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5 (1700-1725).djvu/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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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和二年十月己丑。罷京畿轉運使、提點刑獄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五年三月壬子詔仍敕轉運使提點刑獄八月乙酉罷諸路提點刑獄使臣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神宗熙寧元年三月丙戌詔恤刑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二年十一月丙子,罷諸路提刑「武臣。」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三年三月丙辰,立試刑法及詳刑官。九月己亥, 始試法官。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四年春正月乙未,詔詳定《大辟詳覆法》。夏四月 丙辰朔,恤刑。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熙寧六年三月丁卯,詔「進士、諸科並試明法注官。」戊 辰,置刑獄檢法官。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元年十二月戊午置大理寺獄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帝以國初廢大 理獄,非是。元豐元年詔曰:「大理有獄尚矣,今中都官 有所劾治,皆寓繫開封諸獄,囚既猥多,難於隔訊,盛 夏疾疫,傳致瘐死,或主者異見,歲時不決,朕甚愍焉。 其復大理獄,置卿一人,少卿二人,丞四人,專主鞫訊, 檢法官二人,主簿一人。應三司諸寺監吏犯杖笞不 俟追究者,聽即決,餘悉送大理獄。」其應奏者,並令刑 部、審刑院詳斷。《應天下奏按》,亦上之。

元豐二年四月甲子,詔增審刑院詳議、詳斷官,罷刑 部檢法官。

按:《宋史神宗本紀》云云。

元豐五年,分命大理少卿「左斷刑、右治獄。」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元豐五年,分命 少卿左斷刑,右治獄。斷刑則評事檢法,丞議正審,治 獄則丞專推劾,主簿掌案籍,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 焉。」

元豐六年,分大理司,直與正為斷司,丞與長貳為「議 司。」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元豐六年,刑部 言:「舊詳斷官分公按訖,主判官論議改正,發詳議官 覆議,有差失問難,則書於檢尾,送斷官改正,主判官 審定,然後判成。自詳斷官歸大理,為評事、司直,議官 為丞,所斷案草,不由長貳,類多差忒。迺定制分評事、 司直與正為斷司,丞與長貳為議司。凡斷公案,正先 詳其當否,論定則簽印注日,移議司覆議,有辯難,乃 具議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成錄奏。」

哲宗元祐元年三月辛未置訴理所許熙寧以來得罪者自言癸酉置開封府界提點刑獄一員七月丁巳置檢法官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三年八月丙戌,罷《吏試斷刑法》。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元祐五年,中丞言:「命官犯罪,事干邊防軍政者,令樞 密院同進取旨。」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元祐五年,詔命 官犯罪,事干邊防軍政,文臣申尚書省,武臣申樞密 院。中丞蘇轍言:「舊制,文臣吏民斷罪公案歸中書,武 臣軍士歸樞密,而斷例輕重悉不相知。元豐更定官 制,斷獄公案并由大理、刑部申尚書省,然後上中書 省取旨。自是斷獄輕重比例始得歸一,天下稱明焉。」 今復分隸樞密,必有罪同斷異,失元豐本意。請并歸 三省,其事干邊防軍政者,令樞密院同進取旨,則事 體歸一,而兵政大臣各得其職。

元祐六年四月,詔恤刑。是年,詔「命官犯罪,干邊防軍 政者,刑部定斷,樞密院同取旨。」

按《宋史哲宗本紀》:元祐六年四月丙申,詔恤刑。按 《刑法志》:元祐六年「乃詔文武官有犯同案,干邊防軍 政者,刑部定斷,仍三省樞密院同取旨。」

元祐八年二月壬子,詔「刑部不得分禁繫人數瘐死 數多者申尚書省。」四月癸丑,詔恤刑。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八年,中書省言, 「昨詔內外歲終具諸獄囚死之數,而諸路所上,遂以 禁繫二十而死,一者不具,即是歲繫二百人,許以十 人獄死,恐州縣弛意獄事,其非欽恤之意。」詔刑部自 今不許輒分禁繫之數。

紹聖元年四月丙午以旱詔恤刑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紹聖二年七月,大理寺復置右治獄。是年,戶部置推 勘檢法官。

按《宋史哲宗本紀》,紹聖二年秋七月丙辰,詔大理寺 復置右治獄,仍依元豐例添置官屬。按《刑法志》:「紹 聖二年,戶部如三司故事,置推勘檢法官,應在京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