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死。」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六年五月辛酉,詔禁戍邊軍士牧踐屯田禾稼。 七月癸酉,詔「遣官審理諸路冤滯,正犯死罪明白者, 各正典刑,其雜犯死罪以下,量斷遣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七年二月乙酉,申嚴畜牧損壞禾稼桑果之禁。 十一月閏月戊辰,禁繒緞織日月龍虎,及以龍犀飾 馬鞍者。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八年二月庚戌,申嚴東川井鹽之禁。辛酉,敕「凡 訟而自匿及誣告人罪者,以其罪罪之。」三月己丑,敕 有司毋留獄滯訟,以致越訴,違者官民皆罪之。九月 癸未,敕有司「自今有言茶鹽之利者,以違制論。」十一 月乙亥,禁行《金泰和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九年五月庚午,禁漢人聚眾與蒙古人鬥毆。七 月丁巳,禁私鬻《回回曆》。八月乙未,禁諸人以己事輒 呼至尊稱號者。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二年二月丙寅,禁民間賭博,犯者流之。四月 甲寅,諭中書省議:立登聞鼓,如為人殺其父母兄弟 夫婦,冤無所訴,聽其來擊,其或以細事唐突者,論如 法。五月丁亥,申嚴屠牛馬之禁。九月丁丑,弛河南鬻 馬之禁。十月辛丑,弛北京義錦等處獵禁。十一月己 卯,中書省臣議斷死罪。詔:「今後殺人者,死罪問狀已」 白。不必待時。宜即行刑。其奴婢殺主者。具五刑論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四年四月丙戌,禁江南行用銅錢。五月癸巳, 申嚴大都酒禁,犯者籍其家,貲散之貧民。七月壬辰, 敕犯盜者皆棄市。符寶郎董文忠言:「盜有強、竊,贓有 多寡,似難悉寘於法。」帝然其言,遽命止之。戊戌,申禁 羊馬群之在北者,八月內毋縱出北口諸隘,踐食京 畿之禾,犯者沒其畜。十月辛酉,弛蓋州獵禁。乙亥,禁 無籍軍隨大軍剽掠者。勿過關渡。十一月乙未。凡偽 造寶鈔。同情者並處死。分用者減死杖之具為令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五年正月已亥,收括闌遺官。也先、闊闊帶等 坐易官馬闌遺人畜,免其罪。以諸路州縣管民官兼 領其事。官吏隱匿及擅易馬匹、私配婦人者,沒其家。 禁官吏、軍民賣所娶江南良家子女及為娼者、賣買 者,兩罪之官,沒其直,人復為良。壬寅,弛女直水達達 酒禁。戊申,從阿合馬請,自今御史臺非白於省,毋擅 「召倉庫吏,亦毋究錢穀數,及集議中書不至者罪之。」 庚戌,詔「軍官不能撫治軍士,及役擾致逃亡者,沒其 家貲之半。」二月辛未,以川蜀地多嵐瘴,弛酒禁。五月 乙酉,申嚴無籍軍虜掠及傭奴代軍之禁。十月丁卯, 弛山場樵採之禁。庚午,敕凡軍官私役軍士者,視數 多寡定其罪。十一月甲午,開酒禁。十二月庚辰。詔禁 戍卒毋擾思播之民。從之。丙午。禁玉泉山樵採漁弋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六年三月,敕定掾吏文移稽緩罪。八月,詔定 漢軍逃亡罪。九月,詔有官守不勤於職者,論誅,沒其 家。又詔官吏數外多取者罪之。十一月,敕諸路盜犯 贓少者從輕。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六年三月「丙辰,敕中書省, 凡掾史文移稽緩一日、二日者杖,三日者死。八月甲 辰,詔漢軍出征,逃者罪死,且沒其家。九月乙巳朔,范 文虎薦可為守令者三十人。詔今後所薦,朕自擇之。 凡有官守不勤於職者,勿問漢人回回,皆論誅之,且 沒其家。」庚戌,詔行中書省左丞忽辛兼領杭州等路 諸色人匠。以杭州稅課所入,歲造繒段十萬以進,杭、 蘇、嘉興三路辦課官吏,額外多取分例。今後月給食 錢,或數外多取者,罪之。十一月戊申,敕諸路所捕盜, 初犯贓多者死,再犯贓少者從輕罪論。阿合馬言:「有 盜以舊鈔易官庫新鈔百四十錠者,議者謂罪不應 死。且盜者之父執役臣家,不論如法,寧不自畏。」詔處 死。
至元十八年二月乙亥,詔以刑徒減死者付忻都為 軍。五月庚申,嚴鬻人之禁。壬戌,禁高麗、全羅等處田 獵擾民者。八月乙亥,申嚴大都總管府兵馬司左右 巡院斂民之禁。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十九年二月,嚴禁漢人軍器。三月,禁益都、東平 等郡捕獵。四月,敕:「不以出使所給符上與上而不見 收者,與有司皆罪。」八月,嚴禁以金飾車馬服御,又禁 諸監官不得私造器物。九月,敕定中外官吏贓罪,輕 者杖決,重者處死,言官緘默者與同罪。十一月,詔勢 家商賈阻遏官民船者,沒其家。中書省奏定犯死罪 「者令充軍。」又奏定「殺人者增重其罪。」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十九年「二月甲寅,申嚴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