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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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領湖廣、廣西、貴州兵勦捕蠻寇已平,今農事方興, 請止留貴州二千、湖廣一千守備,餘歸屯田。」從之。三 月戊戌,命諸司在京者悉加「行在」二字,復建北京行 部及行在後軍都督府。四月,命英國公張輔、兵部尚 書李慶選行在散衛軍,助親軍守衛。親軍專守皇城 四門,京衛軍助守端門之外及東上等門。時守衛三 百,輒有賜鈔。慶言:「舊制無散衛軍守衛者。」上曰:「大臣 執舊制固是。朕念人久,勞不得息,且經月在公,不得 一見父母妻子,皆人情所難。今使勞者得更番,而助 守衛者亦預備賞。此姑一時權宜,非為定制。候親軍 補伍有人如舊。」六月,諭兵部尚書李慶等曰:「比聞陝 西官軍調京操備,河南、山西官軍調往陝西備禦,交 互往來,甚是勞費。凡事當順人情。若令陝西官軍就 彼備禦,河南、山西官軍來京操備,豈不兩便?非徒省 費,人亦樂從。爾兵部宜速行之,毋令疲于道路。」 按《續文獻通考》:「洪熙元年二月,始頒各鎮總兵參將 佩印。總兵六人:雲南黔國公沐晟,征南將軍大同武 安侯鄭亨,征西前將軍廣西鎮遠侯顧興祖,征蠻將 軍遼東武進伯朱榮,征鹵將軍宣府都督譚廣,鎮朔 將軍甘肅都督費瓛,平羌將軍參將四人:交趾榮昌 伯陳智、都」督方政征夷副將軍,寧夏保定伯梁銘,都 督陳懷,征西將軍。後設薊州、淮安總兵,皆在畿內,不 得掛印稱「將軍。」

宣宗宣德元年調河南山東等衛軍士至京輪操又申明逃軍之法及軍戶諸制

按「《明會典》:凡輪操:宣德元年,調河南、山東大寧都司、 中都留守司、直隸淮揚等衛及宣府軍士至京操備, 令每歲輪班往來。」原額。春秋兩班官軍,一十六萬員 名,中都四萬一千九百六十員名。河南一萬四千六 百四十九員名。山東三萬二千六百一員名。大寧七 萬七百九十員名。 凡巡捕:「宣德元年,令擒獲強盜, 賞」鈔二千貫,為首官旗軍校陞一級,民匠人等免差 役一年, 凡存恤:宣德元年,令新勾到衛軍士,限半 月收幫月糧,兩月葺理房屋,俟其安定,方許差操。 又按《會典》,凡根捕逃軍,宣德元年奏准,凡逃軍三月 不首者,井里鄰人等問罪,就點親鄰管解,窩家發附 近充軍,係軍籍者發邊衛,能自首者止罪逃軍遞送。 隱藏者,煙瘴衛分充軍。官司故縱者,論如律。 凡逃 軍未獲,起解戶丁。若清冊未到之先獲解而未至衛 所者,仍選戶丁解查。未到即收補伍。候正身到日,釋 放寧家。 凡逃軍,不許以告狀為由,遷延生事。有應 訴事情,令家人代理。若長解人中途侵損訴告,所在 官司究治,仍速將逃軍接遞。 凡勾補軍士,宣德元 年奏准,凡軍戶有丁而偽作無勾者,許改正免罪。仍 扶捏回申者,軍發邊衛,里鄰發附近充軍。 宣德元 年令,凡勾軍人違限過一年者,許巡按按察司官挐 解赴京問罪。違法情重者,不限年。 宣德元年奏准, 凡起解逃軍戶丁,須量地立限遞解。若長解縱容違 限半年以上者,依律問罪;一年以上者,發附近充軍。 犯人發邊遠充軍。 凡解軍行糧,宣德元年令,凡起 解自首并補役軍丁出一千五百里之外者,經過有 司每人日給行糧一升。過期不與、不首逃軍及腹裡 衛分不及千五百里者,不此在例

按《續文獻通考》:「宣德元年八月,始遣御史分行天下 郡縣,清理軍伍。時天下軍政既久,而弊軍之姦黠者, 往往匿其籍,或誣援良民充伍,所司利姦人之賄,輒 從之,民受枉比比,遠邇一轍。」上知其弊,遂命御史四 出清理,令無枉民縱姦。 凡尺籍,衛所上缺伍圖冊, 府縣上軍戶文冊,並下諸省按勾。衛所即去府縣近, 不得輒相移文。凡清軍司、府州、縣設專官或監以御 史,歲集里老,覈其招募、垛集、罪謫、改調、營丁、籍戶之 數,以根捕《紀錄》,開伍結、除停勾,嚴稽其冒漏而寬其 恩復

宣德二年,定官軍捕盜陞賞,及遣官清理軍伍。 按明《會典》:「凡巡捕」,「宣德二年令:凡軍官于所轄地方 擒獲強盜,即係應捕人員,不准陞賞。若不係該管地 方,及公差在外擒獲者,指揮四名以上,千戶衛鎮撫 三名以上,百戶所鎮撫二名以上,照例陞賞。旗校軍 民匠役等,不限地方。」 又按《會典》,「宣德二年,遣給事 中、御史」各十四員、往各處清理軍役。

按《大政紀》,宣德二年正月,諭兵部尚書張本等曰:「近 來清理軍伍,凡一戶有充二三處軍而丁力消耗者, 皆許歸併。若不歸併,民閒勾擾不已,官府亦自煩勞。 今各處清理軍伍,皆是廷臣朕所信任者,正當明白 為之開豁,豈可畏避不理,致其紛紛,勞朕聽覽。君臣 之閒,誠心相與,但須務實,勿用自謙,何況已有定例」, 卿宜以朕意移文諭之。

宣德三年奏准「武選條式。」又逃軍勾軍及調衛罪犯 諸軍之制。

按《明會典》:「凡大選,宣德三年奏定武選條式,一腳色, 二狀貌,三才行,四封贈,五襲廕。仍具有無殘疾,從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