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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五十三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三十九

皇清七

戎政典第五十三卷

兵制部彙考三十九

皇清七

《大清會典》:「擅調官軍, 凡將帥部領軍馬,守禦城池。」

及屯駐邊鎮、若所管地方、遇有報到草賊生發、即時差人體探緩急聲息、預先申報本管上司、轉達

朝廷奏聞、給降

御寶聖旨、調遣官軍征討。若無警急、不先申上司。雖

已申上司,不待回報,輒於所屬擅調軍馬,及所屬擅發與者,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遠充軍 。其暴兵卒至,欲來攻襲,及城鎮屯聚軍馬之處,或有反叛,或賊有內應,事有警急,及路程遙遠者,並聽從便,火速調撥軍馬,乘機勦捕。若賊寇滋蔓,應合會捕者,鄰近衛所雖非所屬,亦得行文調發策應,並即申報本管上司,轉達

朝廷知會、若不即調遣會合、或不即申報上司、及鄰

近衛所、不即發兵策應者、並與擅調發罪同。其餘上司、及大臣、將文書調遣將士、提撥軍馬者、非奉

御寶聖旨,不得擅離汛地。若軍官有改除別職、或犯

罪取發如無奏奉

聖旨、亦不許擅動。違者罪亦如之

申報軍務 。凡將帥參隨總兵官征進、如總兵官分調攻取城寨、克平之後、隨將捷音、差人飛報、一申總兵官、一行兵部、另具奏本、實封

御前。 若賊人數多、出沒不常。如所領軍人、不敷須

要,速申總兵官,添撥軍馬,設策勦捕。不速飛申者從總兵官量事輕重治罪。至失誤軍機,自依常律 。若有來降之人,即便送赴總兵官轉達

朝廷區處其貪取來降人財物、因而殺傷其人、及中

途,逼勒逃竄者斬 。《天總》三年十一月初四日欽奉

《太宗文皇帝諭旨》:「凡掠取歸降財物者、死。擅殺降民者」

抵罪。欽此 。崇德二年二月初四日欽奉

太宗文皇帝諭旨、「凡有劫掠降民者、該管官《撥什庫》」、俱

治罪。劫掠之人,置之重典,為首者斬以徇,欽此。《飛報軍情 》凡飛報軍情,在外府州,即差人申督撫按布政司、按察司,本道仍行移都指揮使司。其守禦官差人,各申督撫按,仍行本管都指揮使司。督撫按得報,差人一行移兵部,一具實封。

御前。若互相知會、隱匿不速奏聞者、杖一百、罷職不

敘。因而失誤軍機者,「斬」

漏泄軍情大事 。凡聞知

朝廷及總兵將軍、調兵討襲外番、及收捕反逆賊徒

「機密大事,而輒漏泄於敵人者,斬 。若邊將報到軍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三年。若有心泄於敵人,作姦細論。仍以先傳說者為首,傳至者為從」 ,減一等 。若私開官司文書、印封看視者,杖六十。事干軍情重事者,以漏泄論 。若近侍官員漏泄機密重事於人者,斬;常事,杖一百,罷職不敘 。一、在京、在外軍民人等,與朝貢外國人私通往來投托撥置害人、因而透漏事情者,俱問發邊衛充軍。軍職調邊衛帶俸差操。通事並伴送人等,係軍職者,從《軍職例》。係文職者,革職為民

邊境申索軍需 。凡守邊將帥但有取索軍器錢糧等物、須要差人一行布政司、一行都指揮使司、再差人、一行合干部分、及具奏本、實封

御前。其公文若到。該部、須要隨即奏聞區處發遣差

《來人》回還:若稽緩不即奏聞,及各處不行依式申報者,並杖一百,罷職不敘。因而失誤軍機者,斬

《失誤軍事 》:凡臨軍征討,應合供給軍器行糧草料,違期不完者,當該官吏各杖一百,罪坐所由 。若臨敵缺乏,及領兵官已承調遣,不依期進兵策應,若承差告報會軍日期而違限,因而失誤軍機者,並斬。

《從征違期 》凡軍官軍人臨當征討,已有起程日期而稽留不進者,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若故自傷殘及詐為疾患之類,以避征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