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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0 (1700-1725).djvu/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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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隆慶三年,令給宣大兵備守 巡敕書,專理屯田,聽巡按御史舉劾。」 凡屯種徵折, 三年議准將保德所屯糧,照依先年舊規,每石徵銀 五錢;永寧州馬房等處屯田,係原額者,照舊徵銀八 錢,係新增者改徵三錢,依期照數完納。 又按:隆慶 三年題准、北直隸屯田歸併印馬御史兼領。二敕三 年更代,准作大差

隆慶四年,定「各邊自墾田地」例。

按:《明會典》:「凡撥軍開墾。四年,令各邊有自墾田地,照 永樂二年事例,永不起科。如果歲增粟十萬五萬石, 自墾至百頃千頃者,重加陞賞。」

神宗萬曆元年令鞏昌同知臨洮通判分理屯田又定屯糧未完管屯官降罰之制

按《明會典》,「凡設官管屯。」「萬曆元年,令鞏昌府清軍同 知、臨洮府管糧通判,各加管屯職銜,分理應隸衛所 屯田, 凡督比屯種。」萬曆元年題准:「各衛所屯糧,通 限當年完足。如未完二分以上,管屯官住俸督催,掌 印官姑免;未完四分以上,管屯官降俸二級,掌印官 住俸,各戴罪督催;未完六分以上,管屯官降二級,革 任差操。掌印官降俸二級。戴罪管事以上,住俸、降俸 等官,俱不許別項差委,致滋規避。通候完至九分以 上住俸者,方許開俸,仍將住過日期,查照補支。降俸 者,准復原俸,止以報完之日為始。未完八分以上,管 屯官降二級,仍調邊衛;係邊衛者,改調極邊衛分,俱 帶俸差操。掌印官降二級,革任差操。都」司掌印管屯 官、總計所屬衛所完久分數、一體查參

萬曆四年,撫臣龐尚鵬、王遴上《屯田事宜》。詔俱允行。 又詔「各邊自墾田,永不起科,其增多者有賞。」

按:《續文獻通考》:「四年四月,總理巡鹽撫臣龐尚鵬條 上甘肅屯田事宜,一清撥補。言屯丁有力者多取美 田自便,而棄磽瘠者以苦貧弱。宜照近題號紙事例, 分別荒熟,酌量丁力,因人授地,因地徵糧,庶無偏累。 一給牛租;言河西一鎮,惟肅州衛有牛種之資,故所 墾田獨多。宜倣其法,動支民運折銀以業貧民,責以 三年還官,而還收其息。以後願得牛種者,即以所收 息給之。一、廣屯種。言邊徼閒田,宜責令將官督軍開 種,因租為餉。其餘人戶願受田者,召為土軍,免其賦 役,止令防守。一、興水利。言屯田可通水泉者,宜委官 修溝渠,以時蓄洩;因循廢阻者,重罪之。一、豁虛糧。言 往年清理屯糧,多增虛數,而莊浪、西寧之間尤甚。宜 查豁以固人心。一、《權本折》。言西寧穀賤,軍士利於得 銀;莊浪穀貴,軍士利於得穀。宜將莊浪年例銀解西 寧,而以西寧糧運莊浪。此有無相資,兩利之便計也。 其輸輓之費,令彼此會通,毋互生嫌疑。」一、《緩徵科》。言 極邊荒田力能遠耕者,聽為世業,毋得徵糧。部覆:權 本折一事宜下撫按「議,餘悉如尚鵬言。」詔允行之。七 月,宣府撫臣王遴奏上《清理屯田事宜》:「一、屯田官地, 宜以丈量實數為主,其他虧少荒蕪之數,盡行除豁, 徵糧無過一斗。如田少糧多,則加派地畝糧足之。一、 專種官田,宜悉如《屯田則例》。一切香火,新設召佃,所 少之數,即不能清如原額,宜姑存其名,亦以屯田之 法行之。一,地畝起科,新增牧地等項田土,雖軍餘開 墾,亦多所隱占。故其數溢原額,宜總名曰『地畝,以實 徵數分糧為則。北路稍減,南路稍增,東、西、中三路如 故,仍兼派本折以寬之。一,屯團地畝等糧,自今以嘉 靖十一年所入一十八萬四千五百三十石為準,有 虛增者悉汰除之。一、贍軍地土,乃國初優恤邊卒之 意,歲久湮沒,或私相賣買,欺隱滋多。宜併入地畝,一 類徵糧,以補屯額。一、拋荒地土宜召民佃作。初年免 徵,次年每畝徵黑豆五合,三年以後全徵,每畝黑豆 一升而止,乃許為業,勿麗軍儲。一、公務驛傳地所入 計銀三千餘兩,以充撫臣公費。自改為軍餉,而撫臣 不得用以饗士。軍興一切安所取給?臣以為仍舊便。 其每畝有徵銀五分或三分,無復改易』。」戶部上其議, 得旨允行。是年,龐尚鵬奏:「清理遼東屯田事切。惟遼 東,京師左臂也,一面瀕海,三面與敵鄰,惟山海關通 一線之路,與內地相接,舟車商賈之入利,歲不能十 一焉。故上之所以給軍需,下之所以供歲事,舍耕稼 之外,無他策矣。地多沃壤,鮮賦稅,常薄種而廣收。獨 其人不習蓄藏,一遇荒年,無路乞糴,輒相繼填溝壑。 且先年既改屯軍為操軍,兵荒相尋,冊籍消耗。耕作 之徒率歸舍餘,屯軍已盡廢矣。舉千里曠土,皆欲同 時興耒耜,其勢能乎?近賴撫臣勞來安集,寬召種之 令,人皆翕然就之,始知有生民之樂。但遼河以東,人 多輻輳,漸可招徠。惟河西地方,屯堡蕭然,十室九空。 其間附城而居者,復有操備送迎之苦。勸相開墾,當 為漸圖。若不因地制宜,曲加存恤,恐歲月遷延,汙萊 猶舊。雖有良法,亦徒託諸空言而已。臣親歷邊陲,督 同各該寺、道從宜計畫,及會同撫按衙門更相考訂, 共要其成。乞敕該部再加參酌,如臣言可採,覆請施 行。」是年令各邊有自墾田地,照永樂二年事例,永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