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5 (1700-1725).djvu/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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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照例發落。其餘緩決人犯,牢固監候。

理藩院。理刑清吏司主事一員,滿筆帖式十一員,俱滿、文、蒙古筆帖式四十一員。漢軍筆帖式二員。

遐陬之眾,不可盡以文法繩之。

國家之待外藩也,立制分條,期於寬簡,其要歸《仁》。

厚,將使臻於「咸善」 而已。

內務府、慎刑司。郎中三員。內掌印一員。員外郎六員。主事一員。筆帖式十四員。

國初置內務府。順治十一年,裁置十二,衙門十八

年裁十三衙門,仍置內務府。所屬有「慎刑司。」 內府刑法之事,皆令總理。

順治元年

《大清會典》:「順治元年覆准恤刑官員,應五年一差。慎。」

選廉明者差往

又順治初定、「凡每年元旦令節七日、上元令節三日」 、恭遇

聖誕令節各一日。

《萬壽聖節》七日、各

壇廟祭享齋戒、以及忌辰素服等日、并封印日期、《四月》

初八日,每月初一、初二日,俱不理刑名。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四月十七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三春不雨,入夏猶旱。朕心甚切憂惶。」

常思雨澤愆期,多由刑獄冤滯。刑部滿、漢堂官,即日會同都察院、大理寺,及凡有刑名事件衙門,督率司官,將在部監犯及發各處羈候聽審人犯,如真犯死罪未經審結,果有情可矜疑者,即日審明,具奏定奪。徒流人犯,察非重情,准與減等。笞杖人犯,准與豁免候審。干連證犯,先行釋放,限十日內開具明簡情節,減免罪名,及釋過人犯,具奏發落。大小獄情未審結者,限一月內通行完結。順天府督同宛大兩縣五城御史督同司坊官,俱照前項事宜,一一遵行。直隸督撫按責成道府州縣,俱速照前著實施行,務期伸冤疏滯。上格

「天心。」欽此。

凡會勘事宜。順治十年題准、一應奉

旨:「該三法司核議事理,刑部審明成招,定罪註定。」看。

語,送都察院參核。既確,送大理寺平允,會稿具題。三衙門議:「同者,合具看語。不同者,各出看語具奏。」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凡恤刑,順治十一年題准直省恤刑。五年

一、次差官同巡按御史審錄「御史執法坊,其失出恤刑原情,矜其失入。刑部差郎中、員外郎十三員,本寺差寺正、寺副二員,取諳練刑名、科深任久者充選。」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令凡遇恤刑之年,內外俱暫」

停秋審

又覆准:恤刑官審錄罪囚,有死罪可矜可疑,及事無證佐可結者,具奏處置。流徒以下減等發落。若原問官有故入人死罪者,會同該巡按題參,流徒以下免其追究。將充軍人犯,除已經發解著伍外,其餘不分曾否詳允,雖經定衛,尚未起解者,逐一開送審錄,內有應釋應減者,會同巡按酌量議妥發落。又,軍罪有不用全例,摘引例文,及不分首從濫坐者,如未發遣,即附入《矜疑疏》內,題請開釋。雜犯死罪准徒五年者,並已徒而又犯徒總徒四年者,各減去一年,例該枷號者就便釋放。其餘流徒等罪,各減等審擬發落,笞罪放免。其贓犯除侵盜官錢糧銀五十兩、糧一百石以上者,照舊監追,如還官銀不足五十兩並入官給主。百兩以上各贓監追至五年。或正犯身故逮及子孫勘無家產者俱令審實具奏開豁。其各處查盤坐贓追賠銀兩草束。亦聽查勘正犯存亡家產有無具奏

裁奪。每一府事完、即便奏請、不必彙題。其經審過重

「囚,奉有題請免死者,撫按官即遵照發落。倘故違翻異,致人於死者,察訪參奏。所遣部寺等官分往審錄。直隸、江南、江北、浙江、廣東、江西、河南、山東、山西、福建各差官一員,四川併陝西差官一員,廣西併湖廣差官一員,雲南、貴州差官一員。應差刑部郎中、員外郎并大理寺寺正、寺副內,擇科深俸久、諳練刑名者,挨」 俸充差。坐名題請、擬用刑部司官十員、大理寺官二員、即移咨吏部、轉咨禮部。鑄關防十二顆、移文內院、撰

敕十二道、給恤刑各官出京之後、按地方遠近分別

限期:直隸六箇月,山東八箇月,山西、河南九箇月,浙江、江西、江南、江北十一箇月,福建、廣東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