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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七十卷目錄

 校閱部彙考四

  宋二高宗建炎三則 紹興十則 孝宗乾道五則 淳熙七則 光宗紹熙二則 寧

  宗慶元二則 嘉泰二則 開禧一則 理宗寶慶一則 端平一則 嘉熙一則 淳祐一

  則 度宗咸淳四則

  金太宗天會一則 世宗大定二則 章宗明昌一則 承安二則 泰和一則 宣宗貞

  祐二則 興定一則 哀宗天興一則

  元世祖中統一則 至元六則 成宗大德一則 武宗至大一則 仁宗皇慶一則 延

  祐二則 英宗至治一則 泰定帝泰定二則

戎政典第七十卷

校閱部彙考四

宋二

高宗建炎元年始頒樞密院教閱法又令河淮海江帥習水師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兵志》:「高宗建炎元年,始 頒樞密院教閱法,專習制禦摧鋒破敵之藝,全副執 帶出入短椿神臂弓、長柄刀馬射穿甲木梃。每歲儗 春秋教閱法,立新格神臂弓日給箭二十,射親去垛 百二十步,刀長丈二尺以上,氈皮裹之,引鬥五十二 次,不令刀頭至地。每營選二十人閱習,經兩閱者五 十」人為一隊,教習分合,隨隊多少,分隸五軍。每軍各 置旗號:前軍緋旗,飛鳥為號,後軍皂旗,龜為號,左軍 青旗,蛟為號,右軍白旗,虎為號,中軍黃旗,神人為號。 又別以五色物號制,招旗分旗。「舉招旗」則五軍以旗 相應,合而成陣;舉分旗則五軍以旗相應,分而成隊, 左右前卻,或分藏為伏,或分出為奇,皆「舉旗為號,更 鳴小金、應鼓,備瞻望。不及者。豫約伏藏之所,緩鳴小 金即止,急鳴應鼓即奇兵出陣趨戰,急鳴小金即伏 兵出。其春秋大教推賞,依《海行格法》。」李綱言:「水戰之 利,南方所宜。沿河、淮、海、江帥府要郡,宜傚古制,造戰 船,以運轉輕捷、安穩為良。又習火攻以焚敵舟。」詔命 楊觀復往江、浙措置,河、「淮別委官。」

建炎二年,閱江、淮州郡水軍。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二年「冬十月甲寅,命揚州濬 隍修城,閱江淮州郡水軍。」

建炎三年,詔「閱槍杖手,親閱水軍于登雲門。」

按《宋史高宗本紀》:建炎三年七月乙巳。詔江西閩廣、 荊湖諸路團教峒丁槍杖手。 按《兵志》:三年親閱水 軍于鎮江登雲門外。 按《禮志》:三年六月,「高宗諭輔 臣曰:『朕欲親閱武』。宰臣呂頤浩曰:『方右武之時,理當 如此。祖宗時不忘武備,如鑿金明池,益欲習水戰。張 浚曰:『祖宗每上巳游幸。必命衛士馳射。因而激賞。亦 所以』』」講武也。帝曰:「朕非久命諸將各閱所部人馬,當 召卿等共觀,足以知諸將能否。」後以巡幸不果行。

紹興三年詔諸路帥司措置教閱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山堂考索》:紹興三年十 二月辛亥,司封員外郎鄭士彥奏,「國以兵故強,兵以 教故精。孔子曰:『以不教民戰,是謂棄之』。甚言其教之 不可廢也。惟國家方承平之際,禁軍教習之法最嚴 且密,況當艱虞之時,其可忽諸?方今諸州軍往往穴 占樁留,實妨教閱,大抵以將迎為急務,而以教習為 虛文。伏望深詔有司,參酌祖宗成法,申嚴而行之,每 州遴選兵官三兩員專主教習,庶責任嚴而成效速, 歲終則較其精粗而賞罰之。如此則兵精而國振矣。」 詔劄與諸路帥司措置施行。

紹興四年,詔「團教弓手、土兵,又閱神武中軍。」

按《宋史高宗本紀》:「四年冬十月丁酉,詔州縣團教弓 手土兵。」 按《兵志》:紹興四年,「詔內殿按閱神武中軍 官兵推賞。」

紹興五年,詔「諸州選習弓弩,始御射殿閱武。」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五年春正月庚申,置諸州軍 教場,選兵專習弓弩,立格按試。 按《禮志》:紹興五年 正月,始御射殿,閱諸班直殿前司、諸軍指教使臣、親 從宿衛親兵,并提轄部押親兵使臣射射,共一千二 百六十人,每六十人作一撥。遂詔戶部支金千兩,付 樞密院激賞庫充犒用。三月,御射殿,閱等子趙青等 五「十人角力,轉資,支賜錢銀有差。」八月,御射殿,閱「廣 東路經略司解發到韶州士庶子弟陳裕試《神臂弓》」, 特補進武校尉,賜紫羅窄衫、銀束帶,差充本路經略 司指使。

紹興八年春正月丁未,大閱張俊軍。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