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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0 (1700-1725).djvu/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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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田古法》

《太白陰經》曰:「洪範八政,食乃為先。蓋緣地所以養人, 城所以守地,戰所以守城。務耕者,其人不饑;務守者, 其城不危;務戰者,其城不圍。四海之內,六合之外,有 奚貴?曰:土貴?」曰:「奚貴於土?曰:人之本。」「奚貴於人?曰:國 之本。是以興兵而伐,武任則兵勝;按兵而農,粟任則 國富強。國待農戰而安,主待農而尊。三時務農,一時 講武,使士卒入無遺力,出有餘糧,所謂兵起而勝敵, 按兵而國富」者也。合屯田六十頃:四十頃粟種子,每 畝一升;五頃大豆種子,每畝三升;五頃麥種子,每畝 三升;五頃麻種子,每畝一升;五頃蕎麥種子,每畝三 升;屯外五十畝菜所入,至秋約宴設廚內:四十畝蔓 青種子,每畝五合;一十畝蘿蔔種子,每畝二升。己上 種子依鄉原種。一屯六十丁,一丁日給米二升,一日 一石二斗,一月三十六石,一年四百三十二石。牛。一 屯六十頭牛,日給豆五升,十月一日起,至四月一日 停,一日三石,一月九十石,六月五百四十石。將收,先 將屯田豎束之,以長三百七十四尺五寸三分三毫 繩之四分之一,長九「十三尺六寸三分四毫四角磔 撅繩」內有田一畝,對屯官分三等上、中、下束之,以三 尺七寸圓圍成束,則束數三等可知。對屯田官打下 苗子,升斗合數為兩絹袋,各盛苗子一進,與屯田官 掌者來使對封,一進與來使掌者屯官對封。其後恐 有耗損者,取苗子一斗,平量對屯田官擣米,得數為 率,則一屯斛斗可知,等級殊等:九十石,第一等,七十 石;第二等,六十石,第三等,五十石,無水旱災蝗。不滿 四十石者,屯官有殿

《屯田今制》

《大明會典》曰:「國初兵荒之後,民無定居,耕稼盡廢,糧 餉匱乏。初命諸將分屯於龍江等處,後乃設各衛所, 創制屯田,以都司統攝。每軍種田,五十畝為一分,又 或百畝,或七十畝,或三十畝、二十畝不等。軍士三分 守城,七分屯田。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 田土肥瘠、地方衝緩為差。又令少壯者守城,老弱者」 屯種餘丁多者,亦許其徵收。則例或增減殊數,本折 互收,皆因時因地而異云。

茅元儀曰:「養軍而不困民,法莫善於屯田。國家原額 屯田八十九萬三千一百七十二頃餘,今所存六十 五萬五千五百一十二頃餘。然屯法之壞,不特失其 額也,一壞於餘糧之免半。洪熙行寬大之政,命免餘 糧六石,是捐其半也。是時大臣違道干譽,不能為經 遠之計。夫舉天下之軍,藉食於屯,一旦失其半,何以 足軍國之需?再壞於正糧之免盤。宣德十年始下此 令,正統二年率土行之。」不知正糧納官,以時給之,可 以免貧軍之花費,可以平四時之市價,可以操予奪 之大柄。今免其交盤,則正糧為應得之物,屯產亦遂 為固有之私。典賣迭出,頑鈍叢生,不可收拾,端在於 此。今屯糧日虧,徵發日甚,不取之此,「必取之彼。易欺 者民則倍徵而不以為苛,難制者軍遂棄置而不敢 問,非法之平也。」況取者已竭,亦將為不可誰何之人, 兼軍受其貧,而豪右獨專其利乎?歷朝以來,皆知修 《屯法》之善,卒未有能舉之者,徒以疆界難清,豪強難 抑,徵催難整耳。愚以清疆界莫若嚴丈量,丈量則寸 壤不可隱。故相以丈量,犯江南巨室之怒。然國受其 利,此左驗也。抑豪強莫如恤貧弱,奪不應得者與應 得之人,則眾心得而禍不可煽矣。整催徵莫如調屯 官。今各督其衛,恃為固有,必一以軍政之法,分調賢 能,等其繁簡,一有不稱,置之重典,則人人凜凜不敢 刁恣矣。然後復正餘糧二十四石之額,復上倉交盤 之制,「即以今田等之可得米三千一百四十六萬四 千五百七十六石,除正糧以食其十之三,尚可得餘 糧一千五百七十三萬二千二百八十八石。今京軍 不過十二萬,南京軍額不滿四萬,盡補天下失伍之 額不過一百四十六萬,除屯軍外不過九十八萬,餘 用其米三之二,足以養矣。截長補短,盡取給於此,更 不煩轉輸之勞,而歲有兩歲之支,苟足九年之蓄,則 繕險治器,皆可取給。更以其餘設預備之倉,補饑荒 之缺,軍有餘食,民無暴取,野無棄土,國有積儲,雖井 田復興,內政復作,不能過也。但經理之時,向拋荒者 未免有牛種開濬之費,在邊外者未免有築堡防禦 之勞。然築堡即所以修邊,開濬乃所以永利,牛種之 費止在一時,苟兼行錢法,取之裕如,不足煩當宁之 慮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