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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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 凡戰守。隆慶五年題准:「今後敵犯南山,責成本 山副總兵督率主兵,并入衛官軍,拒堵於內;東路援 兵遊兵攻戰於外;該鎮正奇遊兵,遏勦于左;軍門標 兵,并調山大正兵,北樓援兵,衝擊于右。如南山無警 而敵窺宣大,則宣府正奇遊兵一體調遣,不得藉口 南山,自分彼此,坐失事機。敵或東西分犯,仍當以南 山為重總督親率標兵相機策應而山大二鎮聽各 巡撫徑自調度戰守。若犯薊東山大遼東兵馬暫免 入援或犯薊西則山大兵馬仍當星馳策應。仍留各 鎮守兵分投搗巢牽彼內顧以求全勝」 凡巡閱隆 慶五年題准邊眾內附邊患稍寧嚴飭各邊督撫將 領整頓邊事將積錢糧修險隘練兵馬整「器械、開屯 田、理鹽法、收邊馬、散逆黨」等八事,從實舉行。以後三 年一次,分遣才望大臣或風力科道官三員,一往延、 寧、甘、固,一往宣、大、山西,一往薊、遼、保定閱視回奏,果 著有勞績,與擒斬同功。若仍襲故常,與失機同罪。 凡選補五年,議准行總協戎政大臣查殫忠、效義二 營舊規,將官舍餘丁從宜收補操軍。 凡犒賞將士, 隆慶五年題准、營中子粒銀兩,俱要責令該營官員 赴巡視科道官掛號,方許支用。有那借隱匿者,聽科 道官參究。 凡各府州縣巡捕,隆慶五年題准、各巡 撫都御史嚴督各官守備,「如遇地方盜賊生發,即便 追勦擒捕,務期得獲。」每年終稽查各官下強賊起數, 分別大夥零賊,有無殺人放火,并已獲未獲數目,定 擬殿最,另各舉刺。 又按《會典》,凡查點守衛軍,隆慶 五年題准,內外周圍紅鋪,兵部轉行巡視郎中,嚴督 官軍,常川在鋪看守。如遇換班,亦須交代明白,每月 終具揭投遞。 又題准:守衛官軍點驗正身,置牌編 伍,約束稽查,仍前影射躲避者,事發依例遣發煙瘴 衛分。 凡朝門雜禁。隆慶五年議准、官員輿馬床扇 不許擁入東西長安門、鹿角柵內、及軍民工匠人等、 不帶牌面、及手本無名、并服色不正、器物應禁者、俱 不許入。如有違者、許守衛官軍拏送巡視衙門參究

凡守衛軍器。隆慶五年議准、仍照舊三年一換

又按《會典》,凡改編調衛,隆慶五年議准:山東、山西、河 南、北直隸、江北六處清軍御史,清出軍丁,不論原隸 何省何衛,俱改發薊鎮,聽總督軍門定與衛分。 又 議准:行山西、陝西清軍御史,如遇清出二省軍丁,果 係該省衛所額軍,不拘邊方腹裡,仍發本衛。若係各 處衛所額軍,俱改發薊鎮。其起解軍人,照舊拘妻僉 解。 又議准:「甘肅固原、寧夏、延綏、大同、宣府、遼東及 山西偏老、寧、鴈等處,均係極邊重鎮,清出軍士,應解 前項重鎮者,仍解原鎮,其應解腹裡并南方各省者, 盡數改發薊鎮,聽總督軍門移咨兵部,轉行原衛除 豁,不許重勾。」 凡就近充發隆慶五年議准各省巡 撫官,今後新充軍犯,應發邊衛者,盡發薊鎮,其由兵 部定衛者,一體於薊鎮查發。 凡起解軍丁,隆慶五 年題准巡按御史務申飭各州縣,凡遇清解軍士,即 量地遠近、立限比併批迴,詳辨真偽。仍將起解過軍 士,併獲收批迴月日各造一冊。各衛所亦將解到軍 士,并給批月日各造一冊。俱候年終送清軍衙門查 對。如州縣開有批迴衛所、不開「解到年月日不相投, 即係詐偽,與違限一年之上者,解人發附近,軍人發 邊遠充軍。」又題准:凡巡按御史務令所屬清軍官今 後起解軍丁,照條例于各里丁力上戶分立等第,酌 量僉點押解,不得獨累本里。本戶若路出二千里外, 孤苦不能起解,給文關支口糧。若先曾起解,又行逃 歸,照例止連妻小鎖解原衛所,補伍收管遞繳,不許 復僉長解。其解到軍人,衛所即給收管批迴,不許刁 難,違者聽清軍官徑自究治。 凡軍裝盤纏,隆慶五 年議准,凡州縣清出應解之軍,責令本戶或本里照 依丁糧,幫貼軍裝盤費。其長解工食,一體幫貼。沿途 路米,雖千五百里之外,不准關支。 凡清軍賞罰,隆 慶五年題准,「凡布按二司清軍官,各分定屬府一半, 照依分巡分守事例,按月巡歷。其府州縣正官督同 佐貳官同心清理。如有未及分數者,聽清軍御史指 名參奏,比照錢糧未完事例,遞加罰治。雖經行取陞 遷,不許離任。其清理有法者,分別獎薦。」 凡編造冊 單五年題准,凡巡按御史務令所屬州縣將兜底類、 姓、類、衛格眼冊依期攢造。冊前仍揭原額若干、新收 若干,某年查明住勾若干,見今清勾若干,務要總撒 相投,字無譌落,類送兵部。通將洪武以來舊冊互查。 中閒如有以「越」稱吳,以錢易趙,及埋沒欺隱等弊,聽 本部從重參究。

按《續文獻通考》:「隆慶五年六月,兵部覆保定巡撫宋 纁奏,令保定總兵、真定遊擊及巡撫標下三枝兵,值 秋防時,俱還各鎮城團練,易州紫荊關等處,第以常 戍兵守之。撫臣量選馬步奇兵三百名,屯住易州,往 來備禦,有警則調度各官兵應援,可以省行糧、休息 軍士。報可。」

隆慶六年,准逃軍降級,九邊官軍功次給賞。又定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