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5 (1700-1725).djvu/18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刑人不在君側。

大全人君當近有德者,又以慮其怨恨而為變也。

《文王世子》「公族其有死罪,則磬于甸人;其刑罪,則纖 剸,亦告于甸人。」公族無宮刑。

陳註磬懸,縊殺之也。甸人,掌郊野之官,為之隱故,不於市朝。其刑罪之當纖刺剸割之時,亦鞫讀刑法之書于甸人之官也。無宮刑者,不絕其類也。

獄成,有司讞于公,其死罪則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 罪則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 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對,走出,致刑于 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雖然,必赦之。」有司對曰:「無及 也。」反命于公,公素服不舉,為之變,如其倫之喪,無服, 親哭之。

陳註《獄成》,謂所犯之事,訊問已得情實也。讞,議刑也。殺牲盛饌曰舉,素服不舉,為之變其常禮,示憫惻也。如其親疏之倫,而不為弔服者,以不親往故也。但居外不聽樂,及賻贈之類,仍依親疏之等耳。「親哭之」者,為位於異姓之廟,而素服以哭之也。天子諸侯絕旁親,故知此言「無服」,是不為弔服。

公族之罪,雖親不以犯有司正術也,所以體百姓也。 刑於隱者,不與國人慮兄弟也。弗弔弗為服,哭於異 姓之廟,為忝祖,遠之也。素服居外不聽樂,私喪之也。 骨肉之親無絕也。公族無宮,刑不剪其類也。

陳註正術,猶言常法也。公族之有罪者,雖是君之親,然亦必在五刑之例而不赦者,是不以私親而干犯有司之正法也。所以然者,以立法無二制,當與百姓一體斷決也。與猶許也。刑于甸師隱僻之處者,是不許國人見而謀度吾兄弟之過惡也。刑已當罪而猶私喪之者,以骨肉之親,雖陷刑戮,無斷絕之理也。受宮刑者。絕生理。故謂之「腐刑。」如木之朽腐。無發生也。此刑不及公族。不忍剪絕其生生之類耳。

穆王作呂刑詰四方

按《書經》呂刑:

蔡註呂侯為天子司寇,穆王命訓刑以詰四方。史錄為篇。

惟《呂命》。王享國百年,耄荒度作刑,以詰四方。王曰:「若 古有訓。蚩尤惟始作亂,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賊,鴟義 姦宄,奪攘矯虔。」

蔡註鴟義者,以鴟張跋扈為義。「矯虔」者,矯詐虔劉也。

苗民弗用靈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殺戮無辜, 爰始淫為劓刵椓黥,越茲麗刑并制,罔差有辭。

蔡註苗民承蚩尤之暴,不用善而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名之曰「法」,以殺戮無罪。于是始過為劓鼻、刵耳、椓竅、黥面之法,於麗法者必刑之,并制無罪,不復以曲直之辭為差別,皆刑之也。大全新安陳氏曰:「呂氏謂古未有五刑,自苗民制之,然後聖人始不得已而用之」,非也。《舜典》稱「象以典刑,流宥五刑」,下文「方及誅四凶」,三苗居一焉。蓋五刑其來久矣,豈有苗民始作五刑,舜乃效尤用之之理?鄭殺鄧析而用其竹刑,《傳》猶譏之。孰謂舜以三苗虐威而竄其身,乃效其虐威而用其法乎?曰作五虐之刑,曰淫,為劓刵椓黥曰虐與淫可見非即古之五刑,必又暴虐淫過用之,或如紂之炮烙剖心,孫皓之鑿人目、剝人面之類耳。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帝王二千年相承,莫之能改,而謂始於苗民乎?使果創始於苗民,穆王方諄諄以苗民為戒,乃遵用其法乎?不然,必矣。臨川吳氏曰:「苗民,三苗之君也,蠻獠之處」,擅自長雄,雖君其國,非受天子命而為諸侯也,其實一民而已。五虐之刑,比舊《五刑》更加酷虐也。曰法,非法而謂之法也。殺戮,大辟也。劓、刵皆劓辟。不言剕辟者,包於劓宮。或曰:「刖」字誤為刵也。椓宮、辟、黥、墨辟并制,一并制之,不分輕重也。

民興胥漸,泯泯棼棼,罔中于信,以覆詛盟,虐威庶戮, 方告無辜于上。上帝監民,罔有馨香,德刑發聞惟腥。 皇帝哀矜庶戮之不辜,報虐以威,遏絕苗民,無世在 下,乃命重黎,絕地天通,罔有降格。群后之逮,在下,明 明,棐常,鰥寡無蓋。皇帝清問下民,鰥寡有辭于苗。德 威惟畏,德明惟明,乃命三后,恤功于民。伯夷降典,折 民惟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稷降播種,農殖嘉穀;三 后成功,惟殷于民。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穆 穆在上,明明在下,灼于四方,罔不惟德之勤。故乃明 于刑之中,率乂于民棐彝,典獄非訖于威,惟訖于富, 敬忌罔有擇言在身。惟克天德,自作元命,配享在下。」 王曰:「嗟!四方司政典獄,非爾惟作天牧,今爾何監?非 時伯夷播刑之迪?其今爾何懲?惟時苗民匪察于獄 之麗,罔擇吉人,觀于五刑之中;惟時庶威奪貨,斷制 五刑,以亂無辜。上帝不蠲,降咎于苗。苗民無辭于罰, 乃絕厥世。」王曰:「嗚呼,念之哉!伯父、伯兄、仲叔、季弟、幼 子、童孫,皆聽朕言,庶有格命。今爾罔不由慰日勤,爾 罔或戒不勤。天齊于民,俾我一日,非終惟終,在人。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