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5 (1700-1725).djvu/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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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統元年,以兵、刑、工為右三部,置尚書二員,侍郎二 員,郎中五員,員外郎五員,以郎中、員外郎各一員專」 署刑部。至元元年,析置工部,而兵刑仍為一部,尚書 四員,侍郎仍二員,郎中四員,員外郎置五員。三年,復 為右三部。七年,始別置刑部,尚書一員,侍郎一員,郎 中一員,員外郎二員。八年,改為兵刑部。十三年,又為 刑部。二十三年,六部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定以二 員為額。大德四年,尚書增置一員,其首領官則主事 三員,吏屬則蒙古必闍赤四人,令史三十人,回回令 史二人,怯里馬赤一人,知印二人,奏差十人,書寫三 人,典吏七人。其屬:司獄司,司獄一員,獄丞一員,獄典 一人。初以右三部照磨兼刑部繫獄之任。大德七年, 始置專官。部醫一人,掌調視病囚。司籍所,提領一員, 同提領一員。至元二十年,改「大都等路斷沒提領所 為司籍所」,隸刑部。

御史臺,大夫二員,中丞二員,侍御史二員,治書侍御 史二員,掌糾察百官善惡,政治得失。至元五年,始立 臺建官,設官七員,檢法二員,獄丞一員。七年,改典事 為都事。十九年,罷檢法、獄丞。二十七年,始置經歷一 員。皇慶元年,增中丞為三員,二年減一員。至治二年, 大夫一員。後定置御史大夫二員,中丞二員,侍御史 二員,治書侍御史二員,經歷一員,都事二員,照磨一 員,承發管勾兼獄丞一員,架閣庫管勾兼承發一員, 掾史十五人,譯史四人,知印二人,通事二人,宣使十 人,臺醫二人,蒙古書寫二人,典吏六人,庫子二人。 大宗正府,國初未有官制。首置斷事官,曰「札魯忽赤」, 會決庶務,凡諸王、駙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應犯一 切公事,及漢人姦盜詐偽、蠱毒厭魅、誘掠逃驅輕重 罪囚,及邊遠出征官吏,每歲從駕,分司上都,存留住 冬諸事,悉掌之。」至元二年,置十員。三年,置八員。十四 年,置十四員。十五年,置十三員。二十一年,置二十一 員。二十二年,增至三十四員。二十八年,增至四十六 員。大德四年,省五員。十一年四十一員。皇慶元年省 二員,以漢人刑名歸刑部。泰定元年,復命兼理。置扎 魯忽赤四十二員,令史改為掾史。致和元年,以上都、 大都所屬蒙古,并怯薛軍站色目與漢人相犯者,歸 宗正府處斷,其餘路、府、州縣,漢人、蒙古、色目詞訟,悉 歸有司。刑部掌管正官,扎魯忽赤四十二員,郎中二 員,員外郎二員,都事二員,「承發架閣庫」,管勾一員,掾 史十人,蒙古必闍赤十三人,通事、知印各三人,宣使 十人,蒙古書寫一人,典吏三人,庫子一人,醫人一人, 司獄二員。

世祖中統三年四月詔重罪必得實奏聞然後行法十一月諭乘怒誅殺必遲留覆奏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三年四月庚子,詔:「自今部曲 犯重罪,鞫問得實,必先奏聞,然後置諸法。」十一月乙 巳,有旨諭史天澤:「朕或乘怒欲有所誅殺,卿等宜遲 留一二日,覆奏行之。」

至元二年五月庚寅令軍中犯法不得擅自誅戮罪輕斷遣重者聞奏

至元十一年十一月癸巳,敕「京師盜詐者,宜峻立治 法。」

按:以上《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五年五月,詔:「諸職官犯罪,受敕者,從行臺處 之。諸道死罪,按察司審覆類奏。」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五年五月,「詔諸職官犯罪, 受宣者聞奏,受敕者從行臺處之,受省札者按察司 治之。其宣慰司官吏姦邪非違,及文移案牘,從本道 提刑按察司磨刷,應有死罪,有司勘問明白,提刑按 察司審覆無冤,依例結案,類奏待命。」

至元十七年十一月乙巳,詔:「有罪配役者,量其程遠 近,犯罪當死者,詳加審讞。」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年五月。詔諭雲南。大辟罪。仍須待報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年五月丙子。詔諭諸王 相吾答兒。先是雲南重囚。令便宜處決。恐濫及無辜。 自今凡大辟罪。仍須待報。

至元二十八年七月戊申,敕「江南重囚,依舊制聞奏 處決。」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三月,中書省定贓罪十三等,罪入死 者以聞。

按《元史世祖本紀》:「二十九年三月丁未,中書省與御 史臺共定贓罪十三等,枉法者五,不枉法者八,罪入 死者以聞。制曰:可。」

成宗大德二年十二月辛未增置各路推官專掌刑獄上路二員下路一員

按:《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四年正月辛丑,詔:「蒙古都元帥也速答兒,非奉 旨,勿擅決重刑。」

大德五年二月己亥,「凡軍士殺人姦盜者,令軍民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