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5 (1700-1725).djvu/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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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刑總部彙考六

《禮記》

《月令》

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獄訟。

囹,牢也。圄,止也。《疏》云:「周曰圜土,殷曰羑里,夏曰鈞臺。」囹圄,秦獄名也。在手曰梏,在足曰桎,皆木械也。

孟夏之月,斷薄刑,決小罪,出輕繫。

刑者,上之所施。罪者,下之所犯。斷者,定其輕重而施刑也。決如決水之「決」,謂人以小罪相告者即決遣之,不收繫也。其有輕罪而在繫者,則直縱出之也。

仲夏之月「挺重囚」,益其食。

「挺」者,拔出之義。重囚禁繫嚴密,故特加寬假,

百官靜事無刑,以定晏陰之所成。

「刑」,陰事也。舉陰事則是助陰抑陽,故官府刑罰之事,皆止靜而不行也。凡天地之氣,順則和,競則逆,故能致災咎。此陰陽相爭之時,故須如此謹備。晏,安也。陰道靜,故云「晏。」陰定而至於成,則循序而往,不為災矣。

孟秋之月,用始行戮。

「用始行戮」,順時令也。

命有司,修法制。繕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務搏 執。《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必端平。戮有罪, 嚴斷刑。

奸在人心,故當有以禁止之;邪見於行,故慎以罪之。理,治獄之官也。傷者,損皮膚;創者,損血肉。折者,損筋骨。嚴者,謹重之意,非峻急之謂。

仲秋之月,乃命有司,「申嚴百刑,斬殺必當,毋或枉撓, 枉撓不當,反受其殃。」

季秋之月,乃趣獄刑,毋留有罪。

刑於罪,相得即決之,留而不決,亦悖時令也。

「孟冬之月」,是「察阿黨」,則罪無有掩蔽。

獄吏治獄,寧無阿私。必是正而省察之,庶幾犯罪者不至掩蔽其曲直也。按月令即呂氏春秋呂氏合三代聖王之制為

「此篇秦未見于施行」 ,難定為何代之制,故入于此。

天牢六星存二天理四星存二圖

天牢六星存二天理四星存二圖

圖考

天牢

按《星經》,「天牢六星,在北斗魁下,貴人牢占。」貫索同,主 禁愆暴姦志。

按《史記天官書》不載。按《宋史天文志》:天牢二星,在 北斗魁下,貴人之牢也。主繩愆禦暴。甘氏云:「賤人之 牢也。」

按《步天歌》,「天牢六星太尊邊。」按《新法曆書表》存二。

天理

按《星經》天理四星,在北斗杓中,主貴人牢,為執法官。 按《史記天官書》。不載。按《宋史天文志》。在北斗魁中, 貴人之牢也。

按《步天歌》,「天理四星斗裏暗。」按《新法曆書圖》存二, 不言天理。

大理

按《星經》,「大理二星,在宮門內,主刑獄事也。」

按《史記天官書》不載。按《宋史天文志》在宮門左。一 云在尚書前,主平刑斷獄。

按《步天歌》,「大理兩星陰德邊。」按《新法曆書表》無。

執法

按《星經》,「執法四星,在太陽守西北,主刑獄之人,又為 刑政之官,助宣王命,內常侍官也。」按《步天歌》及《新 法曆書表》俱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