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5 (1700-1725).djvu/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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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帝天嘉元年冬十二月詔春夏停大辟刑

按《陳書文帝本紀》,「天嘉元年冬十二月乙未,詔曰:古 者春夏二氣,不決重罪。蓋以陽和布澤,天秩是弘。寬 網省刑,義符含育。前王所以則天象地,立法垂訓者 也。朕屬當澆季,思求民瘼,常欲式遵舊規,用長風化。 自今孟春訖于夏首,罪人大辟事已款者,宜且申停。」 按《隋書刑法志》:「文帝性明察,留心刑政。親覽獄訟,督」 責群下,政號嚴明。是時承寬政之後,功臣貴戚有非 法,帝咸以法繩之,頗號峻刻。

孝文帝太和十二年秋九月以月蝕詔修刑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十有二年,「秋九月甲午,詔 曰:『日月薄蝕,陰陽之恆度耳。聖人懼人君之放怠,因 之以設誡,故稱日蝕修德,月蝕修刑』。迺癸巳夜月蝕 盡,公卿以下宜慎刑罰,以答天意。」

北齊

北齊設殿中都官,統諸曹,又設大理寺,掌刑獄。 按《隋書百官志》:「尚書省置吏部、殿中、祠部、五兵、都官、 度支等六尚書,六尚書分統列曹,殿中統殿中儀曹 三公、駕部四曹,都官統都官二千石。比部、水部、膳部 五曹。三公掌五時讀時令,諸曹囚帳,斷罪赦日,建金 雞等事。比部掌詔書律令勾檢等事。」大理寺卿、少 卿、丞各一人。有功曹、主簿、錄事等員。掌決正刑獄。正、 監、評各一人,律博士四人,明法掾二十四人,檻車督 二人,掾十人,獄丞、掾各二人,同直、明法各十人。

北周

北周依《周禮》建六官秋官府,領司寇等眾職。

按《周書盧辯傳》,「太祖欲行《周官》,命蘇綽掌其事。未幾 綽卒,乃令辯成之。於是依《周禮》建六官,置公、卿、大夫、 士、秋官府,領司寇等眾職。以魏恭帝三年始命行之。」 按杜氏《通典》,「後周有秋官大司寇卿,掌刑邦國。其屬 官又有刑部中大夫,掌五刑之法。」又《周官》有小司 寇中大夫,後周依之。又《周禮》大司寇屬官有士師 下大夫,後周有小刑部下大夫,屬秋官。又都官郎 中,後周曰司厲。又《周官》有「私屬下士」,後周依之。 又比部郎中,後周曰計部中大夫。又《周禮地官》有 司門下大夫,掌授管鍵啟閉。歷代多闕,至後周依之。 又《周官》有司門上士,後周依之。

高祖保定元年秋七月詔減刑

按《周書武帝本紀》,保定元年「秋七月戊申,詔曰:『亢旱 歷時,嘉苗殄悴,豈獄犴失理,刑罰乘衷,歟其所在見 囚死以下,一歲刑以上,各降本罪一等,百鞭以下,悉 原免之』。」

隋設都官尚書及刑部、比部、司門侍郎,仍置大理寺 以掌刑獄。

按《隋書百官志》:「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 多依前代之法。置尚書省都官尚書,統都官侍郎二 人,刑部、比部侍郎各一人,司門侍郎二人。置大理寺, 大理寺卿、少卿各一人,丞二人,主簿、錄事各二人。大 理寺不統署。又有正、監、評各一人,司直十人,律博士 八人,明法二十人,獄掾八人。」

文帝開皇三年四月改都官尚書為刑部尚書諸曹侍郎加為從五品增置通事舍人十二員罷大理寺監評及律博士員加置正為四人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開皇六年置員外郎。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六年尚書省二 十四司。各置員外郎一人。以司其曹之籍帳。侍郎闕。 則釐其曹事。」

開皇十二年秋八月詔「死罪悉移大理奏裁。」

按《隋書文帝本紀》,開皇十二年秋八月甲戌,制天下 死罪,諸州不得便決,皆令大理覆治按《刑法志》:「十 二年,帝以用律者多致踳駮,罪同論異,詔諸州死罪 不得便決,悉移大理案覆事盡,然後上省奏裁。」 開皇十四年,諸省各置主事令史員。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開皇十六年秋八月丙戌詔「決死罪者三奏而後行 刑。」

按:《隋書文帝本紀》云云。按志與本紀同作十五年

煬帝大業三年尚書省各置侍郎改刑部為憲部郎又改置增減諸郎官大理寺置二少卿改丞為勾檢官增置正員及司直評事

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煬帝即位,多所 改革。三年定令,品自第一至于第九,唯置正從,而除 上下階。」尚書省六曹,各侍郎一人,以貳尚書之職。諸 曹侍郎並改為郎。又改吏部為選部郎,戶部為人部 郎,禮部為儀曹郎,兵部為兵曹郎,刑部為憲部郎,工 部為起部郎,以異六侍郎之名。廢諸司員外郎,而每 增置一曹郎,各為二員。都司郎各一人,品同曹郎,掌 都事之職。以都事為正八品,分隸六尚書。諸司主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