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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0 (1700-1725).djvu/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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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韶又請「以河州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以山坡 地招蕃兵弓箭手,每砦五指揮,以二百五十人為額, 人給地一頃,蕃官二頃,大蕃官三頃。」

按《玉海》:五年四月十日,延守趙卨請括閒田,置弓箭 手。初,卨上《營田議》曰:「昔趙充國興屯田以破先零。唐 婁師德為檢校營田使,而河西隴右三百六十屯,歲 入六十餘萬石。今陝西曠土未耕,願募民墾闢。」至是 復有是奏。

熙寧七年,詔委提點秦鳳路刑獄鄭民憲興營田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熙河多良田。七 年,詔委提點秦鳳路刑獄鄭民憲興營田,許奏辟官 屬以集事。樞密使吳充上疏曰:「今之屯田,誠未易行。 古者一夫百畝,又受田十畝為公田。莫若因弓箭手 倣古助田法行之。熙河四州,田無慮萬五千頃,十分 取一以為公田。大約中歲畝一石,則公田所得十五 萬石。官無屯營、牛具廩給之費,借用眾力而民不勞, 大荒不收而官無所損,省轉輸,平糴價,如是者其便 有六。」而提點刑獄鄭民憲言:「祖宗時,屯、營田皆置務, 屯田以兵,營田以民,固有異制。然襄州營田既調夫 矣,又取鄰州之兵,是營田不獨以民也。邊州營屯,不 限兵民,皆取給用,是屯田不獨以兵也。至於招弓箭 手不盡之地,復以募民,則兵民參錯,固無異也。而前 後施行,或侵占民田,或差借耨夫,或諸郡括牛,或兵 民雜耕,或諸州廂軍不習耕種,不能水土,頗致煩擾; 至於歲之所入,不償其費」,遂又報罷,惟因弓箭手為 《助田法》,一夫受田百畝,別以十畝為公田,俾之自備 種糧功力。歲畝收一石,水旱三分除一。官無廩給之 費,民有耕鑿之利。若可以為便,然弓箭手之招,至未 安其業,而種糧無所仰給,又責其借力於公田,慮人 心易搖。乞候稍稔推行。

按《玉海》:「七年十一月七日,秦鳳提刑鄭民憲以熙河 營田入對。詔兼提舉熙河營田弓箭手。」

熙寧九年。詔熙河安撫司點廂軍耕弓箭手餘田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九年詔熙河弓 箭手耕種不及之田。經略安撫司點廂軍田之官置 牛具農器人一頃。歲終參較弓箭手廂軍所種優劣 為賞罰。弓箭手逃地并營田召佃租課。許就近於本 城砦輸納。仍免折變支移。

元豐二年定州沅州營屯募民租佃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元豐二年改定 州屯田司為水利司。及章惇築沅州,亦為屯田務。其 後遂罷之,募民租佃,役兵各還所隸。」

按《玉海》:「元豐二年十二月,知定州韓絳以封樁錢市 地為屯田。」

元豐五年,詔「涇原路制置司提舉熙河營田。」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五年,詔提舉熙 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共為一司,隸涇原路制置 司。提舉熙河營田康識言,「新復土地,乞命官分畫經 界,選知田廂軍人給一頃耕之,餘悉給弓箭手,人加 一頃,有馬者又加五十畝,每五十頃為一營,四砦堡 見缺農作廂軍許於秦鳳、涇原、熙河三路選募廂軍 及馬遞鋪卒願行者,人給裝錢二千。」詔皆從之。 元豐七年,呂惠卿發兵屯木瓜原。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知太原府呂惠 卿嘗上《營田疏》曰:「今葭蘆、米脂裡外,良田不啻一二 萬頃,夏人名為真珠山、七寶山,言其多出禾粟也。若 耕其半,則兩路新砦兵費已不盡資內地,況能盡闢 之乎?前此所不敢進耕者,外無捍衛也。今於葭蘆、米 脂相去一百二十里間各建一砦,又其間置小堡鋪 相望,則延州之義合、白草與石州之吳堡、剋明以南 諸城砦,千里邊面皆為內地,而河外三州荒閒之地, 皆可墾闢,以贍軍用。凡昔為夏人所侵及蘇安靖棄 之以為兩不耕者,皆可為法耕之。」於是就糴河外,而 使河內之民被支移者,量出腳乘之直,革百年遠輸 貴糴,以免困公之弊。財力稍豐,又通葭蘆之道於麟 州之神木,其通堡砦亦如葭蘆、米脂之法,而橫山膏 腴之地皆為我有矣。七年,惠卿雇五縣耕牛,發將兵 外護,而耕新疆葭蘆、吳堡間膏腴地號「木瓜原」者,凡 得地五百餘頃,麟、府、豐州地七百三十頃,弓箭手與 民之無力及異時兩不耕者,又九百六十頃。惠卿自 謂所得極厚,可助邊計,乞推之陝西。

元豐八年,樞密院奏「罷木瓜原營田。」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食貨志》:八年,樞密院奏, 「去年耕種木瓜原,凡用將兵萬八千餘人,馬二千餘 匹,費錢七千餘緡,穀近九千石,糗糒近五萬斤,草萬 四千餘束。又保甲守禦費緡錢千三百,米石三千二 百,役耕民千五百,雇牛千具,皆彊民為之。所收禾粟、 蕎麥萬八千石,草十萬二千,不償所費。又借轉運司 錢穀以為子種,至今未償。增入人馬防拓之費,仍在 年計之外,慮經略司來年再欲耕種,乞早約束。」詔諭 惠卿毋蹈前失。河東進築堡砦,自麟、石、鄜延南北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