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聞奏法。禁強族大姓與所屬官吏交往。十一月,定 不舉賢者罪,又制轉遞文字法。十二月,禁網捕野物 及放群鵰枉害物命,又禁上直官及承應人飲酒。是 年,許民得藏制書,旋復禁之。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章宗本紀》:大定二十九 年八月壬辰。初定品官子孫試補令史格及提刑司 所掌三十二條。九月甲子。制諸盜賊聚集至十人或 騎五人以上,所屬移捕盜官捕之,仍遞言省部。三十 人以上聞奏,違者杖百。丁卯制強族大姓不得與所 屬官吏交往,違者有罪。十一月戊辰,諭尚書省,自今 五品以上官各舉所知,歲限所舉之數,如不舉者,坐 以蔽賢之罪。仍依唐制,凡五品以上官到任即舉自 代,並從提刑司採訪之。己巳,初制轉遞文字法。十二 月壬辰,諭有司,女直人及百姓,不得用網捕野物,及 不得放群鵰,枉害物命,亦恐女直人廢射也。戊戌,是 日,禁宮中上直官及承應人等毋得飲酒。按《刑志》: 舊制,禁民不得收制書,恐滋告訐之弊。章宗大定二 十九年,言事者乞許民藏之,平章張汝霖曰:「昔子產 鑄《刑書》,叔向譏之者,蓋不欲預使民測其輕重也。今 著不刊之典,使民曉然知之,猶江河之易避而難犯, 足以輔治,不禁為便。」以眾議多不欲,詔姑令仍舊禁 之。
大定 年,奏「請敕按察官檢察決杖不如法者,令 依已定程式。」
按《金史世宗本紀》,不載。按《賈鉉傳》:賈鉉遷左諫議 大夫,兼工部侍郎,上書曰:「親民之官,任情立威,所用 決杖,分徑長短,不如法式,甚者以鐵刃置于杖端,因 而致死。間者陰陽愆戾,和氣不通,未必不由此也。願 下州郡申明舊章,檢量封記,按察官檢察不如法者, 具以名聞。內庭敕斷,亦依已定程式。」制可。
章宗明昌元年三月定不舉廉能者罪六月定王府家人有犯失覺察罪是年又命審定律令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元年三月癸酉,詔內外五品 以上,歲舉廉能官一員,不舉者坐蔽賢罪。六月己丑, 制定親王家人有犯,其長史府掾失覺察故縱罪。 《按刑志》:明昌元年,上問宰臣曰:「今何不專用律文?」平 章政事張汝霖曰:「前代律與令各有分,其有犯令,以 律決之。今國家制律混淆,固當分也。」遂置詳定所,命 審定律令。
明昌二年二月,更定奴誘良人法。四月,嚴諸部內以 災傷而生弊者。又禁民庶服色違制。六月,禁稱本朝 為番。七月,禁職官妄受獻遺。九月,定詐為制書罪。十 月,禁司獄與地方官交及私建庵室者。十一月,禁女 直人姓氏用漢字,伶人以歷代帝王為戲,稱「萬歲」及 投匿名書者。十二月,定邊將致盜罪。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二年二月「戊戌,更定奴誘良 人法。四月戊子,制諸部內災傷主司,應言而不言及 妄言者,杖七十,檢視不以實者,罪如之。因而有傷人 命者,以違制論。致枉有徵免者,坐贓論。妄告者,戶長 坐。詐不以實罪,計贓重從詐匿不輸法。庚寅,禁民庶 不得服純黃銀褐色,婦人勿禁,著為永制。」六月癸巳, 禁稱本朝人及本朝言語為番,違者杖之。七月己巳, 禁職官元日、生辰受所屬獻遺,仍為永制。九月己未, 定詐為制書未施行罪。十月甲午,敕司獄毋得與府 州司縣官筵宴還往,違者罪之。禁以太一混受錄、私 建庵室者。十一月丙午朔,制諸女直人不得以姓氏 譯為漢字。甲寅,禁伶人不得以歷代帝王為戲及稱 萬歲,犯者以不應為事重法科。《甲子》。制投匿名書者, 徒四年。十二月己卯,定鎮邊守將致盜賊罪。
明昌三年六月辛酉,詔定《內外所司公事故作疑申 呈罪罰格》。十一月丙子,詔臣庶名犯古帝王而姓復 同者,禁之。周公、孔子之名亦令迴避。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明昌四年三月壬申,制定「民習角觝槍棒罪。」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明昌五年正月。禁遣官勸農之擾。三月始定限錢禁。 是年。又請敕定徒年決杖之制。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五年正月己巳,又言遣官勸 農之擾。命提刑司禁止之。三月壬申,初定限錢禁。 按《刑志》:明昌五年,尚書省奏,「在制名例內,徒年之律 無決杖之文,便不用杖。緣先謂流刑非今所宜,且代 流役,四年以上俱決杖,而徒三年以下難復不用。婦 人比之男子雖差輕亦當例減。」遂以徒二年以下者 杖六十。二年以上者,杖七十。婦人犯者,並決五十,著 于《敕條》。
明昌六年五月乙巳,詔:「諸路猛安謀克農隙講武,本 路提刑司察其惰者罰之。」八月乙亥,敕:「宮中承應人 出職後三年內犯贓罪者,元舉官連坐,不在去官之 限。著為令。」十一月壬寅,禁射糧軍應役但成隊伍,不 得持兵器,及凡可以傷人者。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