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5 (1700-1725).djvu/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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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 等事。議得福督梁等疏稱「閩、浙兩省海洋輪流分巡,不照平時盜案議處」 等語。應如該督等所題,嗣後兩省海洋行船有被劫者,閩省以總兵官為統轄,分巡之參、遊、守為兼轄;浙省以總兵官為統轄,本標之遊、守為兼轄。如有盜案,該督、撫題參到日,將兩省分巡、委巡各官降一級留任;統轄官罰俸一年,俱限一年緝獲。如不獲,題參到日,將分巡、委巡之參、遊、守等官,降一級調用,統轄之總兵官降一級,罰俸一年。再,巡哨期內,本汛並無失事,而別能拿獲奸艘一隻者,兼轄官紀錄一次。拿獲二隻者,統轄之總兵官准紀錄一次。如有多者,照數遞加。俟

「命下之日載入《例冊》,通行閩浙督、撫遵行可也。」奉 旨:「依議。」 七月十九日兵部咨通行事。嗣後凡有關

兵馬錢糧各項文冊,俱要具批投部,由郵遞者填註提塘姓名,差役者填註差役姓名,務令在部撤領批迴,回繳本官,則內外得以稽查,永杜怠玩遺漏之弊。如仍前任意故違者,該督撫即行指名題參。相應通行各省遵行可也。

康熙四十七年

七月二十五日

上諭內閣:「從前巡捕三營屬督捕管轄時,營官侵蝕。」

「兵糧,雖兵數具存,而京城大臣官員家丁皆充兵冒餉,全無實濟。積弊沿流,極其懈弛,以致漢官所居地方,盜賊疊告,外城官民不能聊生,因而漢官具疏陳奏。朕下九卿等會議,歸併前任步軍統領等,令其清釐營伍,選擇營弁,盡力搜稽,嚴緝攘劫。然後盜賊漸減,官民獲安。此眾所共知,著有明效者也。並非至陶」 《和氣》任內,方令統轄陶和氣一人之用舍,有何關繫?但其人一經參劾,則該部自據定例具議,絕不在於扶同附和,相繼續參,此風亦斷不可長。且巡捕三營官員或於各省營弁,或於旗下武職,皆經朕親選壯健人才補用,若果有一二驕悍不法之人,言官即當指名題參。乃將百餘員之營弁、三千「餘名之兵丁,一概溷指以為驕悍不法可乎?著仍指名具奏。況武職兵丁,兵部皆可稽察,步軍統領、巡捕三營亦隸於兵部,誠欲建言,則將兵部題參,未為不可。」 高遐昌乃謂巡捕三營應歸併兵部,所言大謬。又街道事務,司坊等官管理時,畏懼顯要職官朘削,里巷小民,止知勒索鋪戶銀錢,而街道「事務毫不置念,因敝壞已極,故亦歸併步軍統領管理。今既稱商民受街道之累,即著高遐昌兼管一年,務令商民不致苦累,街道大加肅清。若果能綽然辦理,誠為能言即能行之人矣。」 下所司知之。

康熙四十八年

十二月十一日

上諭工部:「盔甲等軍器關係緊要,武職官員不能捐。」

助辦製。前有江南督撫捐造解送湖廣之例,著交與河南巡撫與文職官員設法捐造,給與該鎮

康熙四十九年

《兵部則例》
康熙四十九年九月兵部等會議得

原任福建浙江總督梁疏稱,「江、浙兩省會哨船隻,往來經由,僅於洋面一過,無裨海疆」 等語。應如該督所請,江浙兩省停其會哨,行令閩、粵、江、浙、山東五省督提鎮等仍照定例派撥官兵,專力遊巡。各該總兵不時出洋,親身監督,遇賊追擒,無分疆界,務獲務盡,以清海洋可也。奉。

旨:「依議。」 五月,兵部為請。

旨事覆鎮守福建福州將軍祖奏:「《耿精忠下兵丁》歸」

「上三旗內儘有可取者。應如所請。」 廂白正藍兩旗缺出。將分撥正黃旗兵丁內揀選可放之人來京一體引見。十六日奉

旨:「依議,藩下之兵,均係吾人,并入漢軍。」此後藩下名

色著停止

康熙五十年

三月二十二日

上諭:「兵部所議巡防事宜,極其詳盡。但此番捕獲洋」

盜皆係住居內地之人並未盤踞島嶴其《盡山》《花鳥山》等處原無海港可以泊船今欲遣官兵鎮防巡哨一年一更換大洋之中徒勞兵力且恐致有傷損該地方文武官員惟嚴察內地奸民不致出洋盜劫則生民自然安輯著再加確議以聞

康熙五十七年

《兵部則例》
康熙五十七年八月兵部欽奉

上諭:「各省督、撫、提、鎮各營不食糧假冒營兵者不止。」

《河南》一省,各處皆有,蓋由一人在營食糧,而親族即稱為「餘丁。」 如有小事,即聚眾夥黨生事,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