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4 (1700-1725).djvu/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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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國名》。棘戟也。

周禮

《考工記》

《冶氏》戟,廣寸有半,內三之胡,四之援,五之倨,句中矩, 與刺重三鋝。

訂義王昭禹曰:㦸,今戈類,然戟有三鋒,則其廣宜少殺於戈,然後便於用。故戈廣二寸,而戟廣寸有半寸;內三之,凡長四寸有半寸;援五之,則其長七寸有半寸,與內之長亦共尺有二寸。 趙氏曰:「三鋒共廣四寸半,戟之長亦尺有二寸,胡之長亦六寸,特胡內獨長於戈之內半寸,援卻短於戈之援半寸,蓋㦸刃多則頭重」,所以深內半寸減援半寸,則戟柲插得牢而難脫也。倨句中矩,若以平易解之,皆是說胡,謂胡直處曲,處中、處矩,四方平正也。然倨句之形,惟方而無角者,方是既為倨句,乃不方不員,豈得曰中矩?此注所以分為二事,分据於援,分中矩於胡也。注云:「胡直中矩,言方正也。戟,胡橫貫之,胡中矩則援之外句,磬折歟。」《疏》云:「胡六寸,橫貫三寸,直下三寸。」是胡中矩也。援七寸半,亦以三寸為橫,稍舉之使不中矩,以四寸半者向上為磬折向外,此援為倨句也。 鄭鍔曰:「五兵之制尚矣,《書》有執戈上刃之文,而執劍執瞿,說者皆以為㦸屬。經有司戈盾之官,而不司戟。《詩》有『干戈戚揚之文,亦不言戟。以理攷文』」,兵之用最多者無如戈。觀富父終生以戈樁僑如之喉,狼瞫以戈斬秦囚,子南以戈擊子晳,長魚矯以戈殺駒伯,《詩》曰「荷戈與殳」,《書》曰「稱爾戈,經之司戈。」盾,言祭祀授故士戈,軍旅會同授貳車戈,授虎士戈,無所往而不用焉,豈非以其柲短而易持其胡,其援廣而易入,可以樁,可以斬,可以擊,可以鉤故歟。然《左傳》有子都援棘之事,《明堂位》言越棘經于掌舍有棘門。楚武王荊尸而舉,授師孑焉。說者謂孑者㦸也,則㦸亦未嘗不與戈並用,然不若戈為常用。故後世以戟賜臣下之有勳者,或韜以赤油,或韜以黼黻,而謂之棨戟,以代斧鉞焉。先儒謂戈或謂之雞鳴者,以其胡似雞也;或謂之擁頸者,以其胡曲,故謂之「擁頸」也。凡戟而無刃者,秦晉之間謂之孑,或謂之鑣,吳揚之間謂之伐。東齊。秦晉之間其大者謂之曼胡,其曲者謂之《句孑》《曼胡》。

廬人,戈柲六尺有六寸,殳長尋有四尺,車戟常,酋矛 常有四尺,夷矛三尋。

訂義王昭禹曰:「戈矛戟之柄謂之柲者,蓋操執之以為用則謂之柄,左右戾而為取小則謂之柲。」 鄭康成曰:「八尺曰尋,倍尋曰常, 陳用之曰戈戟,皆刺兵也。戈二刃,戟三刃。」 鄭鍔曰:「車戟常則一丈六尺,謂之車戟者,疑㦸之制,人所執者與車所建者長短不一也,惟建於車戟,則丈六尺也。《左傳》言『楚武王荊尸,授師孑焉』」,注謂:「孑,戟也。」戟以授師,豈非人所執之戟乎?《顧命》云:「一人執戣,一人執瞿。」說者皆以為戟謂之執,則人所執可知。以是觀之,說者曰車戟,所以別之也。

釋名

《釋兵》

戟,格也,旁有枝格也。

《戈句》,矛戟也。戈,過也。所刺擣則決過,所鉤引則制之, 弗得過也。車戟曰「常」,長丈六尺,車上所持也。八尺曰 尋,倍尋曰常,故稱「常」也。

《手戟》,手所持摘之戟也。

方言

《雜說》

戟,楚謂之「孑。」凡戟而無刃,秦晉之間謂之。或謂之 鏔,吳揚之間謂之「戈」,東齊秦晉之間謂其大者曰《鏝 胡》,其曲者謂之鉤。鏝胡。

《孑》,取名於「鉤。」也。即今「雞鳴孑㦸」也。

「三刃枝」,南楚宛郢謂之匽戟。其柄自關而西謂之柲, 或謂之殳。

「《三刃》枝」 ,今㦸中有小孑刺者,所謂雄戟也。「宛郢」 ,今江陵也。

古今注

《棨戟》

棨戟,殳之遺象也。《詩》所謂「伯也執殳,為王前驅。」殳,前 驅之器也,以木為之。後世滋偽,無復典刑,以赤油韜 之,亦謂之油戟,亦謂之棨戟,王公以下通用之以前 驅。

中華古今注

《戈戟》

魯陽以長戈指日,日為之退舍,戈由殳也,戟以木為 之。後世刻偽,無復典刑,赤油韜之,亦謂之「油戟」,亦謂 之「棨戟。」王公已下通用,以為前驅。唐五品以上,皆施 棨戟于門。

《矛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