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0 (1700-1725).djvu/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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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會典》:「凡設官管屯,順治四年,裁屯田御史屯衛。」

事宜各該巡按領

敕兼管。

順治五年

《大清會典》。凡屯田額賦,順治五年覆准雲鎮屯田荒

蕪。官買牛驢、分給軍民墾種。應納租糧、酌量徵收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凡屯田額賦,順治六年題准直隸天津葛」、

沽等處屯地。舊例三則輸租。上地每畝六升。中地四升五合,下地三升。今定果樹菜畦、水田葦地、每畝租一斗。麥地六升。雜糧地四升五合。順治七年、

《大清會典》。「凡屯田額賦,順治七年題准衛所屯田分」

給軍丁承種。因有操演城守、捕盜領運之責、故屯田科徵較民地稍輕。今既經裁汰、凡有運糧衛所屯糧仍舊派徵。其無運糧衛所屯田、俱照坐落州縣民田例、一體起科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凡歸併屯衛,順治九年覆准,運軍已經改」

民,其軍衛田地,照民地例輸納。各按坐落地方,使有歸著,以杜溷淆。凡屯田額賦,順治九年,覆准廣東屯糧,全徵本色。屯丁苦累,令本折各半徵收。凡屯丁,順治九年,覆准各省屯丁,有關漕務者,仍留駕運。又覆准陝西涼州戍軍,改編屯丁,除免軍名,令承種屯地,照舊徵輸。又覆准江南輸運漕糧,開報殷實運丁,不「論官舍書承,一體僉運。」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凡設官管屯,順治十年題准巡按既裁,各」

省屯政,令該巡撫督理,年終造冊奏銷。又覆准:江西屯糧,歸布政司管理。凡屯田額賦,順治十年覆准,江南秣陵、廣武、英武三衛,路隔長江,輸糧艱難,照鳳陽衛例折銀徵解。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凡屯丁,順治十一年覆准:「軍民籍貫」,原有

分別。「有屯丁竄入民籍,希圖免運者,有運弁賣富差貧者,有軍民相鄰,運弁借勾攝以滋擾者。令督撫委廉明道員,分別軍民應除應補,五年一次,編定冊籍,俾伍籍充盈,不致軍民相混。」 順治十三年

《大清會典》。「凡屯田額賦,順治十三年覆准屯衛錢糧。」

《考成則例》,與州、縣正項錢糧一體參罰。凡設官管屯,順治十三年覆准,廣西衛所久廢,責令坐落州縣招墾荒屯,責成道府廳官分理,布政司總核。又議准,江南、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等省各衛屯糧,歸布政司總理。凡屯丁,順治十三年覆准,漕船按丁納銀貼造,除現運屯丁免科外,凡在衛閒丁舍餘,以十六歲為成「丁,六十歲開除另補。江南屯丁每正糧一石納銀三分,閒丁編為三則納銀;浙江每丁納銀四錢,江西每丁納銀二錢五分。」凡屯丁准免民丁重派。又覆准:浙江金鄉等衛,有屯無運,杭、寧、溫、台各衛,嘉、湖、嚴、衢各所,有屯帶運;金華等所,處、紹等衛,無屯有運。今應均筭津貼,照原額屯田計,船一隻,派田一百五十一畝八分。凡帶運衛所照數津派,餘田仍徵屯租撥貼有運「無屯」衛所。至「有屯無運」衛所,若有丁願運,照例給田僉運。若無丁領運,計田徵租銀津貼無屯衛所運丁。十五年,議「除省城民占屯地外」 ,每船給田一百五十畝八分八釐一毫。康熙十年,議除缺額屯田外,每船給田一百一十三畝。

順治十四年

《大清會典》。「凡屯丁。順治十四年覆准。湖廣向有運軍」

班軍、操軍三項,各設屯田贍給。近因班操不用,解令歸農,止留運軍協濟江西漕務。但軍民冊籍不分,賦役紊亂。今定:「凡係民冊當差者,衛所不得告扳軍冊有役者,州縣不得重派。民佃軍田者照地納租,毋得再派軍役。軍佃民田者止完正賦,無復派及民役。」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設官管屯,順治十五年,覆准雲鎮屯衛。」

錢糧,歸山西驛糧道管理。又覆准:河南宣武等十九衛所,無押運防邊之事,錢糧無多,裁汰都司、守、千等官。凡屯丁,順治十五年覆准:「四川利州等衛,俱係軍籍,未徵丁徭,止科田糧,今改入民籍,一體富差。」 又議准:江北衛所屯丁,有領運海防之責,不必改軍為民。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凡歸併屯衛,順治十六年覆准裁四川衛。」

所。其屯糧、歸併州縣、照民例起科。凡屯丁。順治十六年議准、江寧等衛屯丁、照舊輓運當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