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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6 (1700-1725).djvu/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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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比,曰音,變宮變徵」 是也。聲音二義相兼,所謂樂也。然聲之為義,淺而易解,音之為義,深而難解,故曰「惟君子為能知樂。」 誠哉言也!古者旋宮之法,必用二變四清,而後成均。宋李照之為樂,既黜四清,而陳暘之著書,復擠二變,此古所謂知聲而不知音者也。暘著《樂書》,凡若干萬言,而無絲毫裨補於樂,紛紛饒舌,徒欲沮壞旋宮之法而已,此所謂「不知音而不可與言樂」 者也。先儒唯朱熹最知樂,其次則蔡元定,所論皆有理。今載二家成說,以破陳暘之謬。

《朱熹文集》曰:「建樂立均之法,諸律相距,間皆一律,而 獨宮、羽、徵、角之間各間二律,相距既遠,則其聲勢隔 關而有不能相通之患。然猶幸其隔八之序,五聲既 備,即有二律介於宮、羽、徵、角之間,於是作樂者因而 取之,謂之二變,然後彼四聲者乃得連續無間,而七 均備焉。是亦律呂性情自然之變有如此者,而非人」 力所能為也。然非古之哲人機神明鑒,有以盡其曲 折之微,則亦孰能發其精蘊,著為《明法》,以幸後世之 人哉?深究其端,殆未易以常理論也。

熹《語錄》曰:「宮商角徵羽與變宮變徵,皆是數之相生, 自然如此,非人力所加損,此其所以為妙。」問:「既有宮 商角徵羽,又有變宮變徵,何也?」曰:「二者是樂之和相 連接處。」

蔡元定《律呂新書》曰:「按五聲,宮與商,商與角,徵與羽, 相去各一律。至角與徵,羽與宮,相去乃二律。相去一 律則音節和,相去二律則音節遠。故角、徵之間近徵, 收一聲比徵少下,故謂之變徵。羽宮之間近宮,收一 聲少高於宮,故謂之變宮也。變宮、變徵,宮不成宮,徵 不成徵,古人謂之和繆,所以濟五聲之不及也。變聲」 非正,故不為調也。

又曰:「宮羽之間有變宮,角、徵之間有變徵」,此亦出於 自然。《左氏》所謂「七音」,《漢前志》所謂「七始」是也。然五聲 者正聲,故以起調畢曲為諸聲之綱。至二變聲則宮 不成宮,徵不成徵,不比於正音,但可以濟五聲之所 不及而已。然有五音而無二變,亦不可以成樂也。

臣謹按:《四清》二變,古今樂家為之說者眾矣,然惟馮元、楊傑、朱熹、蔡元定四人之說得之。元之議《四清》曰:「原其四清之意,蓋為夷則至應鐘四宮而設也。夫五音,宮為君,商為臣,角為民,徵為事,羽為物。不相陵謂之正,迭相陵謂之慢,百王之不易也。聲重大者為尊,輕清者為卑,卑不可加於尊,古今之所同也。故列聲之尊卑者,事與物不與焉。何則?事為君治,物為君用,不能尊於君故也。惟君、臣、民三者,則自有上下之分,不得相越。故四清聲之設,正謂臣民相避以為尊卑也。今若止用十二鐘旋相考擊,至《夷則》已下四管為宮之時,臣民相越,上下交戾,則陵犯之音作矣。此甚不可者也。」 傑之議二變曰:「律各有均,均有七聲,更相為用。協本均則樂調,非本均則樂悖。今黃鐘為宮,則太蔟、姑洗、林鐘、南呂、應鐘、蕤賓七聲相應,謂之黃鐘之均。餘律為宮,同之。宮為君,商為臣,角為民,徵為事,羽為物。君者,法度號令之所出,故宮生徵;法度號令,所以授臣而承行之,故徵生商;君臣一德,以康庶事,則萬物得所,民遂其生,故商生羽,羽生角。然臣有常職,民有常業,物有常形,而遷則失常,故商、角、羽無變聲。君總萬化,不可執以一方;事通萬務,不可滯於一隅,故宮、徵有變聲。」 熹及元定所議亦然。陳暘獨不然,謂:「雅樂只用五聲十二律,不用二變及四清。譬如天之五星,人之五常,豈可七哉!殊不知五星之與日月為七政,與炁孛羅計為九曜。五常之名,有禮無樂,有智無勇,有仁無孝,有義無忠,有信無恕」 ,豈可便謂忠恕之類?皆如駢拇枝指,而非五常之正耶?又如青龍白虎朱雀各一,而元武龜蛇為二;肝心脾肺各一,而腎與命門為二。龜與腎屬水,而蛇與命門屬火,皆自然之理,而不可去也。二變之不可去亦如此。然暘之謬說,今人多惑之,是所謂「不知音,不可與言樂」 者也。吁!旋宮之說尚矣,《大司樂》及《禮運》皆有明文,大儒若朱熹輩,皆不敢非之。而近代為律呂之學者,乃舍周、孔、朱、蔡之成法而不遵惟暘腐儒之是信,非惑之甚者乎?故不可以不辨。

陳其愫經濟文輯

《劉鳳論律呂》

「夫律之候氣,長則凌而先至,短則泄而不至。十有一 月當冬至時,陽氣距地九寸,故黃鐘以九寸之管候 之;十二月大寒,距地八寸三分七釐六毫,故大呂律 與之等;正月雨水,距地八寸,故太蔟律與之等;二月 春分,距地七寸四分三釐有奇,故夾鐘長與之等;三 月穀雨,距地七寸一分,故姑洗長與之等;四月小滿」, 距地六寸五分八釐有奇,故仲呂長與之等。五月夏 至,距地六寸二分八釐,故蕤賓長與之等。六月大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