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3 (1700-1725).djvu/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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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十三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九

  宋二仁宗天聖三則 明道一則 景祐三則 康定一則 慶曆八則 皇祐五則

  至和二則 嘉祐六則 英宗治平四則

戎政典第二十三卷

兵制部彙考九

宋二

仁宗天聖元年徙陝西緣邊軍馬屯內地詔諸路募兵

按《宋史仁宗本紀》,元年冬十月辛酉朔,徙陝西緣邊 軍馬屯內地。按《兵志》,天聖元年,詔京東西、河北、河 東、淮南、陝西路募兵當部送者,剌「指揮」二字,家屬給 口糧。兵官代還,以所募多寡為賞罰。又詔益利梓夔 路歲募民充軍士,及數即部送,分隸奉節川、效忠川。 忠節於是遠方健勇失業之民悉有所歸。又按《志》 由天「聖至寶元閒增募諸軍,陝西蕃落廣銳、河北雲 翼、京畿廣捷、虎翼效忠,陝西河東清邊弩手,京西江 淮、荊湖歸遠,總百餘營。」

天聖六年,定「諸軍將校轉員例。」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天聖六年,將轉員, 樞密院奏諸軍將校有因循不戢士卒者,請諭殿前 馬步軍司密以名聞。」

天聖八年,詔定諸軍排立資次。又定禁軍選補法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八年詔殿前侍衛 司同定內外諸軍排立資次。又按《志》,天聖閒嘗詔 樞密院次禁軍選補法。凡入上四軍者,捧日、天武弓 以九斗,龍衛、神衛弓以七斗,天武弩以二石七斗,神 衛弩以二石三斗,為中格。恩冀員僚直驍捷軍士,選 中四軍,則不復閱試。自餘招揀中者並引對。凡員僚 直闕,則以選中上軍及龍衛等樣、弓射七斗合格者 充,仍許如龍衛例選補班直。凡選禁軍,自奉錢三百 已上、弓射一石五斗、弩蹠三石五斗等樣及龍衛者, 並親閱,以隸龍衛、神衛。凡騎御馬直闕,小底,則閱拱 聖驍騎少壯善射者充。凡弓手內殿直以下「選補殿 前指揮使,射一石五斗;御龍弓箭直選補御龍直御 龍骨朵子,東西班帶甲殿侍,選補長入祗候;御龍諸 直將虞候,選補十將,射皆一石四斗;東西班散直選 補內殿直捧日」、員僚直天武、龍衛、神衛親從,選補諸 班直、御龍骨朵子,直弓箭直將虞候,選補十將;御龍 直長行選補將虞候,射皆一石三斗;員僚、龍御、騎御 馬直小底選補散直,射皆一石二斗。凡弩手,東西班 帶甲殿侍選補長騎祗候,射四石;御龍弩直將虞候 選補十將,射三石八斗;長行選補將虞候,射三石五 斗。其捧日、天武、龍衛親從選補弩手班、御龍弩直者, 亦如之。其次別為一等,減二斗。自餘殿前指揮使、諸 班直,以歲久若上名出補外職者,所試弓弩斗力皆 遽減,弓自一石三斗至八斗,弩自三石二斗至五斗, 各有差。凡班直經上親閱隸籍者,有司勿復按試。其 升軍額者,或取少壯拳勇,或旌邊有勞,至於河清遽 補牢城,配軍亦閒下詔選補,蓋使給役者有時而進, 負罪者不終廢也。其退老疾,則以歲首或出軍回「轉 員,皆揀汰上軍以三歲。河北遇大閱,亦如之。」

明道二年十二月丁巳禁邊臣增置堡砦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元年詔戍卒分隸諸將大將不得選置麾下並選拱聖諸軍不任者免為民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屯戍之制,凡遣上 軍,軍頭司引對,賜以裝錢,代還亦入見,犒以飲食,簡 拔精銳,退其癃老。至於諸州禁廂軍亦皆戍,更隸州 者曰駐泊戍。蜀將校不遣都虞候,當行者易管他營。 凡屯駐將校帶遙郡者,以客禮見長吏,餘如屯駐將 校。凡駐泊軍若捍禦邊寇,即總管、鈐轄共議,州長吏 等」毋預。事涉本城,并屯駐在城兵馬,即知州、都監、監 押同領。若州與駐泊事相關者,公牒交報。凡戍更有 程,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江淮、兩浙、荊湖、川峽、廣南 東路三年,廣南西路二年,陝西城砦巡檢并將領下 兵半年。景祐元年,詔:「若聞陝西戍卒,多為大將選置 麾下,及偏裨臨陣,鮮得精銳自隨。自今」以全軍隸逐 將,毋得選占。又按《志》,景祐元年詔選教駿填拱聖 諸軍,退其老疾為剩員。不任役者免為民。

景祐二年,詔「定邊兵遷補。」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按《兵志》,景祐二年,詔「緣邊 就糧兵有員闕,奏以舊人次遷。」

景祐三年,詔選填驍騎諸軍,又詔「廣南六州各置雄 略營。」

按《宋史仁宗本紀》,「三年二月甲子,以廣南兵民苦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