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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匹以上罰三匹。傷死者,五匹以下降一級,六匹以上 降二級。馬各抵數追償 凡西番茶易,十年奏准,茶 易馬,除就彼給軍外,其餘差官陸續解赴苑馬寺,交 割俵養。

弘治 年始定種馬額數及盜賣官馬者擬罪。 按《明會典》:「民間孳牧,宣德以後乃及山東、河南。後又 以順天府屬寄養備用馬,原領種馬改撥永平等府。 是時種馬未有定額,定自弘治間始。」大略兩京太僕 寺種馬共十二萬五千,其領養北直隸七府及江北 論地畝,河南、山東六府及江南,論人丁馬數,以是為 差。 北直「隸:保定府原額種馬七千九百四十五匹。 河間府原額種馬五千三百六十匹。真定府原額種 馬一萬七千六百三十五匹。順德府原額種馬三千 七百一十五匹。廣平府原額種馬三千七百七十匹。 大名府原額種馬一萬八百八十匹。永平府原額種 馬四千六百七十匹。應天府原額種馬四千六百六 十五匹。南直隸鳳陽府原額種馬九千四百三十五 匹。鎮江府原額種馬二千三百四十匹。揚州府原額 種馬五千二百二十匹。淮安府原額種馬五千九百 八十五匹,廬州府原額種馬四千三百八十匹,太平 府原額種馬一千四百六十五匹,寧國府原額種馬 七百五十匹,滁州原額種馬一千七十五匹,和州原 額種馬六百三十五匹,徐州原額種馬七百五十匹, 廣德州原額種馬八百匹,河南開封府原額種馬一 千二百八十五匹,彰德府原額種馬一千一十五匹, 衛輝府原額種馬四百一十五匹,歸德府原額種馬 三十匹,山東濟南府原額種馬一萬三千三百四十 匹,兗州府原額」種馬一萬四千六十匹。東昌府原額 種馬三千三百八十匹。 凡盜賣官馬,弘治間奏准、 養馬人戶盜賣官馬、至三匹以上者,問擬「盜官畜產」 罪名,發附近衛所充軍。其盜賣寄養馬者亦如之。知 情和買者,民發擺站,軍發邊方瞭哨

弘治十二年奏准、下場馬操馬草料、及軍民孳牧、并 騎操馬倒斃買補

按《明會典》凡支給草料,弘治十二年奏准存留下場 聽征馬,自五月初一日為始,除料豆照常外,每馬折 給草價銀二錢。內存操馬先已支過者,照數扣除,候 聲息稍緩,仍令下場收放草料住支。 又奏准:軍民 原領孳牧并騎操馬倒死,告官相剝,其皮張鬃尾肉 臟,許馬戶自賣,輳銀買補還官。

弘治十三年奏准、私用官馬、及下班馬匹、擅騎回衛、 并起解備用。作弊者、俱問罪。又嚴京通馬房收草之 例

按《明會典》,凡私用官馬,十三年奏准,「凡官軍將所領 官馬耕田,走遞馱載物件,或兩人共騎,或婦人騎坐 者,依宣德四年禁例問罪,俱罰馬一匹。若雇與人騎 坐等項,枷號半個月。及借與人,各彼此罰馬一匹。」 凡在京坐營管操內外官并把總以下官,若將馬匹 私占騎用,及撥與人騎坐者,五品以下降一級,以上 降二級。其各邊分守守備、把總管隊等官,將騎操并 驛傳走遞官馬,擅撥與人騎坐,及私用伺候等項,亦 照前例問擬。 凡下班馬匹,弘治十三年奏准、下班 官軍、將原領馬匹,兌與見操缺馬官軍領騎喂養。若 有擅騎回衛者,問罪。罰馬一匹、解兵部給操。其原領 馬匹倒失者,追賠。與成化元年例同。 凡起解馬匹。 十三年奏准、「凡司府州縣起解備用馬匹、各要經由 分管太僕寺寺丞等官驗中起解。若有馬販交通官 吏醫獸人等、兜攬作弊者、俱問罪、枷號一個月、發邊 衛充軍。再犯累犯者、枷號一個月、發極邊衛分充軍」

又按《會典》、凡徵收草料。弘治十三年奏准、京通并

馬房倉場等處、收受草束、若兜攬之徒、恃強將不堪 水濕小草充數、囑託監收官員收受者、拿送問罪、枷 在本處倉場門首三個月發落

弘治十四年,減草場租額。禁擅差官員并盜賣草料 之例。

按《明會典》: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十四年,以草場租 銀太重,減額徵解太僕寺,以備買馬。 凡管馬官員, 弘治十四年奏准,凡司府州縣并分巡分守官,並不 許差委管馬官員,如違,聽巡按御史及分管寺丞糾 舉,應提問者提問,應參奏者參奏。撫按官亦要一體 遵依,毋擅差委。 凡剋減草料,十四年奏准、官軍關 支馬料、委官一員管領。若縱容盜賣者、發邊衛立功。 滿日、就彼帶俸。買者問罪。畢日、枷號一個月發落。 《弘治》十五年、定各軍衛采青之例

按《明會典》:「秋青草,弘治十五年令遼東秋青草,年例 之外加添一倍。每七束給與鎌刀工銀一分。其金、復 等衛軍餘折銀草束,仍納本色。若鎮守等官將草場 立標,采打壓賣,各衛索受銀兩,許撫按官劾奏。其宣、 大、陝西榆林迤西一帶邊鎮,軍衛屯堡生草去處,一 體施行。」大同青草,不俟挨陳,先行放支。

弘治十六年奏准、「群長五年選換。減內外馬房草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