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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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精壯、無過犯、體氣之人,應當皆撥錦衣旗手等衛 著役。如有事故,即照原籍另戶僉補。如解到部,照依 所補姓名,送發該衛。果係在逃正身,就送該衛發落。 若正身不獲,解到戶丁,照地方發遣充軍,仍挨勾正 身。後為定例。初,力士隸旗手衛,後亦隸錦衣及騰驤 四衛,惟校尉錦衣衛如故。 又按《會典》,勘合惟兵部 最重,中有調軍、勾軍及出關之號。洪武二十六年定, 凡兵部應有行移并催攝一應公務,須將出事緣由, 開寫手本,赴內府關填勘合,照會各布「政司,劄付直 隸府州,務要將坐去事件施行,作急回報。每遇年終 查理,但有未完事件,將各司府州承行官吏具奏提 問,務要完結。」 又定:每布政司并直隸府州各給《勾 軍勘合》一百道、底簿二本,都司收勘合并底簿一本, 一本發布政司。直隸府州凡遇勾軍都司填寫勘合, 差人齎赴各該官司,比對字號,著落有司勾發。所差 人員不許下鄉。若遷延占恡,罪坐有司。直隸衛分,一 體編置。年終都司衛所,將本年勘合、分豁已未完數, 造冊進繳。若齎無勘合文書,勾軍及有司承行者,依 不比對關防勘合例治罪。其在京衛分,俱在兵部關 給。

洪武二十七年令官舍比試,分別年歲定襲。其雲南 土官免比試。又定《武臣給養例》,《皇城守衛禁約》及《開 伍之令》。

按《明會典》,「凡內外襲替官舍比試,本部行移中軍都 督府,會同內外官,於大教場內,令官舍跪聽聖諭畢, 給事中點定對數,錦衣衛官校看守。每馳馬,越一牆 一溝,開弓發矢,凡三射畢,兩人相向馳馬使鎗,箭俱 中鎗,不避利便者,鳴鑼二聲為雙收,一聲為單收,不 鳴者為不中,查例施行。」洪武初,令應襲子弟送都督 府比試,騎射閑習,始許襲替。若年幼者,紀名候長比 試,然後襲替。洪武二十七年,令子弟未及二十歲者 襲職,至年二十乃比試,年及即與試。初試不中,襲職 署事,食半俸。二年後再比中者食全俸,仍不中,降充 軍。 又按《會典》,凡免比試者,洪武二十七年,令雲南 土官襲替免比試。 又按《會典》,凡優給優養總例。洪 武二十七年重定。武職官員在任亡故,及征傷失陷 者,自指揮至鎮撫妻,並給米五石,終身無子孫者,亦 如之。為事亡故,無承襲者,俱不准給發。近例不同。 又按《會典》,「凡守衛,國初置都鎮撫司,總領禁衛。後又 以親軍諸衛分番守衛,而改都鎮撫司為留守五衛。 每衛設指揮五員,關領內府」,銅符,日輪二員點閘,守 衛官軍,夜亦如之。洪武二十七年《聖旨榜例》:「自古到 如今,各朝皇帝差軍守衛皇城,務要本隊伍正身當 直,上至頭目,下至軍人,不敢頂替。這等守衛是緊要 的勾當。若是頂替,干係利害,撥散隊伍守衛,尢其利 害。且如論隊伍守衛,撥那所軍,若用軍多,盡本所守 衛;若用少,或五百、三百、二百、一百,務要整百戶守衛。 若軍別無事故,各各見在衛所,其當該管軍人員不 行仔細檢點,照依原伍上直,致令小人賣放,或閒居 在衛所,或私自縱放,不在衛所。點視不到,定將本管 指揮、千百戶、衛所鎮撫、總小旗各杖一百,指揮降千 戶調邊遠,千戶降百戶調邊遠,百戶降總旗調邊遠, 衛鎮撫降所鎮撫調邊遠,總旗降小旗調邊遠,小旗 降做軍調邊遠。」如是受財賣放,以致隊伍不全,係是 圍宿重事,不問贓多少,處以重罪。 一當直之時,不 問全所,或一百戶上直,必定無全伍。何故無全伍?且 如父母妻子,或死喪,或因病,或本身有病,或嫁娶,或 公差,或因事被監,或種植蔬菜五穀,「看守果木,或婦 人產難,此數等皆是軍人有妨上直之時,理合明白 開寫,是數事內何等妨占,自此等別無虛冒,難以問 罪,理合逐件准說。 一、若本無前條數事,倚法為奸, 妄稱數事內一事不行上直,非官吏該管容縱」,罪坐 本軍杖一百,流煙瘴。若所管官旗人等受財冒為此 事,不拘贓多少,處以重罪。 一、軍人在京衛分近處, 不出百里之外,死喪慶弔,許告假行。本衛親管官旗 首領官吏即時准告放行,以通人情。敢有留難,笞五 十,上官罰俸一月。 一、凡當直之日,務要各千戶差 調本管百戶,各帥本隊伍旗軍一名一名,務要著實, 不許頂替。若有事故,儘有事故,開除見在,不問多少, 從實當直。若「將本隊伍一百戶軍調做三四次當直, 或一旗一直,兩旗一直,或五名一直,三名一直,多少 不等,拆散隊伍,處以重刑,家遷化外。」 一若死喪、親 姻、疾病、產難,隨即告知本管官旗,即時放行,毋得刁 蹬留難。若有刁蹬留難,即時親身赴御前陳告。若當 直之時,本身若有暴疾,本管官旗即放歸營所,請醫 「調治,或看視遲慢,放回猶豫,致令病甚,親管小旗杖 一百,總旗杖九十,百戶住俸一月,其病軍食錢帶去, 不必瑣碎來奏。」 一若軍人別無餘丁,家有父母,或 父或母,一時染病,不能痊可,似這等軍,許不當直告 知明白,在家侍奉父母,病疾管甚麼十日五日,半月 一月,不拘幾時,直待父母痊可,纔方上直。若父母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