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獲強盜,雖無被主姓名,亦推賞。」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三年五月「壬申,詔守令尉佐 境內妖民聚集不能覺察致亂者,並坐罪。」六月丁亥, 禁諸路招納淮北人及中原軍來歸者。十月癸未,朱 勝非上《重修吏部七司敕令格式》。壬辰,詔寬私鹽重 法。己亥,禁州縣擅增置稅場。甲辰,申禁私役戰士。十 一月乙丑,禁沿淮諸砦兵擅侵齊境。甲戌,禁掠賣生 口入蠻夷谿峒及以銅錢出中國。 按《刑法志》:紹興 初,州縣盜起,道不通,詔應奏裁者權減降斷遣以聞。 既而奏讞者多得輕貸,官無失入之虞,而吏有鬻獄 之利,往往不應奏者率奏之。三年,乃詔大辟應奏者, 提刑司具因依繳奏。宣州民葉全二盜檀偕窖錢,偕 令佃人阮授、阮捷殺全二等五人,棄屍水中,有司以 屍不經驗奏。侍御史辛炳言:「偕係故殺,眾證分明,以 近降法不應奏。諸獄不當奏而奏者,雖不論罪,今宣 州觀望,欲併罪之。」帝曰:「若宣州加罪,則實有疑者亦 不復奏陳矣。」於是法寺、刑部止罰金。
按《文獻通考》:紹興三年詔:自今犯私鹽並依紹興敕 斷。其去年十二月甲午敕旨及今年六月辛丑尚書 省批送指揮,更不施行。先是,殿中侍御史常同入對, 論私販刑名太重,其略曰:「紹興敕,私有鹽一斤徒一 年,三百斤配本城煎煉者,一兩比二兩,刑名不為不 重。後來復降指揮,又因官司申請,不以赦原減,雖遇 特恩,不原為法,可謂盡矣。去年之冬,因大軍所屯,嘗 有軍卒私販,百姓因之,故有亭戶不以多寡,杖脊配 廣南指揮」,蓋一時禁止,非通天下永久之法也。昨因 榷貨務看詳,以謂諸路亦合一體施行,遂批狀行。提 領官張純,一,堂吏耳,但欲附會去相之意,朝廷不謀 之廷臣,不付之戶部,不稟之聖旨,遂以批狀行之,何 其易哉!自此法之行,州郡斷配,日日有之,破家蕩產, 不可勝計。主議之臣,但曰「刑不峻不足以致厚利。」夫 峻刑章而不恤民害,此蔡京、王黼之術也,奈何今遂 用之。自古及今,刑之所犯,必稱罪之輕重,豈有罪無 等降,一用重刑之理?今私鹽一斤至杖脊配廣南,則 孰不相率而為百千「斤之多哉?祖宗仁德在人,猶人 之有元氣,今天下之勢,可謂病矣,奈何遂欲傷元氣 乎?法令之行,繫乎國本,不使有識縉紳之士議之,而 使刀筆之吏弄其文墨,非國之福也。望付三省熟議。」 故有是詔。又詔捕獲強盜,雖無被主姓名,贓滿已經 論決者,許推賞。太常少卿唐恕言:「舊法,獲盜不知被 主姓名,則不該賞。故江湖間有舉舟盡遭屠戮,蹤跡 絕滅。官司雖知,終亦掩蔽。蓋既無激勸之方,又欲逃 捕盜之責,法久姦生,望賜更改。」故有是詔。
按《玉海》,紹興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朱勝非等上《重修 吏部敕令格式。繫年錄》云:「紹興三年十月癸未,朱勝 非等上《吏部七司敕令格式》一百八十八卷。先是,吏 部上書洪擬兵部侍郎章誼同修,以省記舊法及續 降旨詳定,至是書成。」〈按九月十月與本紀不同〉 紹興四年。二月壬午。詔贓罪至死者。仍籍其家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五年五月,詔詳定《一司敕令》。十二月,詔修《中興 條例》,為定法,禁用翠羽服。是年,嚴妄奏出入人罪法。 尚書省言:「乞舉行歲終比較計非斷罪法。」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五年五月「丁酉,詔浚提舉詳 定一司敕令。」「十二月辛丑,命左右司、樞密院檢詳官 參考中興已行條例,修為定法。乙巳,禁服用翠羽。」 按《刑法志》:紹興五年,給事中陳由義奏有司多妄奏 出入人罪。帝為申嚴立法,終不悛。
按:《文獻通考》:「紹興五年,尚書省言:『州縣治獄之吏,專 事慘酷,待其垂死,皆托之疫患殺之,未嘗依條醫治。 乞舉行歲終比較,計非斷罪法』。」
紹興六年五月,詔「四川鹽司玩法大使案劾。」禁淮南 收額外雜租。又禁銷錢私鑄銅器。是年,命刑部往諸 州勘事,久不報者皆抵罪,囚病死者研究。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六年五月「戊寅,以四川監司 地遠玩法,應有違戾,令制置大使案劾。癸未,禁淮南 州縣收額外雜色租。甲午,禁銷錢及私鑄銅器。」 按 《刑法志》:紹興六年,令刑部體量公事。邵州、廣州、高州 勘命官淹係至久不報,詔知州降一官,當職官展二 年磨勘,當行吏永不收敘。德慶府勘封川縣令事,七 月不報,詔知州勘官各抵罪。又是年,令諸鞫勘有情 款異同而病死者,提刑司研究之,如冤申朝廷取旨。 紹興七年二月乙巳,詔凡辟舉官犯贓罪罪及所舉 官。五月已丑,禁四川增印錢引。九月戊子,禁諸路進 羨餘。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九年二月癸酉,詔「盜賊已經招安而復嘯聚者, 發兵加誅毋赦。」四月癸酉,詔「新復諸路監司、帥臣按 劾官吏之殘民者。」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年二月,詔贓吏死罪奏裁。十月,宰臣上《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