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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七十五卷目錄

 田獵部彙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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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政典第七十五卷

田獵部彙考一

《周》設官分掌四時田獵之事。

按《周禮天官》:獸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 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掌罟田獸,辨其名物。」

訂義鄭康成曰:「罟,罔也。以罔搏所當田之獸。」 賈氏曰:「名物者,謂獸皆有名號物色也。」案《夏官》「四時田獵,春用火,夏用車,秋用羅,冬用徒,各有一以為主,無妨四時兼有罔也。」

冬獻狼,夏獻麋,春秋獻獸物。

楊謹仲曰:「《疏》謂狼,山獸,山主聚,故狼膏聚而溫;麋澤獸,澤主銷散,故麋膏散而涼。」 案:《月令》仲冬陰極陽生而麋角解,仲夏陽極陰生而鹿角解。則知狼陽物,其性自溫,故冬獻之;麋,陰物,其性自涼,故夏獻之。非必山主聚,澤主銷也。豈山物皆溫,而澤物皆涼耶?

時田,「則守罟。」及弊田,令禽注于虞中。

賈氏曰:「時田,謂四時田獵 。」 鄭康成曰:「守謂備獸觸攫也。弊,仆也,仆而田止 。」 鄭司農曰:「謂春火弊,夏車弊,秋羅弊,冬徒弊 。」 賈氏曰:「注謂聚也。」

凡祭祀、喪紀、賓客,共其死獸生獸。

劉執中曰:「四時之田所獲生獸,則囿人牧之於囿,及其將用獸,人取之於囿以共焉;其死而未共者,則入於腊人。」

凡獸入于《腊人》,皮毛筋骨入于《玉府》。

鄭康成曰:「入玉府給作器用也。」

凡田獸者,掌其政令。

《地官》鄉師之職,「凡四時之田,前期出田法于州里,簡 其鼓鐸、旗物、兵器,修其卒伍。」

王昭禹曰:「鼓鐸以聲眾,旗物以麾眾,兵器以勝敵。簡則閱而選之也。」

及期,以《司徒》之大旗致眾庶,而陳之以旗物。辨鄉邑, 而治其政令刑禁。巡其前後之屯,而戮其犯命者,斷 其爭禽之訟。

黃氏曰:「鄉師致眾庶,各致其鄉之民也。將田,先閱於其鄉,而以司徒之旗致之,使知有所統也 。」 易氏曰:「『大旗』,鄭氏以為熊虎之旗,據《司常》所言。司徒,卿也。卿當建旃,必建旗者,蓋九旗之為用,有所將者有所畫,無所將者無所畫。通帛為旃則無所畫,熊虎為旗則有所畫。司徒雖卿,其於師田則為軍吏而有所將矣,所」 以建熊虎之旗而謂之大旗。下文辨鄉邑之旗,非司徒之旗也。鄉即六鄉,邑即公邑之屬。鄉邑既聚,則旗之相類者眾矣,眾則揉雜而未易辨,故於大旗之外,各辨以鄉邑之名,或鄉邑各為之名,《司常》所謂「州里各象其名」 是也 。王氏《詳說》曰:「旗物之辨有三,曰名,曰號,曰事。司馬曰帥,以門名。縣鄙各以其名,家以號名,鄉以州名,野以邑名,百官各象其事,是以三者分而為六。」 《司常》曰:「官府各象其事,州里各象其名,家各象其號。是以六者約而為三。」 夫師,軍將也;縣鄙,六遂也;家,采地也;鄉,六鄉也;野,公邑也。百官以職事從於王者也。司馬之田,六者畢至。然則鄉師於司徒之田,而以旗物辨鄉邑,鄉則六鄉矣,而六遂無預焉;邑則公邑矣,而采地無預焉。豈非鄉師之職不出於六鄉歟 ?賈氏曰:「田獵得大獸公之,小獸私之,有爭禽之訟,鄉師斷之。」

《山虞》,「若大田獵,則萊山田之野。及弊田,植虞旗於中, 致禽而珥焉。」

鄭康成曰:「萊,除其草萊,弊田田止也。《山虞》有旗,以其主山,得畫熊虎,其仞數則短也。田止樹旗,令獲者皆致其禽而校其耳,知獲數也 。」 賈氏曰:「謂於防南擬教戰之處,芟去草萊,南北二百五十步,東西步數,雖未聞廣狹可容六軍,三三而居一偏。」 或曰:「舜使益烈山澤而焚之,禽獸逃匿,鳥獸之害人者消,則虞人因田」 獵而萊山澤者,亦以除民之害故也 。賈氏曰:「《禮緯》:『旌旗之杠,天子九仞,諸侯七仞,大夫五仞,士三仞。若軍吏是卿大夫,則杠長五仞。今山虞雖有熊虎為旗,仞數則短,宜三仞』。」 又曰:「以聽鄉任左,故皆取左耳也 。」 《易氏》曰:「大田獵者,天子親行之禮,萊山田之野,則聯於大司馬之職;弊田植旗,則獸人所謂『令禽注於虞中』」 是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