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0 (1700-1725).djvu/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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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盔甲、器械、船隻等項錢糧,務須申詳題明動用。如不申詳題明、擅自動用或藉口軍機緊急,竟造冊請銷者,司道等官革職,不准開銷,令其賠還代為奏銷,督撫降四級調用。督撫不行具題、擅令動用者,督撫革職賠還,司道等官免議。」 至供應大兵錢糧,承管官員重疊支放不行扣抵者,降三級調用。失察司道等官,降三級留任;督撫,降一級留任。重領官員,匿不舉首者,革職,照數賠還。該管將領失察者,一併重處 。又議准,修造兵械火藥船隻等項,捏報價值開銷者,照米、豆、草束浮冒開銷例議處 。凡侵剋兵餉,康熙十七年議准,監放官抽兌發領後,另案內有奸弁扣剋情弊發覺者,與監放官無涉。又議准,各督撫於每季取各屬監放兵餉官,並無通同扣餉印結,年終繳部查核;如有監放扣剋,督撫不行題參者,照徇庇例處分。

康熙十八年

十一月初十日

上諭戶部:「前者大兵進勦四川,已破朝天等關,直至」

保寧恢復在邇,因周有德、張德地、席普臣駐劄廣元,不將糧餉極力轉送軍前,陝西總督、巡撫亦不將糧餉極力運送,以致大兵糧餉不繼,難於久駐,遂爾退回,貽誤軍機,關係重大。此數年以來,使逆賊逋誅、封疆未復、兵民苦累、休養無期,皆周有德、張德地、席普臣、陜西總督、巡撫怠玩遲延之故。每念及此,深可痛「恨目今大兵分路進取已經恢復漢中府不日前抵蜀疆相機勦撫底定可期軍前糧餉最為緊要著陝西總督巡撫大小文官殫心料理設法運送務令兵食無匱士馬飽騰早奏捷功以副朕定亂安民至意如該督撫等官漫不經心泄泄從事致糧餉缺乏有誤軍機將督撫以下誤餉之官俱以」 軍法從事,決不饒恕。爾部即速為傳諭遵行。《特諭》。

《大清會典》。凡召買,康熙十八年覆准供應大兵芻粟

物料不發現銀採買,或給價短少者,督撫查參。州縣官革職拿問。司道府官明知不報者,亦革職拿問。已經詳報督撫不行題參者,革職 。凡轉運軍需及腳價,康熙十八年覆准:運送糧草砲位,五百里內山險路窄者,督撫具題,准給腳價 。又覆准扣剋腳價者,官照貪官例議處,夫頭照衙役侵蝕例治罪。督撫不行查參者,照「徇庇」 例議處。

康熙十九年

《大清會典》。「凡轉運軍需及腳價」,康熙十九年議准湖

「廣進勦轉運軍需,水路每船水手四名,每名月給食米三斗、工銀六錢。陸路每三十里設一塘,每塘募夫五百名,每夫日負米五斗、給工食銀四分 。」 又覆准:湖南民夫運米至貴州,每名日給米一升、銀五分。

康熙二十年

五月二十五日

上諭:「大學士勒德洪、明珠、李霨、馮溥、學士噶爾圖希」

福格爾古德、李光地、張玉書,「聞蘇尼忒人所有米糧,止能支至六月,應預運米或數千石、或萬石,送至宣府備用。其運送米石,著用兵部馬車并大內以下八分公以上酌捐車輛,大臣等亦捐車輛速運。爾衙門會同戶兵二部議奏。」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康熙二十年

詔「陣傷殘疾退甲兵丁、月給餉銀一兩、米一斛以贍。」

終身 。凡轉運軍需及腳價:康熙二十年題准、「雲南運米腳價」 ,除楚雄府在五百里內例不支給外,元江、姚安二府每夫日給米一升、銀二分。康熙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在京兵餉,康熙二十二年題准前鋒護軍」

撥什庫甲兵餉銀,俱照舊復給 。凡收支撥給,康熙二十二年,議准「各處駐防將軍,限定家口四十名,馬五十匹。副都統家口三十五名,馬四十匹。協領家口三十名,馬三十匹。佐領家口二十名,馬二十匹。防禦家口十四名,馬十五匹。」 驍騎校,有品筆帖式家口十二名,馬十匹。無品筆帖式撥什庫甲兵家口七名,馬六匹。弓匠、鐵匠家口五名,馬三匹。各准支給月糧草料。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奏銷兵餉,康熙二十三年議准直省起

解兵餉月日,停其逐案題覆,俟該督撫盡行具題,到日一年二次彙題 。又議准:直省兵馬錢糧,將弁印領結狀,停止按季咨部,令一年一次具題 。又議准:直省奏銷有經部駁查者,停止咨部銷筭,俱令具題 。又議准:兵馬奏銷事件,經該督、撫具題,俟印結領狀及兵部核明實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