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3 (1700-1725).djvu/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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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人。 又按志:四年正月,兩浙東路鈐轄司奏,乞將 溫、處、衢、婺州元管不係將禁軍六指揮,更招置增為 十指揮,「並以五百人為額,凡五千人,庶成全。將更於 台州招置不係將禁軍一指揮,以四百人為額。」從之。 二月,臣僚言:「竊聞道路洶洶相怖,云諸軍捉人刺涅, 以補闕額,率數人驅一壯夫,且曳且敺,百姓叫呼,或 齧指求免。日者金明池人大和會,忽遮門大索,但長 身少年牽之而去。云充軍,致賣蔬茹者不敢入城。行 旅市人,下逮奴隸,皆避藏恐懼,事駭見聞。今國家閒 暇,必欲招填禁旅,當明示法令,賚以金帛,捐財百萬, 則十萬人應募矣。捉人於途,實虧國體,流聞四方,傳 播遠邇,殊為未便。伏望亟行禁止,以弭疑畏。」時寶籙 宮道士張繼滋因往尉氏,亦被刺涅,事聞,手詔提刑 司根治。四月,臣僚因言:招刺「闕額禁軍,樞密院立限 太遽,諸營弗戢,人用大駭,幸不旋踵。德音禁止,群情 悅服。其已被刺涅而非願者,頗亦改正,尚有經官求 免而未得者。輦轂若此,況其遠乎!竊聞小人假借聲 勢,因緣奪攘,所在多有。若或哀鳴得脫,其家已空。今 往來猶懷畏避。伏望聖明特賜戒敕,應在外招軍去 處,毋得橫濫。」從之。 又按志:四年臣僚言,中外士卒 無故逃亡,所在有之。祖宗治軍,紀律甚嚴。若在戍者 還家,當役者避事,必有轅門之戮。今既宥其罪,且許 投換,不制於什伍之長。既立赦限,又特展日,以寬其 自首之期。臣恐逃亡得計,其弊益滋。乞除恩赦外,不 輕與限,使知限之不可為常,庶有畏懼。從之。 又按 志:四年臣僚言:「東軍遠戍四川,皆京師及府界有武 藝無過之人。既至川路,分屯散處,多不成隊,而差使 無時,委致勞弊。蓋四川土兵既有詔不得差使,則其 役併著東軍,實為偏重。若令四川應有土兵、禁軍與 東軍一同差使,不惟勞逸得均,抑亦不失熙豐置東 軍彈壓蜀人兼備蠻寇之意。」詔本路鈐轄、轉運兩司 公同相度利害以聞。

宣和五年,詔樞密院條畫逃軍定罪,於越州置捕盜 指揮,又江浙增屯戍兵,改「六軍羽林名。」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五年,臣僚言:「今諸 軍逃亡者不以實聞,諸處冒名請給,至於揀閱差役, 則巧為占破,甚不獲已,則雇募逋逃,以充名數,旋即 遯去,無復實用。平居難於供億,緩急無以應用,而姦 人攘臂其閒,坐費財賦。雖開收勘斂,法制滋詳,而共 利之人一體傅會,望賜處分。先令當職官覈見實數, 保明申達轉運司,期日委諸郡守貳點閱,仍關掌兵 官司照會行下,不可勾押至州者,差官就閱期以同 日究見的實,稍涉欺罔,根治不赦。監司使者分郡覆 實,具數申達于朝,以待差官分按,必行罪賞,使官無 虛費而軍有實用,則紀律可明,國用可省。」詔送樞密 院條畫措置。 又按《志》:五年詔:兩浙盜賊寧息,其越 州置捕盜指揮,可均填江東、淮東三路州軍闕額。 又按《志》,五年制置所奏,江浙增屯戍兵,相度節鎮增 添兩指揮處,餘州各一指揮,各不隸將。內兩指揮處 將一揮,指以威果為名,一指揮以全捷為名,餘州並 以威果為名。從之。 又按《志》,五年二月,尚書省言,「古 者六軍為王之爪牙,羽林則禁」衛之總名也。今臣僚 使令兵卒所居營分曰「六軍,而復有左、右羽林之名, 稱謂失當。若將揀中六軍并六軍指揮並改為《廣效》, 內揀中六軍作第一指揮,左龍武第二,左羽林第三, 《左神武》第四,右龍武第五,右羽林第六,右神武第七。」 從之。

宣和六年,詔奏「弓箭手承襲。」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宣和六年七月詔 「已降處分陝西昨因地震摧塌屋宇。因而死傷弓箭 手內合承襲人。速具保明聞奏。」

宣和七年,以東、西路弓箭社擾民,罷之。尚書省奏增 捕獲逃亡賞格。詔廣南招置土人參戍兵之半。又定 禁廂軍遷補例。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宣和七年二月,臣 僚言:「往年西路提刑梁揚祖奏請勸誘民戶充弓箭 社。繼下東路,令倣西路例招誘。原立法之意,不過使 鄉民自願入社者閱習武備,為禦賊之具爾。奈何邀 功生事之人唯以入社之民眾多為功,厚誣朝廷而 斂怨於民。督責州縣急于星火,取五等之籍,甲乙而 次之,家至戶到,追胥迫脅,悉驅之入社,更無免者。《法》 始行于西路。西路既已冒受厚賞,于是東路憲司前 後論列,誕謾滋甚。近者東路之奏數至二十四萬一 千七百人,武藝優長者一十一萬六千,且云比之西 路僅多一倍。陛下灼知其不然,雖命帥臣與廉訪使 者覈實,彼安肯以實聞乎?今東路憲司官屬與登、淄 兩州當職官坐增秩者幾二十人,而縣令佐不及焉, 不知出入阡陌,聞勸誘者誰歟?此其誕謾可知矣。」審 如所奏,山東之寇,何累月淹時,未見殄滅哉!則其所 奏二十四萬與十一萬,殆虛有名,不足以捍賊明矣。 大抵因緣追擾,民不堪其勞,則老弱轉徙道路,強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