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0 (1700-1725).djv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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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仍支行糧四斗五升;下班若令操守,支糧八斗,若 回屯種,截日住支。 凡解運折色,十三年題准四川 重敘二府,原派貴州永寧倉糧米,每石折銀三錢五 分,解貴州布政司庫交收,給與畢節、烏撒等衛官軍。

凡行糧馬草。嘉靖十三年題准、總兵官遇有聲息

出兵按伏截殺之日、先將人馬數目造冊、用印信明 文、送撫按巡關衙門、及管糧郎中處、方許動支行糧 馬草。其原支月料、截日住支、事完照舊

嘉靖十四年議准、溫處餘丁口糧、及甘肅等衛布花 銀兩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十四年議准、浙江溫、處二衛、 見操餘丁。上操月分、每名量給口糧二斗。歇操住支

凡賞賜。十四年議准、甘肅延寧固原等衛所官旗

俸鈔布花等項銀兩、本布政司徵收。每項差官、限九 月以裏解赴守巡兵備等道、轉發給散。不許委衛官 倒文各府關領、以致展轉侵漁

嘉靖十五年題准、福興萬全等軍、以鹽鈔、商稅、魚課 銀、通融給糧。又以年例鹽銀、分貯邊城、及大潤庫、歸 併薊州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十五年題准福興漳泉四府, 福州左等衛、萬安等所旗軍月糧折色鈔銀,將各府 州縣官吏支剩鹽鈔、商稅魚課等銀通融放支。 凡 糴買召納,嘉靖十五年題准,各邊年例鹽銀,每年正 月以裏,查照常數,奏差官解送該鎮交割,乘時召買 本色糧料,分發緊要城堡倉分收貯,永為定規。 凡 收掌支放。十五年、令薊州管糧郎中、將原派永平府 大潤庫錢糧、歸併薊州庫收受

嘉靖十六年議准、太常犧牲軍役月糧。及陝西、直隸 各省撥運解運之例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十六年議准,太常寺廚役并 犧牲所官軍,原支通倉月糧,改於京倉關支。 凡撥 運本色,十六年議准,慶陽府所屬州縣糧草,仍派寧 夏;其西安、鳳翔府所屬州縣糧草,仍派榆林,各照舊 徵納。寧夏倉場,每遇慶陽軍戶納糧完日,給與印信 小票,赴池掣鹽,無票者不得濫給。 凡解運折色,十 六年題准、今後直隸山東山西河南等處、原派納萬 全都司、宣府等二十一衛所、併萬億庫、隆慶衛倉、涿 州庫、德州常盈庫、折銀布疋、每疋折銀三錢、解部、轉 送該庫收貯

嘉靖十七年題准、邊軍關支本折數目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十七年題准各邊官軍該關 折色月分,不必拘定六錢之例,務隨時損益,以濟貧 軍。其該關本色月分,如在倉糧米數少,照依時估放 銀兩三個月,存留倉糧,以備客兵支用」

嘉靖十八年題准、快船甲夫月糧

按《明會典》:「凡官軍匠役俸糧。嘉靖十八年題准、快船 甲夫月糧,未差之時,折銀貯庫,候有差定數給與,不 得概與」

《嘉靖》二十年准山東該運邊糧解部。又准管倉官收 放新舊本色

按《明會典》,凡收掌支放,二十年題准:山東運司,平廣 等州縣每年該運邊鎮錢糧,以後年分俱要解部,轉 發該鎮交納。又題准各處撫按官并管倉主事,今後 所管倉場,如有糧米草束積貯年久,不堪支用者,即 便酌量地方事勢緩急,量將附近軍士每月每名帶 支本色米一二斗、草一二束,存留新收本色,以備支 用。

嘉靖二十一年、令給保定守關軍及奠靖舍餘月糧。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二十一年、令保定官軍、移守 關隘者、照見在常守軍士、均給月糧一石、本折兼支

又令「奠靖千戶所收過旗手等衛,遇例投充當差。」

舍餘、該支月糧、於京倉關支

嘉靖二十三年議准、「陝西新兵、南京操江舍餘月糧。」 及解運甘肅糧布折銀

按《明會典》「凡月糧,嘉靖二十三年議准,陝西蘭靖所 新兵尚在腹裏,與極邊不同,月糧每石定銀六錢,俱 於正月內具數奏發。」 凡官軍匠役俸糧,嘉靖二十 三年議准,留守等衛選補操江官軍,舍餘七百員名, 除官一十五員有原支俸糧外,其軍人六百八十五 名,照成化二年投充軍役事例,每月支糧一石,并夏 冬布鈔、一體支給、以便防守 凡解運折色。二十三 年題准、陝西起運甘肅本色糧布。每疋折徵銀二錢 五分。同該徵糧價、解蘭州管糧郎中處驗收

嘉靖二十七年議准、「山西糧餉銀兩出納」

按《明會典》:「凡收掌支放。嘉靖二十七年議准山西鎮 糧餉銀兩出納,領以三關主事,估計召買,屬之鴈門 兵備。其宣、大二鎮守巡照舊分理錢糧。」

嘉靖二十八年定四川、湖廣土兵行糧。

按《明會典》、凡行糧馬草。二十八年議准四川、湖廣征 調土兵行糧,照官軍例日支一升五合。願支本色者 月給米四斗五升;支折色者給銀二錢二分五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