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4 (1700-1725).djvu/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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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氏曰:上欲見兵柄之圓扁,故以「句刺」 為對。此欲見其把圍之長短遠近,故以「毄」 為對 。賈氏曰:以殳長丈二而無刃,可以毄打人,故云「毄兵 。」 毛氏曰:「同強與矢,人之同異」 ,彼以兩物相比為同,此就一物之上下以為同,故鄭曰:「同強上下同也。」

凡為殳,「五分其長,以其一為之,被而圍之。」

趙氏曰:被謂把中,圍謂圍而圜之也。正其所執之處,而手所被者,故曰「被。」 然前云舉,而此卻云被者,蓋舉則舉而提之,被則操而用之之處,本不同也。殳長尋有四尺,計丈二尺,五分其長,以其一為之被而圍之,則把處得二尺四寸長放圍也。於此處圜之,則非所執之處,必不圜矣。注「謂殳於八觚」 ,明其非所執處有稜角也。

參分其圍,去一以為《晉圍》;五分其晉圍,去一以為首 圍。

趙氏曰:「晉,謂殳下插車處。《銅鐏》首」 ,謂殳上頭銳處也。三分被圍,去一為晉圍,則晉圍長一尺六寸,而趨鐏處又殺也;五分晉圍,去一為首圍,則首圍長一尺二寸有奇,而趨上頭尖處愈殺也。

凡為酋矛,參分其長,二在前,一在後而圍之。

趙氏曰:《酋矛》止言二在前,一在後,不指其圍處,長處則五分去一,其尺寸尤不可考。意者與殳同制,故經略之耶?圍之亦欲圜細而好操執也 。陳用之曰:「舉殳矛與酋矛之圍,則戈也、戟也、夷矛也,三者之圍,亦從可知。」

五分其圍,去一以為《晉圍》;參分其晉圍,去一以為《刺 圍》。

陳用之曰:「晉圍指其在下言之,首圍指其在上言之,刺圍指其上銳者言之。於《殳》言首,以其上無刃,直指其首而已;於矛言『刺』」 ,以其上為有所入,故以其銳名之。鄭氏以矛為刺兵,其誤蓋本於此 。鄭康成曰:「為戈戟之矜,所圍如殳夷矛如酋矛。」

凡試《廬》事,置而搖之,以眡其蜎也;炙諸牆,以眡其橈 之均也;橫而搖之,以眡其勁也。

鄭康成曰:「置猶樹也 。」 賈氏曰:「置而搖之,謂豎之於地上,以手搖之,以眡其蜎蜎然均否 。」 鄭康成曰:「炙猶柱也,以柱兩牆之間,輓而納之,本末勝負可知也。」 正於牆,牆歰 。又曰:「橫而搖之,謂橫置於膝上,以一手執一頭搖之,以眡其堅勁與否也。」 陳用之曰:「置而搖之以視其蜎,言所病也;炙諸牆,以視其橈之均,橫而搖之」 以視其勁,言所利也。

六建既備,車不反覆,謂之《國工》。

鄭康成曰:「六建,五兵與人也 。」 俞氏曰:「車之六建,夷矛建於酋矛之前,酋矛建於戟之前,戟建於殳之前,殳建於戈與人之前 。」 王昭禹曰:「六建,所謂車有六等之數也 。」 鄭康成曰:「廬人所造,有柄者,戈戟、殳、酋矛、夷矛,五兵也。反覆,猶軒輖。」

《雜釋》

《矛》,吳揚江淮南楚五湖之間謂之。或謂之「鋋」,或謂 之「鏦。」其柄謂之鈐。

鑽謂之。 矜謂之杖。

矛戟槿即杖也

凡矛,骹細如鴈脛者,謂之「鶴。」厀有小枝刃者,謂之「鉤。」

鶴厀今江東呼為《鈐釘》。

矛,或謂之。 錟謂之鈹。

今江東呼大矛為「鈹。」

骹謂之銎。

即矛刃下口

鐏謂之釪。

釪音扞,或名為「鐓。」

柢,柲,刺也。

皆矛戟之槿,所以刺物者也。

《釋用器》

仇,矛讎也。所伐則平,如討仇讎也。

《釋兵》

矛,冒也,刃下冒,矜也,下頭曰鐏。鐏,入地也。松櫝,長三 尺,其矜宜輕,以松作之也。櫝,速櫝也,前刺之言也。 矛長丈八尺曰槊,馬上所持,言其槊槊便殺也。又曰: 「激矛」,激,截也,可以激截敵陣之矛也。仇矛,頭有三叉, 言可以討仇敵之矛也。

《夷矛》,夷常也。其矜長丈六尺。不言常而曰「夷」者,言其 可夷滅敵,亦車上所持也。

徐本作夷矛,長九尺者也。霍也,所中霍然,即破裂也。 《殳矛殳》殊也。長丈二尺而無刃,有所撞挃於車上,使 殊離也。

鋋,延也,達也,去此至彼之言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