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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五十五卷目錄

 兵制部彙考四十一

皇清九康熙十一則

戎政典第五十五卷

兵制部彙考四十一

皇清九

康熙十年

八月初八日

上諭、「吏、兵二部:差官巡察各地方。」及差遣大臣閱視

兵馬等事。前經條奏、俱著候旨舉行。今思巡察地方、關係吏治民生、閱視兵馬、關係邊防軍務俱屬緊要應差遣何項官員?著九卿科道、會同確議具奏。特諭。

《大清會典》。凡按丁披甲。康熙十年議定漢軍佐領下:

壯丁,多者,仍令五名披甲一副,少者照現在數披甲,每佐領下不得過四十副 。凡優恤退甲兵丁,康熙十年題准,委署護軍校、《驍騎校及前鋒護軍、撥什庫》兵丁得過軍功,有患病退甲,傷殘退甲,六十歲以上,年老退甲者,該都統及外省將軍、副都統等查驗咨送,磨對冊籍,果實,咨戶部,月給銀一兩、米一斛。微績效力者不准。如假冒,咨送該管官及本人,分別議處。至寧古塔

盛京等處駐防之人、止給銀、不給米。其遊牧地方

之人,概不准給 。凡操演弓矢火器,康熙十年題准、「內外射箭賞給」 、暫行停止

康熙十一年

四月十八日

上諭吏、兵二部:「陝西幅員遼闊,邊疆重地,防禦宜周。」

省城有「將軍滿兵駐防,總督衙門應移駐近邊扼要地方,專管陝西,以便控制。其山西省附近京師,應照山東、河南例,令該撫料理。爾二部會同詳議具奏。」 特諭。

《大清會典》:凡議敘委署,康熙十一年題准總督、提督、

總兵官標下部冊,「有名效用人員,有殺賊功次者,照把總例議敘 。」 凡議敘攻城,康熙十一年題准;「奏報軍功不實者,將軍、督提降二級,總兵官降三級,俱留任。」 謊報官,革職 。凡妄冒軍功,康熙十一年題准,將他人之功妄作己功者,降三級調用 。凡陣亡殉難卹典,康熙十一年題准,陣亡殉難官員,三品職任以上,准廕「子弟一人,以守備用。四品職任以下,把總以上,准廕子弟一人,以衛千總用 。」 凡點驗標營,康熙十一年題准停止差官查驗,各營內如有老弱兵丁、倒斃馬匹,即行申報,聽該督撫提鎮按季造冊報部。如有兵馬不強,盔甲不齊,營伍不實,剋扣兵餉等弊,該督提不時密訪,若互相徇庇,事發,該管官併督、撫、提鎮等分別治罪 。凡貽誤軍務,康熙十一年題准,「兼轄統轄官不行查參者,俱照揭報劣員」 之例處分 。凡營兵私逃,《舊例》該管各官俱降一級留任,若虐兵致逃者,降一級調用。護解兵丁與逃人同逃者,該管官罰俸一年。康熙十一年題准,營兵私逃,專管官罰俸一年,兼轄官罰俸六個月。若該「管官苦累兵丁,以致逃走者,降一級調用,兼轄官降一級留任,統轄官罰俸一年 。」 凡營兵結黨欺官,舊例,「兵丁抗糧,地方官追比時,眾兵擁奪人犯,該管官革職提問,兼轄官降三級調用。」 康熙十一年題准「該管官知情者革職提問,不知情者革職,兼轄官知情者革職,不知情者降二級留任 。」 凡營兵生事擾民,康熙十一年題准:「私差營兵,未至生事擾民者,專管官革職,免提問,上司照例治罪。若武弁在地方殘害百姓者,革職。致死者,革職提問。兼轄官不行揭報者,降二級留任。總兵官罰俸一年,提督罰俸六個月 。」 凡營兵反叛,康熙十一年題准「營兵反叛,該管各官俱革職,統轄官降二級留任」 ,提督罰俸一年 。凡營兵譟變舊例,官員如有稽遲兵餉,侵剋暴虐等弊,許兵丁赴督撫、提鎮告理。若不行告理,擅自聚譁者,為首之人正法。若該管官亡故,營兵借言嚇詐者,為首之人亦正法。若營兵鼓譟逃走,該管官降一級留任,總兵官罰俸一年。營兵鼓譟作亂,該管官及總兵官各降二級留任,該管官知情者,革職提問。康熙十一年題准:提鎮標兵譟變,該管官及提鎮俱降二級調用。至中軍承理錢糧,如本營兵變革職,別營兵變與該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