矣。歌者知此,則南風之薰,可以解吾民之慍,而太和 之氣流行於唐虞宇宙間矣。
朱載堉律呂精義一
辨張敔以黃鐘為最濁之非
饒州張敔解蔡元定《律呂新書》,以人聲最低者命為 黃鐘,引《書》曰:「詩言志,歌永言;聲依永,律和聲」,言因人 聲而制律也。其門生江陰徐充為序辨曰:「夫六律者, 作樂之根本;黃鐘者,又六律之根本也。然必先求聲 氣之元,而後黃鐘可定。」先生聽察洞微,斷以人之最 低一聲為黃鐘,下更欲低,無聲也;高亦如之,故最。� 者,即黃鐘之宮,最高者即應鐘之變宮也。參之合曲, 少壯聲協,人自為唱則殊矣。是知成人之低聲,黃鐘 之宮也。童子之�「聲,黃鐘之清聲也。正聲與清聲相 和,如琴瑟之弦大小齊鼓與各鼓之異,亦若是而已。 此人聲所以統五聲、十二律、六十調、八十四聲,獨低 而沈重寬,宛如黃鐘一調,兼總眾聲,而黃鐘則為主 也。」竊嘗獻疑南北風氣,彊弱不同,人恢眇、肥瘠、老幼 聲無不同者,胡敢謂然?而先生以為不然。間質之南 雍少司成汪公,亦疑人聲最低者,未以為然,而先生 復以為不然。至謂「崇寧以指節定律,節長法當律下, 《曩》云黃鐘之律,緣是而高。」此後世學者雷同之見,大 率類此。於乎!若先生其篤信者歟!
臣謹按十二律皆中聲也。伶州鳩曰:「古之神瞽,考中聲而量之以制度,律均鐘,此之謂也。」 夫何為中聲耶?歌出自然,雖高而不至於揭不起,雖低而不至於咽不出,此所謂中聲也。中聲之上,則有半律,是為清聲;中聲之下,則有倍律,是為濁聲。彼謂黃鐘最低,其下更無低者;應鐘最高,其上更無高者。不知律呂有倍、「半之理也。」 嘗以人聲驗之,十二正律由濁而清,黃、大、太夾、姑仲、蕤、林、夷、南無應,皆自然也。繼以半律,黃、大、太夾,雖清可歌,至於姑、仲,則聲益高而揭不起,或強揭起,非自然矣。十二正律由清而濁,應無南夷、林、蕤、仲、姑夾、太大、黃,皆自然也;繼以倍律,應無南夷,雖濁可歌,至於林、蕤,則聲益低而咽不出,或強歌出,非自然矣。中聲止於十二,此非難知之事,不待知音者眾庶可知也。世稱移宮換羽,移宮換羽,亦非難知之事。且以黃鐘之均言之,黃鐘為宮則濁,俗呼「合」 字是也;而其半律則清,俗呼「高六」 是也。南呂為羽則清,俗呼「工」 字是也;而其倍律則濁,俗呼「低工」 是也。宮音本濁,而移之使清,羽音本清,而換之使濁,則是應鐘之上非無清聲,黃鐘之下非無濁聲,而彼以為黃鐘最濁,誤矣。今引《太常樂譜》為證,其圖如左:
慶 合 黃 宮, 黃鐘之宮。黃鐘起調, 源 四 太 商。
發 一 姑 角。
《祥 尺》 林 徵。
世 工 《南 羽》。
德 六, 黃 宮 清聲之宮,聲高於羽, 惟 工 南 羽。
崇 尺 林 徵。
致 《尺 林 徵》。
我 一 姑 角。
祖 合 黃 宮。
宗: 「四 太 商。」
《開 尺 林 徵》。
基: 「四 太 商」
《建 工》:〈低〉《南 羽》, 濁聲之羽,聲低於宮。
功 合 黃 宮。
京 六, 黃 宮 清聲之宮,聲高於羽, 都 工 南 羽。
之 尺 《林 徵》。
《內 一》 《姑 角》,
親 六 黃 宮, 清聲之宮,聲高於羽, 廟 工 南 羽。
在 《一 姑 角》。
《東 尺 林 徵》。
惟 尺 林 徵。
我 一 姑 角。
子 合 黃 宮。
孫: 「四 太 商」
永 合 黃 宮。
懷 四 太 商。
《祖 工》。〈低〉《南 羽》, 濁聲之羽,聲低於宮。
宗 合 黃 宮。
氣 四: 「太 商。」
體 合 黃 宮。
則 「四 太 商。」
同 一 《姑 角》
呼 六, 黃 宮 清聲之宮,聲高於羽。 吸 尺 林 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