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0 (1700-1725).djvu/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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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分數加增。少十里者按分數遞減。如多報冒銷。或少給累民者,查參重處。

康熙九年

三月二十日

上諭戶、兵二部:「滿洲甲兵,係國家根本;雖天下平定」,

不可不加意愛養。近聞八旗甲兵,喂養馬匹,整辦器械,費用繁多,除月餉外,別無生理,不足贍養妻子家口,朕甚憫之。月餉銀米,應作何增給?著為「《永例》。爾二部會同詳議具奏。」 特諭。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康熙九年題准前鋒護軍撥什」

庫月給餉銀四兩。甲兵月給餉銀三兩 。凡收支撥給。康熙九年覆准各省起解錢糧,於未解一月前速行報部。如有起解在先、撥餉在後者,速令改撥。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凡奏銷兵餉,康熙十年題准奏銷兵馬錢。

糧改限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陝西於四月終到部,江南、浙江、江西、湖廣於五月中到部,福建、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於六月中到部。逾限照例議處 。凡收支撥給,康熙十年題准:嗣後撥餉,將建曠銀并上年《兵馬奏銷案》內存剩銀充作半分,地丁等項銀兩充作九分半,撥足十分。如司府各官於部撥項款外擅動「別項錢糧,督撫指參。督撫失察,一併議處。」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康熙十一年題准前鋒護軍撥」

什庫兵丁陣亡並被傷身故者,其妻子支給餉銀、餉米之半 。凡轉運軍需及腳價,康熙十一年覆准大名等府協解宣密等處兵餉銀兩應給腳價,造冊報部核銷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康熙十二年題准佐領、驍騎校。」

本身冒領口糧者革職,佐領下人冒領,失察者,佐領驍騎校罰俸一年,都統、副都統罰俸兩個月。蒙古護軍兵丁,應在遊牧地方駐劄,而私留在京披甲支糧,及額外披甲多支糧者,該管官俱降一級,罰俸一年 。凡召買康熙十二年覆准:「四川兵糧召買累民,除建昌等營原徵秋糧支給外,其餘概支折色,停止召買 。」 凡侵剋兵餉,康熙十二年議准、凡有剋餉情弊、城守尉、防守尉不行申報者、亦照例議處

康熙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出征官兵支給。康熙十三年,題准一等。

侍衛照參領例,二等侍衛照閒散官例,支給。月餉 。凡收支撥給,康熙十三年議准,陝西兵丁月糧均為三分,二分撥銀,一分撥米 。又議准,凡經過并戍守兵糧,許於本處就近支給本色,若非產米地方,該督撫酌量,或買米,或折銀支給 。凡奏銷兵餉,康熙十三年題准,凡大兵經過地方,動用錢糧,令於本省奏冊外,另造清冊:一年報銷一次。至大兵進勦,撥各省協解錢糧,即令每次報銷 。又覆准:各處遣發大兵駐防,需用槽鐁、鍋桶等物及盔甲、軍器,准動支正項錢糧置辦供應,據實開報,以憑核銷。

康熙十四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康熙十四年議准前鋒護軍撥

什庫甲兵,每月各減給銀一兩 。凡收支撥給,康熙十四年議准,部撥餉銀不能依限起解者,預題請展,若擅改部限,降二級調用 。凡轉運軍需及腳價,康熙十四年題准,四川運糧夫,照驛站水手例,每夫日給米一升,鹽菜銀一分三釐三毫 。又覆准,山西、湖廣運送大兵米豆口袋,准令開銷 。又議准,凡起解兵餉、協餉,該管司、道、府官,不委現任佐貳,濫委廢官、匪人,解送原委官罰俸一年,致中途失誤者,降一級調用。如委現任官解送,中途失誤者,原委官罰俸六個月。如解官侵欺潛逃者,原委官降一級留任。如並未差官,批迴內填寫差官,及差不係職官者,均罰俸一年 。凡侵剋兵餉,康熙十四年議准監放兵餉「官不親臨查閱者,罰俸一年;親臨查時,不抽封秤兌,失察短少者,降一級調用。奸弁扣剋,知情不即申報者,照徇庇」 例,降三級調用。通同扣剋者,革職提問。

康熙十五年

八月初四日

上諭吏、戶、兵三部:「邇年以來,各處大兵征勦」軍需浩

繁,一切供應,皆出民力。凡領兵將軍將弁及地方督撫文武大小各官,俱當以國計民生為念,潔己奉公,加意撙節,表率屬員,恪遵法紀,以副朕「戡亂救民」 之意。乃有不思勦寇安民、平定地方,專營私射利、糜費錢糧,軍前所用米豆草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