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0 (1700-1725).djvu/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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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悉與自用。

永樂三年,更定《屯田則例》。

按《明會典》,「凡督比屯種,三年,更定屯田則例,令各屯 置紅牌一面,寫刊於上。每百戶所管旗軍一百一十 二名,或一百名,七八十名;千戶所管十百戶或七百 戶、五百戶,三四百戶指揮所管五千戶或三千戶、二 千戶,總以提調屯田都指揮。」所收子粒,多寡不等,除 下年種子外,俱照每軍歲用十二石正糧為法比較。 「將剩餘并不敷子粒數目,通行計筭,定為賞罰,令按 察司、都司并本衛隔別委官點閘是實,然後准行直 隸衛所,從巡按御史并各府委官及本衛隔別委官 點閘,歲收子粒,如有稻穀、粟、薥秫、大麥、蕎麥等項粗 糧,俱依數折筭。細糧如各軍名下除存種子并正糧 及餘糧外,又有餘剩數,不分多寡,聽各該旗軍自收, 不許管屯官員人等巧立名色,因而分用。」 凡開立 屯田三年,以保定等八府直隸京師衛所三十七,徙 大寧都司於保定府,領衛所一十二,各置屯田。是後, 兀良哈屯田,捐之朵顏諸地,薊、永一帶,遂為邊鎮。 永樂五年,增置各省按察司僉事,盤量屯糧。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五年,令浙江、江西、湖廣、廣西、 廣東、河南、雲南、四川按察司增置僉事一員,陝西、福 建、山東、山西按察司增置僉事二員,盤量屯糧, 永樂九年,以鎮守大同吳高言存留屯軍有差 按《明通紀》,九年三月,鎮守大同江陰侯吳高言,「山西 行都司屬衛軍士,或全衛,或什之七八,屯種故操練 者少,請留」其半操練,以備不虞。上諭兵部曰:「守備固 不可單弱,若兵食不足,亦難與守。宜視其地險夷,制 多寡之數,陽和留什之四,天城、朔北留什之三,蔚州 留十之二,餘悉令屯種,且耕且守,以為定制。」

永樂二十年,免各衛所屯糧一半。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二十年,詔各都司衛所下屯 軍士,其間多有艱難辦納,子粒不敷,除自用十二石 外,餘糧免其一半,止納六石。」

仁宗洪熙元年減徵屯糧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洪熙元年、令每軍減徵餘糧 六石,共正糧一十八石。上倉

宣宗宣德二年始令巡按御史兼理屯田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宣德二年,令巡按陝西監察 御史兼理屯田。」

按《春明夢餘錄》:「舊置屯田,俱增設僉事一員。宣德二 年,始令巡按御史兼理屯田。」

宣德四年,遣官經理《山海》至薊州屯田。

按《續文獻通考》:宣宗宣德四年五月,兵科給事中戴 弁奏,「自山海至薊州,守關軍萬人,列營二十二所,操 練之外,無他差遣,若稍屯種,亦可實邊。請取勘營所 附近荒田,斟酌分給,且屯且守,實為兩便。」上嘉納之, 命戶部、兵部各遣官,與都督陳景先經理。

宣德五年、令委官提督各處屯田

按《明會典》、「凡督比屯種。宣德五年,令各處屯田、都布 按三司、各委官提督。在京并直隸衛所,從巡按御史 提督。若有總兵官鎮守去處,亦令提督」

宣德六年,遣柴車經理大同屯田。

按《續文獻通考》:「『六年五月,遣兵部侍郎柴車,往山東 經理屯田。時巡按御史張勗言,大同地平曠,所種粟 麥有收,多為軍官據占,小民日困。乞遣官按視占耕 者分與軍民為便』。上命車及御史一人往理之」 按《明外史柴車傳》:「六年,以大同屯田多為豪強占據, 命車往按之,得田幾二千頃,還之軍。」

宣德十年,詔「衛所軍士止徵餘糧六石。」

按:《明會典》,「凡屯種徵折,宣德十年,詔各都司衛所下 屯軍士正糧子粒一十二石,給軍士用,不必盤量,止 徵餘糧六石,於附近軍衛有司官倉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