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二百三十八卷目錄
兵餉部彙考四
明三〈孝宗弘治十則 武宗正德十三則 世宗嘉靖三十八則 穆宗隆慶六則 神
宗萬曆九則〉
戎政典第二百三十八卷
兵餉部彙考四
明三
孝宗弘治元年定山東沿海月糧本折各半又准冬衣布花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弘治元年令山東沿海衛所官軍 月糧」,上半年支本色,下半年折色,每石折銀二錢五 分。 又按《會典》:「弘治元年題准:冬衣布花,在京差給 事中御史等官四員,南京差給事中御史等官三員, 分投散給。」完日各將臨賞扣除布花錠鈔,分送五府 經歷司及親軍衛所,送各衛掌印官處,照數秤驗明 白,「發庫收貯,以待下年輳賞。俱定限本年十月以裏 關給兌足,不許過期。原委官員造冊復命。各存《青冊》 一本,送本衙門收候次年差官會賞之時,交與各官 查對扣除數目給散。其直隸并山西、陝西、萬全、大寧、 遼東都司衛所,各有巡撫、巡按并管糧郎中等官,見 在合行各官,就彼提督都司會所委官唱名給散,畢 日各另造冊奏繳。在京在外提調給賞委官,務要用 心關防,禁革姦弊,俾各軍士均沾朝廷實惠,布花鈔 錠,不致短少。如有侵欺借貸抵換,及遲延至本年十 二月終,不行造冊關支,有誤軍士禦寒者,就將該賞 布花鈔錠,照本部題准事例,俱各住支。仍將經該旗 吏人等拿問,如律于礙」職官指實參奏提問。
弘治二年定、「各軍匠月給。及奏准沿邊征哨等軍行 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弘治二年,令尚寶監選到錦衣衛 軍匠幼丁,月支米一石。 又令交阯人兵仗織染局 上工者,月支米一石。 又令御馬監養鷹餘丁,月糧 添為五斗。」 凡行糧馬草,弘治二年奏准「沿邊各衛 所征哨并按伏備堡等項官軍,出百里之外者,俱日 支口糧一升五合。都指揮與把總等官,日支廩米三 升。」備禦官軍,日支行糧一升七合。馬,日支料三升,草 一束。在營草料住支。如在百里之內起關濫支廩米、 行糧、口糧者,聽巡撫、巡按官參奏。
弘治三年、令萬全衛所俸糧折色、照大同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弘治三年、令萬全都司所屬衛所 官軍俸糧折色,照大同例,每年會計山東、河南并大 名等府稅糧折布戶口食鹽鈔錢,摘撥解赴管糧官 處支給」
弘治四年革留守各都司及南直京操軍行糧 按《明會典》:「凡行糧馬草,弘治四年革中都留守司各 都司并南直隸衛所京操官軍沿途口糧」,如有私起 關文支給,及買頭人等,通同有司驛分官吏應付者, 領班管操官員,調發邊衛差操。旗軍及有司驛分,俱 坐盜支官糧罪。
弘治五年、准以薊州庫銀、折給布花
按《明會典》、凡月糧。弘治五年題准、將薊州庫貯銀內 布一疋、折銀二錢五分、花一斤、折銀七分、給軍自買。 弘治九年、定內外帶領關支人數
按《明會典》、凡行糧馬草。弘治九年、令各邊內外官帶 領關支、廩給口糧。頭目鎮守、不過五名。分守并守備、 不過三名
弘治十三年,嚴「詭名占竊、糴買召納」之律。
按《明會典》、凡糴買召納。弘治十三年題准、凡各邊召 商上納糧草。若內外勢要官豪家人、開立詭名占竊、 轉賣取利者、問發邊衛充軍。干礙勢豪、參究治罪。 弘治十五年議准、遼東糧米折色、及差官查盤鹽利、 贓罰銀兩
按《明會典》,凡月糧,弘治十五年議准:遼東米貴,軍士 月糧折銀,每石加銀三錢五分。其放銀六錢,至次年 七月,照舊關支。 又議准:遼東官軍俸糧,自十六年 正月以後年分,俱銀米間月關支。 凡收掌支放,弘 治十五年令,各邊除庫藏銀兩有添注注銷事例外, 各該巡撫衙門及有自行處置鹽利冠帶贓罰紙米 等項銀兩、就委各該守巡官管理出納。附寫卷簿、用 印鈐蓋。只許軍門賞功修城器械等用、不許別項花 費。三年一次差科道官查盤
弘治十七年奏定各項月糧及邊關召買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弘治十七年奏定,榆林等各營堡 夜不收,每名每月於月糧之外加二斗,如糧不敷,給 銀一錢。 又令內府親招局匠廚役,原支月米一石, 各減三斗。 又議准寧夏衛、靈州千戶所土達旗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