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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仕官,及因官下舍人除授,并義男女婿等項襲替者, 俱與流官。已行歷功與世襲者,仍前世襲。各衛所官 旗軍,有全城歸順、江上朝見,并招船、招人、擒首奸惡 逃叛等項欽陞官員,若係洪武年閒原授職役,今陞 千百戶、衛所鎮撫者,俱與世襲。陞指揮者,與流官。革 除年閒除授,及德州等處選署今陞職者,亦與流官。 其各都司衛所官,有革除年閒除授,及德州等處選 署曾經管事者,與流官,止終本身。 凡比試,分新舊 官。永樂初,令「洪武三十一年至三十五年,奉天征討 獲功陞職者為新官」,子孫年十六出幼,襲替,免比試。 三十一年以前者為舊官,子孫年十五出幼,襲替,俱 比試。 凡比試,分新舊官。永樂元年以後,獲功者出 幼,比試與舊官同。

永樂二年,定見任文武官等戶勾軍例。又巡按山西 御史張翥乞以「罪軍留原戍。」

按《明會典》、「凡開伍免勾。」永樂二年令「生勾軍,有見任 文武官及生員吏典等戶,止三丁者免勾,四丁以上 者,勾一丁補伍。」

按《大政紀》:永樂二年十一月,巡按山西御史張翥言, 「山西行都司所屬地方,切近沙漠,乞邊衛軍人犯徒 流罪者,止從法科斷,仍留原衛戍守。從之。」

永樂四年,令「一家陣亡二三人者陞二級。」

按《明會典》云云。

永樂五年,釋校尉老疾者,又勾補逃回校尉戶丁,及 編浙江諸郡私披剃者為軍。

按《明會典》,凡老疾釋放,「永樂五年奏准,力士校尉係 民閒僉充者,例不勾丁,如有老疾,聽于歲終具告兵 部,行該衛勘明,具奏釋放。」 凡戶丁勾補:永樂五年 奏准,僉充力士校尉,若逃回病故,或老疾不堪者,仍 勾其戶丁補當一輩。若係原祖充當而在逃者,發冊 清勾到部送問,發衛著役。原逃事故,解到戶丁補役 者,發衛查收。凡四丁抽僉者、病故、俱勾補

按《大政紀》:「丁亥,永樂五年正月辛未,直隸及浙江諸 郡軍民子弟,私披剃為僧,赴京冒請度牒者,千八百 餘人,禮部以聞,上怒,命兵部編軍籍,戍遼東甘肅。 永樂七年,給守衛軍糧,置邊城調軍勘合。」

按《明會典》,「凡皇城四門廚房,永樂七年以後,每官軍 守衛三日,于京倉支直米五升。」 又按《會典》勘合,「成 祖永樂七年,令紫荊、居庸、古北、喜峰、董家、山海等六 關,各給勘合一百道,以禮樂、射、御書數字為號。」北京 留守行、後軍都督府、行在兵部,皆用印鈐記,兵部底 簿并勘合送內府。都督府底簿赴關口各邊公差者, 必得內府勘合照驗,方許出關,無者從守關官執奏。 各邊調軍勘合,以「勇敢、鋒銳、神奇、精壯、強毅、克勝、英 雄、威猛」十六字為號,并底簿留內府,給《號簿》一本,與 邊將遇有制敕調軍,比對勘合字號相同,方許奏行。 如有制敕而無勘合、有勘合而比號不同者,皆為詐 偽。

按《大政紀》,永樂七年五月,置邊城調軍勘合,上以邊 戍調遣止憑敕書,慮或有詐,乃以「勇敢鋒銳、神奇、精 壯、強毅、克勝、英雄威猛」十六字編為勘合。

永樂八年,分護衛軍,又以北征分步騎為五軍 按《大政紀》,永樂八年九月甲申,魯王肇煇奏,「護衛給 月糧已三年,當罷,乞以六分屯田,四分守城。」從之。 按《續文獻通考》,永樂八年北征,始分步騎為五軍。命 靖遠侯王友督中軍,安遠侯柳升副之,寧遠侯何福 督左哨,武安侯鄭亨督右哨,寧陽侯陳懋督左掖,都 督曹得、都指揮胡原副之,廣恩伯劉才督右掖,都督 馬榮、朱榮副之。尋別選輕騎為前哨,命都督劉江等 充「遊擊將軍」督之。又以都督薛祿、冀中等充驃騎將 軍,都指揮侯鏞、陳賢等充神機將軍,都督金玉等充 鷹揚將軍,都指揮李文等充「輕車將軍」,分督精卒,不 隸「五軍。」

永樂九年,以吳高言,命兵部量留陽和等屯軍,又撥 畸零軍於遼東造軍器。

按《大政紀》:永樂九年三月乙酉,鎮守大同江陰侯吳 高請留屯種軍之半,操練以備不虞。命兵部宜視地 險夷,以定守備多寡,且耕且守,以為定制,陽和留十 之四,天城、朔州留十之三,蔚州留十之二。五月,工部 右侍郎劉仲廉言,「遼東三萬衛成造軍器乏缺,宜依 定遼左衛例設鐵場,撥畸零軍一百一十二名,以其 半炒鐵備用,半屯田以給。」從之。

永樂十年,定武職敘功陞授例,增益宣府守備。 按《明會典》,「凡敘功陞授,永樂十年,令總兵官在外,遇 官軍有功合與官者,先諭告使知,仍具姓名、功蹟,奏 聞除授。」今無諭告 凡陞授試職。永樂十年令武官陞試 職未經實授者、須立功方許實授。 凡襲替官舍比 試。永樂十年、令再比不中、仍食半俸。三試不中者、發 充軍、別選子弟襲替

按《大政紀》:「永樂十年十月,宣府總兵官武安侯鄭亨 等,請調大同前衛帶管東勝衛中左中前所,陽和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