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5 (1700-1725).djvu/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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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

龜山楊氏曰:「文帝之去肉刑,其用志固善也。夫紂作 炮烙之刑,其甚至於刳剔孕婦,則雖秦之用刑,不慘 于是矣。而商之頑民,亦非素教,不聞周繼之而廢肉 刑也,豈武王、周公皆忍人哉?若文帝之承秦,蓋亦務 為厚養而素教之耳,不思所以教養之而去肉刑,是 亦圖其末也。則王通謂其傷於義,恐未為過論。及夫 廢之已久,而崔、鄭之徒乃驟議復之,則其不知本末 也甚矣。」 或曰:「特旨乃人君威福之權,不可無也。」曰: 「不然。古者用刑,王三宥之。若按法定罪而不敢赦,則 在有司。夫唯有司守法而不移,故人主得以義其仁 心。今也法不應誅,而人主必以特旨誅之,是有司之 法不必守,而使人主失仁心矣。」 因論特旨,曰:「『『此非 先王之道。先王只是好生,故《書》曰:『好生之德,洽于民 心』。為天子』,豈應以殺人為己任?孟子曰:『國人皆曰可 殺,然後殺之』。故曰:『國人殺之也』。謂國人殺之,則殺之 者,非一人之私意,不得已也。古者司寇以獄之成告 於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之成告於王,王三 宥,然後致刑』。夫宥之者,天」子之德,而刑之者有司之 公。天子以好生為德,有司以執法為公,則刑不濫矣。 若罪不當刑,而天子必刑之,寧免于濫乎?然此事其 漸有因,非獨人主之過,使法官得其人,則此弊可去 矣。舜為天子,若瞽瞍殺人,皋陶得而執之,舜猶不能 禁也。且法者天下之公,豈宜徇一人之意?嘗怪張釋 之論渭橋犯蹕事,謂宜罰金,文帝怒,釋之對曰:「法者, 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 於民也。」此說甚好,然而曰「方其時,上使人誅之則已。」 以謂為後世人主開殺人之端者,必此言也。夫既曰 法,天子與天下公共,則得罪者天子必付之有司,安 得擅殺?使當時可使人誅之,今雖下廷尉,越法「而誅 之,亦可也。」

五峰胡氏曰:「《生刑》輕則易犯,是教民以無恥也;死刑 重則難悔,是絕民自新之路也。生刑、死刑,輕重不相 懸,然後民知所避,而風化可興矣。」

豫章羅氏曰:「朝廷立法不可不嚴,有司行法不可不 恕。不嚴則不足以禁天下之惡,不恕則不足以通天 下之情。漢之張釋之、唐之徐有功,以恕求情者也。常 袞一切用法,四方奏請,莫有獲者,彼庸人哉?天下後 世典獄之官,當以有功為法,以袞為戒。」

朱子曰:「以舜命皋陶之辭考之,士官所掌,唯象、流三 法而已。其曰『唯明克允』,則或刑或宥,亦唯其當而無 以加矣。又豈一于宥而無刑哉?今必曰堯、舜之世有 宥而無刑,則是殺人者不死,而傷人者不刑也。是聖 人之心不忍于元惡大憝,而反忍于銜冤抱痛之良 民也。是所謂怙終賊刑,刑故無小者,皆為空言以誤」 後世也。其必不然也亦明矣。夫刑雖非先王所恃以 為治,然以刑弼教,禁民為非,則所謂傷肌膚以懲惡 者,亦既竭心思而繼之以不忍人之政之一端也。今 徒流之法既不足以止穿窬、淫放之姦,而其過于重 者則又有不當死而死,如強暴、贓滿之類者。苟采陳 群之議,一以宮剕之辟當之,則雖殘其文體而實全 其軀命,且絕其為亂之本,而使後無以肆焉,豈不仰 合先王之意,而下適當世之宜哉?況君子得志而有 為,則養之之具,教之之術,亦必隨力之所至而汲汲 焉,固不應因循苟且,直以不養不教為當然,而熟視 其爭奪相殺於前也。 獄事,人命所繫,尤當盡心。近 世流俗惑於「陰德」之論,多以縱出有罪為能,而不思 善良之無告,此最弊事,不可不戒。然哀矜勿喜之心, 則不可無也。 今人獄事,只管理會要從厚,不知不 問是非善惡,只務從厚,豈不長姦惠惡?大凡事付之 無心,因其所犯,考其實情,輕重厚薄,付之當然可也。 若從薄者固不是,只云「我只要從厚」,則此病所係亦 不輕。

南軒張氏曰:「治獄所以多不得其平者,蓋有數說。吏 與利為市,固所不論,而或矜智巧以為聰明,持姑息 以惠姦慝,上則視大官之趨向而重輕其手,下則惑 胥吏之浮言而二三其心,不盡其情而一以威怵之, 不原其初而一以法繩之,如是而不得其平者抑多 矣。無是四者之患,郵罰麗於事,而深存哀矜勿喜之」 意。其庶矣乎。在上者又當端其一心。勿以喜怒好惡 一毫先之。聽獄之成而審度其中隱於吾心。竭忠愛 之誠。明教化之端。以期無訟為本。則非唯可以臻政 平訟理之效。而收輯人心。感召和氣。其於邦本所助 豈淺也哉。

象山陸氏曰:「獄訟惟得情為難。唐、虞之朝,惟皋陶見 道甚明,群聖所宗,舜乃使之為士。《周書》亦曰:『司寇蘇 公式敬爾由獄』。《賁象》亦曰:『君子以明庶政,無敢折獄』。」 《賁》乃山下有火,火為至明,然猶言無敢折獄,此事正 是學者用工處。《噬嗑》離在上,則曰「利用獄。」《豐》離在下, 則曰「折獄致刑」,蓋貴其明也。 夫五刑五用,古人豈 樂施此於人哉?天討有罪,不得不然耳。是故大舜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