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年,保定、定州達軍二營,奇軍一營,每營各給五 百匹,正兵營一百匹。隆慶二年,增給達軍二營,各三 百匹。常川騎征,不許借兌。萬曆二年,保定西關一帶 設立車騎二營。其馬,將真定等府庫貯各項軍需等 銀一萬一千五百一十兩,照數動支,行令收買臕壯 馬騾印烙給發 宣、大二鎮各城堡馬。萬曆二年,以 二鎮援兵迎送外使疲苦,議准將互市馬及各路老 家營軍撥給大同、新平、得勝二堡,馬各三百匹,軍各 二百名;平遠、保平、鎮羌、弘賜等四堡,馬各二百匹,軍 各一「百名。其沿邊,每城堡各一百匹老軍餧養,宣府 驛馬二百匹,中路趙州堡馬六十匹,北路龍門等四 城堡馬各五十匹,上西路三城堡馬各五十匹,膳房 等八堡各三十匹,懷安城五十匹。」每馬撥一軍餧養, 專一供應外使。 凡巡捕馬匹。萬曆二年議准,巡捕 馬倒死,或瘦損不堪,馬主稍有力者,責令買補,赴部 驗准,送寺印烙發營,給軍騎巡。 凡各邊馬匹,三年 議准,陝西苑馬寺缺少種馬,將該寺庫貯茶課等銀, 歲解固原鎮二千兩,給軍自買。於年例應解該鎮馬 二千匹內,扣留二百匹,在苑作種。 凡各邊互市,二 年議准將邊馬先調一千匹兌給京營,以後漸次議 增。京營原額馬缺,照舊取給寄養。如額外加多、方給 邊馬。 又以近來貢市馬匹多老瘠不堪、且來數太 多、令先期傳諭使揀選良馬、常年量限數目、以示節 制。 又議准、薊鎮每年將兵部解發馬價、即解宣鎮 易買市馬一千匹給軍騎操。
萬曆三年,議定「馬戶草料,照《地丁》編徵,養駒發賣,官 民各半。」又定草場官降罰查點營馬,及春秋查比解 馬,每年朋銀徵收,并各邊互市馬匹。
按《明會典》,凡養馬戶丁,萬曆三年議准,馬戶每匹派 徵草料銀六兩,照地照丁編入備用馬價銀內帶徵, 給正頭餧養。如有失,止於馬頭追補,不許累及貼戶。 其孳駒給賞,亦不許貼戶侵分。 三年題准:養駒累 民。令一年以上,即與發賣,半給善戶,半入官帑,收助 解俵。 太僕寺所屬孳牧草場,萬曆三年議准,以後 拖欠「子粒租銀及馬價錢糧,該管官員三分四分以 上,罰俸一月,五分六分以上,降俸一級,七分八分以 上,降俸二級,督催完日准復。」 凡營馬查點,萬曆三 年題准,太僕寺調取寄養馬,轉行提督京營馬政少 卿,會同兵部委官,公同兌給缺馬官軍領騎。完日將 兌給過馬匹毛齒官軍姓名,造冊呈部查考。仍行總 督大臣、查照原議,每年終、行令各營將領、備查缺馬 數目,造冊送部,以憑行寺補給。永為定例。 凡管解 官員,萬曆三年題准、各州縣起解折色馬價、徵解府 庫,照依春秋二運原限。選委州縣佐貳類總解部,發 寺交納。年終該府通判、赴部掣總查比 凡各邊馬 匹,三年題准、固原鎮朋合地畝銀,「徵解陝西行太僕 寺,路遠弊多,宜行該管各司道官,將本鎮官軍每年 應出朋銀,就於俸糧銀內扣留地畝銀兩,隨同屯田 糧草一體徵收,另行收貯,聽買馬支用,不許別項那 借。其收支數目,監收官每半年一次開報,行太僕寺 類查。」 《凡各邊互市》,三年議准宣大、山西三鎮互市 商馬,每年大約宣府以一萬八千匹為率,用貨價銀 一十二萬兩;大同以一萬匹為率,用銀七萬兩;山西 以六千匹為率,用銀四萬兩。每年正月中,請發兵部 馬價,宣、大二鎮各一萬二千兩,山西一萬兩,餘將本 鎮樁朋并客餉等銀湊用。 又議准各鎮買馬等銀, 務要定例依期請討,不得那借增益。
萬曆四年定、「每年查點各營馬匹。」
按《明會典》,凡營馬查點,萬曆四年題准,每上半年於 住操之時,看驗一次,下半年於印烙之時,照舊規稽 查,通行部寺科道各官,會同五軍巡捕等各營馬匹, 通行檢驗一次。瘠損者懲治,老弱者變賣,屢懲不悛 者轉兌別軍,本軍從重究治,以示懲戒。該寺仍將驗 烙過各項馬匹數目,造冊奏繳,青冊送部查考。 萬曆六年議定、廬、鳳、滁、和備用馬
按:《明會典》,凡徵解備用馬匹,六年議准廬州、滁、和與 鳳陽輪派如北方例。
萬曆七年,改徵廬、鳳、滁、和備用馬,及定草場例。 按《明會典》,「凡徵解備用馬匹,萬曆七年題准,廬、鳳、滁、 和舊本色七分者,今改為六分。 萬曆七年題准,明、 智等草場委官收放草束,差滿一體考覈,公勤廉慎 者優錄,平常無過者,復職敘遷;怠玩貪縱者,照罷軟 不及不謹等例,分別降黜。」 又令:象房倉官攢必將 經收草料守支盡絕,方准起送。其守支月分,仍給《俸 糧》。
萬曆九年議定:「分別種馬、變賣銀兩買馬。」
按:《明會典》,凡種馬變價,萬曆九年,以種馬累民,前變 價及草料銀太重,議准將各處存留種馬盡行變賣。 上等馬價無過八兩,下等五兩,賣完解部發寺,專備 買馬,不得別項支用。每馬歲徵草料銀一兩,各州縣 類總解部。惟徐、通、泗、興化等州縣以先免種馬草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