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4 (1700-1725).djvu/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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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敢有造言惑亂人心,阻撓號令,致壞事機者,凌 遲處死,籍沒其家。臨陣在逃及《不聽總兵號令》者,斬

正統十四年、令各處召募民壯、就令本地官司率

領操練,遇警調用,事定仍復為民。 又按《會典》,凡優 給養優,正統十四年令優給優養官願回原籍或南 京者,俸糧隨所在官司關支,願在京者俱折銀布。 凡比試違限,正統閒令係無力者違,一年以上,住俸 半年;二年以上,住俸一年;三年以上住俸止于二年 半,不必遞加。

代宗景泰元年令各邊墩堡時加巡察許軍戶餘丁附近寄籍又山西召募義勇并築鴈門一帶墩臺

按《明會典》,凡牆堡,景泰元年,令各邊每歲四月八日, 遣官軍修葺邊牆墩堡,增築草場封堆,時加巡察,如 有越塞耕種、移徙界至者治罪。 又按《會典》,「清查寄 籍」,景泰元年,令官軍戶下多餘人丁,有例除存留幫 貼正軍外,其餘俱許于附近有司寄籍納糧當差。若 一家有三五人,十餘人止用一二人寄籍有司,而將 餘人隱蔽在家者,不分年歲久近、除該納糧草、仍于 有司上納,其人丁盡數發回軍衛

按《大政紀》:景泰元年三月,敕工部尚書石璞往山西, 同右副都御史朱鑑等再募義勇,調鴈門關操,候石 亨調用。五月乙丑,總兵石亨等奏,「召募勇敢,分俵馬 匹,挑掘濠塹,分給屯牛并火器軍器俱全給與大同 等衛,并鴈門應用。」俱從之。六月戊子,總兵石亨言,「鴈 門關一帶山口雖已築塞,敵猶漫山徑過,須斷其半」 山可行之處。京城四面宜築墩臺,以便瞭望。署都督 僉事劉鑑言:「京師與懷來止隔一山,請自懷來築煙 墩,直至京師土城,遇事令舉火以報。」從之。

景泰二年,定「給養例」,又命撥兵守淮、徐、天津、鳳陽、河 南、北平諸要處。

按《明會典》:「凡優給優養。景泰二年,令口外官願留在 京,優給優養者,俱于後軍都督府帶管」

按《大政紀》:「景泰二年五月,命直內閣侍郎江淵巡視 淮徐諸郡。淵條陳三事:一、淮之常盈、徐之廣運諸倉, 俱在城外,宜築月城以守之。一、天津為河北之會,鳳 陽為中都之會,宜放操軍以守之。一、河南為中原之 要地,北平為京師之巨甸,宜選民兵以守之。」疏上,命 所司議行之。

景泰三年,分十營團操。又定操軍過限之例。

按《明會典》:「京營,景泰三年分為十營。」 又按《會典》,「景 泰初年,選大營精銳官軍,分立十營團操,以備警急 調用,名曰團營。」每營官軍一萬員名。其提督及坐營 掌號、把總等內外官員,倣三大營之制,而命本部尚 書或都御史一員提督, 凡考閱。景泰三年,令營操 軍士,有納賄買閒者,御史訪察,兵部委官分行點視 赴操。過限三箇月者。軍發邊衛。官降三級。終身守邊 按《續文獻通考》。景泰二年會典作三年此疑誤夏始立京營團 操法。先是,京軍分立三大營。及土木變後,卒伍耗弱, 屬邊報時警,京師戒嚴。兵部尚書于謙建議云:「此三 營不相統一,每遇調遣選摘,號令不同,兵將不相識, 或因而誤事。請揀選諸營馬步官軍一十五萬,分為 十營團操,以備警急。」是為團營。每營官軍一萬五千 員名,各以都督領之,每五千用都指「揮一員,十營共 指揮三十員。每營中每千用都指揮或指揮一員,共 一十五員,把總共五百名分管。每隊用管隊官二員。 又命兵部尚書或都御史一員提督之。常令在營操 練。統體相維,兵將相識。出征就令原都督等統領前 去。庶號令歸一而行伍不亂。」制曰:「可。」

景泰四年,定:「子孫陣亡,陞其父二級。」

按《明會典》:「凡陣亡,景泰四年令父在而子孫隨軍陣 亡,別無應繼者,陞其父二級。」 凡比試,有冠帶總旗 以軍功陞署百戶者,景泰四年令承襲照例比試,仍 支總旗名糧,差操管事。

景泰五年,許陣亡軍併功陞賞。

按:《明會典》:「凡陣亡,景泰五年令自己獲功該陞而同 籍親人有陣亡無嗣者,許併其功于見存之人通論 陞賞。」

英宗天順元年定獲功陞賞民壯免丁及守衛官軍諸制

按《明會典》,「凡軍旗民人等獲功,天順元年,令總小旗 係總兵等官,及各衛編置,不經兵部奏補者,有功止 依軍人等陞賞。」 又按《會典》,「僉充民壯,天順元年,令 召募民壯,鞍馬器械,悉從官給。本戶有糧,與免五石, 仍免戶下二丁,以資供給。如有事故,不許勾丁。」 又 按《會典》,凡皇城四門巡視,天順元年,添差給事中一 員。 凡守衛官軍原額共八千三百三十三員名。天 順元年、令不許私相替換,及賣放偷閒、役使營私、辦 納月錢、隱匿跟隨、需索供應。聽各官互相舉奏指揮。 以下犯者、照例降調。其內官內使、止許役用三名或 二名,亦不許離直遠出。違者該管并點閘官、奏請發 落。 凡《老疾釋放》。天順元年詔「錦衣旗手武驤」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