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45 (1700-1725).djvu/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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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五十四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四十

皇清八天聰一則 順治十七則 康熙九則

戎政典第五十四卷

兵制部彙考四十

皇清八

天聰 年

《大清會典》:「凡設立墩臺,天聰間邊境設立墩臺以司」

偵瞭,「遇有警急,舉煙為號,寇至百人者,掛蓆一領,放砲一聲;至三百人者,掛蓆二領,放砲二聲;至五百人者,掛蓆三領,放砲三聲;至一千人者,掛蓆五領,放砲五聲;至萬餘人者,掛蓆七領,連聲放砲,接逓來報 。」 凡軍令

國初定:「親王、郡王、貝勒、貝子、公等遇敵交鋒,若七」

「旗敗遁。」 一旗攻戰有裨於七旗者,將七旗下七個佐領人丁給與一旗。若一旗敗遁,七旗攻戰,將敗遁人丁分與七旗。若一旗內一半攻戰,一半敗遁,即將敗遁人丁,撥與本旗。攻戰之人。如一旗內一半有事他處,未與攻戰,其半旗雖敗,免其拆旗,留給本旗。未戰之王、貝勒、貝子、公等。其攻戰之各旗,酌量給賞。若遇敵猝乘,七旗未及准備,而一旗獨能攻戰,亦止照功給賞,不在《敗遁拆旗》之例 。凡曠野遇敵時,如不按隊伍,輕入敵陣,或見敵兵單少,擅自奔馳者,將所乘之馬,並本次所獲人口入官 。凡列陣攻戰時,須從容縱馬,各照對敵前進。若遷延趨避,尾附他隊,或他隊已進,立視不前者,各按所犯治罪。

凡進兵之際,或有稍先稍後者,克敵後不許。

「彼此爭競,至敵人敗北,勢宜追逐者,須選精騎當先,其都統、護軍統領等,各領本纛分隊隨後,以防追兵陷入埋伏。倘追赶時或被伏兵攔截,都統、護軍統領等即行迎敵 。凡出兵時,各認本佐領旗號,依隊而行。都統、副都統、護軍統領、參領、佐領各以次第管轄,嚴行約束,不許離伍亂行,爭取遺物。不許酗酒喧嘩,亂」 行者,罰銀三兩給拿獲之人。喧嘩酗酒者責治。至失火者論死。軍士盔甲及軍器馬絆等項,俱釘字號,馬尾後拴牌烙印。馬無印者,罰銀二兩。箭無字者,罰銀十兩給拿獲之人。無銀者鞭三十。如偷盜鞍轡籠頭等物者,照偷盜例鞭責。至夜間行營,勿得吹哨,違者治罪 。凡有一二人妄行搶掠,被人傷害者,即將妻子入官,該管官仍治罪 。凡官兵出征,不許拆毀神廟,不許妄殺平人,抗拒者擊,投順者撫。其俘獲之人,勿得剝取衣服,拆散夫妻。至不堪俘獲者,亦勿得傷害俘獲之人,勿令看守馬匹 。凡出征大臣,務平定地方,救濟生民。嚴禁兵丁,不許搶掠,平定之日,論功陞賞。若縱兵搶掠,指良為賊,妄行殺戮者,從重治罪 。凡出征敗陣者,斬。其免死與不至死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 。凡搶奪民人柴草者,鞭八十,賠還柴草,該管官罰俸一年 。凡軍前救人

國初定、臨陣眾寡不敵、在危急時、被人救出者、照

被救人陣亡,身價減去一半。其一半官出一分,被救人出一分,賞給能救之人。若兩軍相戰時,有能將落馬之人救出與馬騎者,係公以下,副都統以上,給銀一百兩。參領阿達哈哈番以下,給銀六十兩。平人給銀二十兩。俱於落馬人名下追給。如將屍骸救出者,賞給官馬一匹。其樵牧軍士,亂行陷敵,被人救出者,亦估計身價,於帶領官名下追銀一半,賞給能救之人。若不係亂行,帶領官無罪,令被救人給與半價。救出至親,不在此例 。凡披甲規避

國初定:八旗舊披甲人指稱年老規避。令家人頂

替披甲、及佐領等官之子、徇情不令披甲者、令該都統佐領詳查、如有容隱、一併治罪 。凡旗纛

國初設八旗,以鑲黃、正黃、正白、正紅、鑲白、鑲紅、正。

藍、鑲藍為旗色。八旗旗、纛各照本旗色樣。又別以都統護軍纛畫龍,前鋒旗畫飛虎,漢軍旗纛畫黑月。都統護軍纛、前鋒旗俱紅纓。其正紅旗都統護軍纛,俱黑纓 。凡採取樺皮。

國初定、八旗需用樺皮。俱於寧古塔地方採取。令

《弓匠固山大》一員、每旗匠頭各一名、匠役各二名、前往驗採。其附近驛站村莊、額設壯丁一百八十名。內一百名、隔一年採取一次。餘八十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