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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5 (1700-1725).djvu/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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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氣。上為聖政之累,莫此為甚。臣愚欲望陛下明詔 銓曹,更定選格,凡州郡兩獄官,專注任滿有舉主關 陞人,或應格不足則次任。任滿銓試中第二等以上 人,其常調關陞及省部胥史,並不得注擬。見在任者, 非舉主關陞人,即令守倅銓量,如委昏繆疾病,即保 明聞奏,特與祠祿。其未到人,候赴上日,亦從守倅銓 量,方許放上。若守倅徇私失實,即許監司劾奏罷免。 所有省部胥史,雖已注官待次,並令赴部,別與擬授。 庶幾治獄之官,其選少清,各知任職,仰副陛下欽恤 之意。」取《進止》。

《與葉提刑》
前人

術略精明,材猷敏贍。頃屢將于使指,茲復謹于邦刑。 深窮法令之原,吏無以肆;茂著平反之績,人用不冤。 顧此妄庸,將依庇冒。修容以進,即伸巡屬之恭;奉教 於前,預切簡書之畏。春和在序,淑氣方升。惟加厚于 保綏,用對揚于休渥。傾瞻之悃,頌述奚殫。

《論漢刑》
馬端臨

按:漢儒如賈誼、董仲舒最為醇正,然至其論諸侯王, 則皆主於誅殺仲舒,此對,與《天人三策》議論迥別。真 西山亦謂:「太史公言賈誼明申、韓,今讀政事書,藹然 有洙、泗典型,未見其為申、韓之學。」至「諸侯王皆眾髖 髀」等語,然後知太史公之說不謬。孟子曰:「子以為有 王者作,將比今之諸侯而誅之乎?其教之不改而後 誅之乎?」聖賢處士,固不同也。蓋諸侯王雖漢初之深 患,然根連株逮而誅鋤之於後,固不若建法立制而 閑防之於初也。孝文時,淮南、齊北亦嘗構逆,討而戮 之,罪止其身,未嘗深竟黨與,亦不聞復有後患,何必 誅二萬餘人哉!

按古者五刑,大辟至重,墨至輕。孝文除肉刑,以髡鉗 代墨,以笞代劓剕。其後復減笞數,定箠令,則刑制益 寬矣。然景武以後,習為嚴酷,死刑至多。《甯成傳》稱,「成 抵罪髡鉗」,是時九卿死即死,少被刑,而成刑極,自以 為不復收。又王吉、龔遂、王式皆坐輔導昌邑王無狀 減死,鉗為城旦舂。《何並傳》,並為潁川太守,鍾元為尚 書令元弟威為郡掾贓千金並過辭元元免冠為弟 請一等之罪。如淳曰減死罪一等「蚤就髡鉗,並不許卒論殺威。」 以是觀之,則知當時死刑至多,而生刑反少。髡鉗本 以代墨,乃刑之至輕者,然減死一等,即止於髡鉗,進 髡鉗一等,即入於死,而笞、箠所以代剕劓者,不聞施 用矣。

按:崔實《政論》主於嚴刑,而其論發於桓帝之初年,司 馬溫公亦以為矯一時之枉。然愚嘗考之,漢自沖質 而後,政日以圯,其弊蓋原於人主昏庸,戚閹相繼秉 政,紀綱日亂,刑罰不中,而國隨以亡,其咎不在于刑 輕也。且二帝之時,屢有詔書,輕減死罪,或至于髡鉗, 或徙邊,或贖縑,唯謀反大逆不用此令,然坐忤梁冀 而亡命者死,坐張儉親知及所經過者死。此二者所 誅甚眾,豈亦反逆乎?蓋牧守皆戚閹之黨,故於其所 疾惡者,公違詔書而誅殲之。且當時奸凶得志,忠賢 受禍,民不見德,亡形已具,猶幸刑制稍寬,於西都時 有寬恤之詔,故其所誅殄及於黨錮之清流,而不及 於無事之百姓。若使一用武、宣之法,則狼牧虎冠之 徒,其作威殺戮,毒痡四海,必又有不可勝言者。自古 人主之淫刑嗜殺者,如漢之孝武,唐之則天,寵用張 湯、義縱、王溫舒、周興、來俊臣之徒,恣為威酷,然不旋 踵而以法誅滅之。蓋二主亦知人之不可多殺,特不 能勝其好殺之心,而至於用此曹,旋覺其非而誅之, 以謝天下。張而能㢮,故不至於亡其國。桓、靈之昏庸, 豈足以語此?以昏庸之主,而復欲行其嚴酷之法,則 土崩瓦解之勢,當如亡秦,亦不待建安之末,而漢鼎 始移矣。

《請除非法之刑》
錢易

「臣竊聞聖人之為政也,太上以仁,其次以智。仁智不 行,上下無信。是故刑之設也,蓋國家不得已而用之。 約禮從輕,察罪肆赦,聖人實有憫傷之心焉。是以刑 之用,期于無刑爾,非欲毒於民也。凡有罪之獄,則五 辭五聽,無有疑屈,然後擇其時而行之。又痛其不可 盡行,乃施許贖之典,則君之省刑愛民,斷可知矣。」堯 之時,誅四罪,止曰殛鯀于羽山,竄三苗于三危,放驩 兜于崇山,流共工于幽州,何獨不言「殺鯀」、誅三苗、戮 驩兜、斬共工于其處?然此四者,皆殺戮滅絕之典也。 蓋堯之仁聖,而四者雖凶,尚惡言殺。是故國之慎者, 莫先乎刑,刑之傷者,無甚于殺。乃修其法式,以節其 用。刑不踰法,法有所據,不本於法則「刑黷,刑黷則法 無據,法無據則國政暴,國政暴則臣不敢言,臣不敢 言則一人專善惡之心以獨理天下,獨理不及則幾 于亂矣。」秦任商鞅,仁智不行,而厚於法。天欲喪秦,而 始皇復酷於民,棄三代之法,恣一時之威,行肉刑族 誅之例,為秦民者皆冤之。殘害父母之體,令受苦痛, 一人有過而九族遭誅戮。漢祖既入關,蕭何以文無 害居宰相,故約秦之法為三章。文帝有德,詔除肉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