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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38 (1700-1725).djvu/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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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絲聲皆當如此。但今人苟簡,不復以管定聲,故其 高下無法出於臨時。」

按:沈氏此言,可救流俗苟簡之弊。世之言琴者,徒務 布爪取聲之巧,其韻勝者,乃能以蕭散閒遠為高耳, 豈復知禮樂精微之際,其為法之嚴密,乃如此而不 可苟哉?然其曰「以合聲定宮絃」者,亦黃鐘一均之法 耳。不知沈氏之意,姑舉一隅以見其餘耶?抑以琴聲 之變為盡於此而遂已也?若曰姑舉一隅,而當別用 旋宮之法,以盡其變,則又當各以其字命之,而不得 定以合聲為宮也。蓋今俗樂之譜厶,則合之為「黃」也。 則四下之為大也。則四上之為「太」也,「二則一下」 之為「夾」也,「二則一上」之為「姑」也。則「上」之為《中》也,「厶」 則「勾」之為《蕤》也,《厶》則「尺」之為《林》也,則工下之為夷 也。則工上之為南也。則凡下之為無也。則凡 上之為應」也,《六》則六之為「《黃清》也,《丌》則五下之為「《大 清》也」,「丌」則五上之為《太清》也,則「囗」上之為《夾》清也。此句 有闕誤未詳此聲俗工皆能知之,但或未識古律之名,不 能移彼以為此,故附見其說云。

按今俗樂或謂高於古雅樂三律,則「合」 字乃夾鐘也。沈氏《後章》即言:今教坊燕樂,比律高,二均弱,「合」 字比太蔟微下,卻以「凡」 字當宮聲,比宮之清宮微高,外方樂又高。教坊一均以來,唯契丹樂聲比教坊樂下二均,疑唐之遺聲也。若如沈說,則外方合字真為夾鐘矣。若便以此為黃鐘,恐聲已高,急更用旋宮,至辰巳位,即巳為《林夷》,非唯不容彈,亦不可得而上矣。更詳之。

《調絃》

調絃之法:散聲隔四,而得二聲。

宮與少宮商與少商

中徽亦如之,而得四聲。

按「上散下得二聲。」 按「下散上得二聲。」 其絃則同。

《八徽》隔三而得六聲,

宮與羽,商與少宮,角與少商,按上得三聲,按下得三聲。

《九徽》按:上者隔二而得四聲。

宮與徵,商與羽,角與少宮,徵與少商為四,內角聲在九十閒,四之少濁。按:「內角聲」 句。疑有誤。

按:下者隔一而得五聲。

少商與羽,少宮與徵,羽與角,徵與商,角與宮為五內,角聲在九八閒,四之一,少清。

《十徽》按:上者隔一而得五聲。

宮與角,商與徵,角與羽,徵與少宮,羽與少商為五,內角聲在十一徽少濁。

按:下者隔二而得四聲。

少商與徵,少宮與角,羽與商,徵與宮,為四。內角聲在十一徽,少濁。

十三徽之左,比絃相應而得六聲。

宮與商,商與角,角與徵,徵與羽,羽與少宮,少宮與少商,凡六。

右調絃之法,大概如此。然唯九徽為得其相生之序, 十徽則雖律呂相得,而其倫序倒置,若有未諧。故沈 氏說,「以隔二者為下生,隔一者為上生。蓋九徽之宮, 隔二者生散徵而散徵,隔一上生十徽之商,九徽之 商,隔二下生散羽而散羽,隔一上生十一徽之角;九 徽之角,隔二下生散少宮而散少宮,隔一上生十徽」 之徵。九徽之徵隔二下生散少商,而散少商隔一上 生十徽之羽也。如此則九徽之隔二者,常以木聲命 散聲;十徽之隔一者,常以散聲命木聲。然後十徽之 按上按下者,亦皆得以協其相生之序,此又不可不 知也。此外諸絃號為相應者,則但以散聲、木聲同於 一律,而自相醻酢,至於相生之序則無取焉。然散聲 者全律之首;七徽者,散聲之貳。故其應聲渾厚寬平, 最為諧韻。特以中三絃者孤孑特立,無上下之交焉, 則其為用有所不周。若八徽之三聲、十三徽之六聲, 則為律雖同而絲木有異。是以其聲雖應而不和。如 人心不同而強相然諾,外雖和悅而中實乖離。求其 天屬自然,真誠和協,「則唯九徽、十徽與十一徽之三 絃為然。此調絃之法所以必於此而取之,亦非人力 之所能為也。」或者見其如此,而不深求其故,遂以己 意強為之說,以為「九徽者林鐘之位,十徽者中呂之 位,林鐘為黃鐘之所生,而中呂又為能反生黃鐘者, 所以得為調絃之地,而非他徽之可及」,此其為說亦 巧矣。然使果有是理,則曷為不直於黃鐘焉調之,而 必為此依傍假託之計耶?若角聲二律之說,則予嘗 竊怪古之為樂者,通用三分損益、隔八相生之法。若 以黃鐘為宮,則姑洗之為角,有不可以毫髮差者。而 今世琴家獨以中呂為黃鐘之角,故於眾樂常必高 其一律然後和。唯第三絃本是角聲,乃得守其舊而 不變。流傳既久,雖不知其所自來,然聽以心耳,亦知 其非人力之所能為也。昔人亦有為之說者,皆無足 取。其曰五聲之象,角實為民,以民為貴,故於此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