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1 (1700-1725).djvu/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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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必規規然沿其末流,而日事紛更乎?

《保馬說》
勞堪

「環堅接銳,騎不如步;逐利追鋒,步不如騎。山林積石, 經川丘阜,車騎二不當一;平原廣野,曼衍相屬,步兵 十不當一。」古人有是較矣。然步易集,騎難集;步易養, 騎難養。人盡兵也,故步易集。馬非「廣」字而素畜之,百 金不可得一,故難集。一夫所食,終歲數鍾,故步易養; 一馬所秣,十車不能載也,故馬難養。然今所與戰者, 北寇也。寇恃馬力,我不可不用騎;所與戰之地,平原 也,寇便馳突,又不可不用騎。是故馬宜保也。夫國家 注意馬政久矣,日孳牧,日解俵,日給兌,日補買,而馬 日不足者,飼秣之實不盡,耗失之科不明,地產之宜 不辨,生養之源不開也。一兵授馬,舉家乘之,甚至有 供爨具者矣。一將主兵眾役之,甚至有供迎送者 矣;芻菽之不備,水飲之不時,不稽之矣,甚至無芻菽 而給之金,曰「兵自易也。」金入兵手,孰不妄用?有傾囊 易芻菽者乎?徵調之不時,馳驟之不法,不稽之矣,甚 至暗伏之所,無芻菽而分之商賈,曰與商賈自為交 子也。商賈析利秋毫,兵見小利,有不私他貨者乎?凡 皆飼秣之實,不盡也。家市之「馬失者不深罪;官市之 馬,失者不深罪;關兌之馬,失者又不深罪」,是不明馬 所從來也。「從戰六七歲失者又不深罪;三四歲失者 又不深罪;一二歲失者又不深罪」,是不明馬所服役 也。瘟疫斃者駟尼,喘汗斃者馳疾,癬疥斃者櫪穢,羸 瘠斃者失秣,一皆不之問也。至若從征有期,或行役 半道,稱馬斃者,奸人戕之以避戰陣,歸伍全身不重 傷;稱「馬斃」者,懦將棄之以餌敵,又皆不之問焉。是不 明馬所困踣也。凡此皆耗失之科不明也。邊種閑馳 突歸正人之所將,時屬勢家,中產畏霜雪,關南之所 解,多給絕塞。又中產逢冬不厚其秣,遇雨不惜其險, 蹄距損傷,痾病且作,死者相繼,伍為之空。凡此皆「地 產之宜不辨也。西北馬鄉也,有買補,無資養。東南風 氣弱也,有給養,復有字息。出盜藉乘於敵也,厲禁以 禁之,通貢遺我以利也,戮使以絕之。凡此皆生養之 源不開也。欲盡秣飼之實,在以肥瘠課將校;欲明耗 失之科,在以賠償懲行伍;欲辨地產之宜,在以遠近 科給配;欲開生息之源,在以稅糧為保馬也。是數者 立法,行之至易,獨保馬之法,宋人以為擾民,今時眾 咻旁指,不敢主議者也。」愚則曰:「國有至計,民有至神, 政有大機,時有大順,引而伸之,一轉移之間耳。」夫塞 下田不少也,自軍隨身、官屯種之外,皆有租於上者 也。州縣曰稅糧,衛所曰地畝,糧數亦廣矣,然不過祿 藩府廩兵而已。夫祿藩府廩兵,所需者金與粟也。金 至易得,粟次之,不與馬班也。今中州之費可以裁,而 得金者何限?又邊塞不通,舟楫稔,而和糴得粟何限? 移所得之金以祿藩府,出所糴之粟以廩兵,不必取 足於租也。而合郡縣之稅糧,衛所之地畝糧,行保馬 之法,斯足馬矣。嚴其科,十石保一馬可也;寬其力,二 十石保一馬,亦可也。其嚴其寬,視租為較。而復准種 馬之例,以一資養之實,自春徂夏,為芻菽若干,自秋 徂冬,為芻菽若干,兵民可自收授也。又准驛馬之例, 以一資補之直,從征歲久者民全科,歲淺者民半科, 有故失者兵全科,兵民宜均任其責也。然則官養不 費,官直不損,可自足馬矣。僉軍丁之義勇,以代步兵 之雜役,出雜役之步兵而配之馬,所謂不他求而步 騎咸足也。步以乘塞,扼要伏之堡為衝虛;騎以據塞, 追襲絕之後為邀擊,無不可也。

《馬政敘》
章潢

「陣,馬之勇,勢比風檣」,甚言馬之有益於國也。但馬政 自周而下,其弊漸極。周則官民通牧,其牧諸民者,不 過取諸丘甸,使供其賦,未始為民累焉。漢之牧苑,分 布西北二邊,乃牧於官也。而牧於民者,令其有車騎 馬一匹者,復卒三人,閒居則免三人之筭,有事則當 三人之卒。唐初,兵當給馬者,官與直市之,周歲不任 「戰者,許鬻而以錢交市。」後以所得隋與突厥馬置監 於隴右,官自牧焉。是漢唐之制猶為近古。至宋始市 之於邊者曰茶馬,賦之於民者曰戶馬、保馬。蓋賦牧 地於農民,斂其租課;散國馬於編戶,責其孳息。自此 法一行,天下不勝其弊矣。我國家內地則民牧以給 京師之用,外地則官牧以給邊方之用,又立茶馬司 以易蕃馬,蓋兼用之制焉。今官牧者,豪強兼并而草 場為之消沒,官司占役而恩軍為之缺乏。招易之法, 自金牌之制廢,給番之茶偽,所得多駑下,故今日邊 方不得夫馬之用,職此故也。然未害其民焉。至於民 牧,是即宋《新法》之遺緒。但宋之戶馬,乃散官馬於民, 今則民自買馬;宋乃「賦牧地於民,今則民自以地所 出養之;《宋保甲》養馬,自願者聽」,今則計丁養馬,不問 其願否也;宋免其科賦徵役,非一端也。今又郡邑加 設以官,里社別立群長,所以遺民害者,視宋益甚矣。 況生必報數,死必責償,一馬之斃未償而一馬又斃。 飼養俵解之費,皆無虛歲;點視印烙之費,亦無虛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