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3 (1700-1725).djvu/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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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犯營,師中猶未肯上馬。使師中有偷生之心,聞敗即

行,亦必得出。一時將佐若能戮力相救,或可破敵。今 一軍纔卻,諸將不有主帥,相繼而遁。其初猶有懼色, 既聞放罪,遂皆釋然。朝廷以太原之圍未解,未欲窮 治。今師旅方興,深恐無所懲艾,遇敵必不用命。欲乞 指揮,應种師中下統制將佐,並依聖旨處分,仍令軍 前自效。如能用命立功,與免前罪。今後非立戰功,雖 該恩赦,不得敘復。仍乞優詔褒贈師中,以為忠義之 勸。」詔种師中下統制將佐並降五官,仍開具職位姓 名申尚書省,餘依劉韐所奏。八月,河北、河東路宣撫 司奏:「近據都統制王淵捉獲潰敗使臣,已管押赴宣 撫副使劉韐軍前交割,依軍法施行外,訪聞尚有未 曾出首將佐、使臣。」詔:「限今指揮到日,更與展限十日, 許令於所在州軍出首,仍依元降指揮免罪,特與支 破遞馬驛券,疾速發赴軍前自效,候立功日優加推 賞。如再限滿日更不首身,當取見職名重賞購捕,定 行軍法,仍多出榜示諭。」 又按《志》,元年詔:軍兵久失 教習,當汰穴濫,精加揀擇。然不能精也。方兵盛時,年 五十已上皆汰為民。及銷併之久,軍額廢闕,則六十 已上復收為兵。時政得失因可見矣。 又按《志》,元年 四月,以种師道為太尉,依前鎮洮軍節度使,河北河 東宣撫使,後加同知樞密院事。時師道駐軍滑州,實 無兵從行,請合山東、陝西、京畿兵屯於青、滄、滑、衛、河 陽,預為防秋之計。徐處仁等謂:金人重載甫還,豈能 復來,不宜先自擾費,示之以弱。議格不行。七月,河北 東路宣撫使李綱奏:「臣兩具論,以七月七日指揮止 諸路防秋之兵為不可,必蒙聖察。今宣撫司既無兵 可差,不知朝廷既止諸路防秋之兵,將何應副兼遠 方人兵各已在路,又已借請數月,本路漕司州縣又 己預備半年百日之糧,今一放散,皆成虛費而實要 兵用處無可摘那,深恐誤國大計。」詔依所奏。 又按 《志》,靖康元年詔:廣西宜、融二州實為極邊,舊置馬軍 難議減省,且依元降指揮招置。 按《職官志》:靖康元 年,知樞密院事李綱言:「在祖宗之時,樞密掌兵籍、虎 符,三衙管諸軍,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所以維持軍 政,萬世不易之法。自童貫以領樞密院事為宣撫使, 既主兵權,又掌兵籍、虎符,今日不可不戒。乞將團結 到勤王正兵並付制置使,行營司兵付三衙。」從之。 靖康二年,詔強刺者歸業,逃軍許自陳免罪。

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二年四月詔:「訪聞 諸處潰散軍人嘯聚作過,將百姓強刺充軍,驅虜隨 行使喚,遇敵使前,害枉良民。其令有司牓諭被虜強 刺之人,許以自陳給據各令歸業,願充軍者隨等杖 刺,填禁廂軍依條支給例物。」又詔:「昨逃亡班直諸軍, 雖已降指揮撫諭,並與免罪,發歸元處。其管押兵官 未有指揮,可候指揮到,許於所在官司自陳,亦與免 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