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三十一年五月。禁豪奪鹽船遞運官物。及私匿 盜犯。六月敕御史與中書同議職官犯贓之律禁釀 酒。又御史奏決獄宜兼用杖笞。不允。七月禁諸王之 下輒自決遣有罪者。十一月詔以世祖所定十三等 例決贓罪。禁作姦犯科者。十二月禁侵擾農桑者 按《元史世祖本紀》。不載按《成宗本紀》:至元三十一 年五月戊寅,禁諸司豪奪鹽船遞運官物,僧道權勢 之家私匿盜犯。六月辛巳,御史臺臣言:「職官犯贓,敕 授者聽總司議,宣授者上聞。其本司聲跡不佳者代 之,受賂者依舊例比諸人加重。」帝曰:「其與中書同議。」 庚寅,詔禁釀酒。辛丑,御史臺臣言:「先朝決獄,隨罪輕 重,笞杖異施。今止用杖,乞如舊制。」不允。七月甲戌,札 魯花赤言:諸王之下有罪者不聞於朝,輒自決遣。詔 禁治之。十一月庚戌,京師犯贓罪者三百人,帝命事 無疑者,准世祖所定十三等例決之。甲子,詔禁作姦 犯科者。十二月戊戌,禁侵擾農桑者。
成宗元貞元年二月詔罪貸斡脫錢而逃隱者五月增重挑補鈔人罪七月立滅盜賊條格詔每道歲貢二人罪其所貢不公者又制定職官坐贓罪例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二月壬午,詔貸斡脫錢 而逃隱者罪之。五月庚辰,增重挑補鈔人罪,告捕者 仍優其賞,令犯人給之。七月丁丑,御史臺臣言:「『內地 盜賊竊發者眾,皆由國家赦宥所致。乞命中書立為 條格,督責所屬,期至盡滅』。制曰:『可』。」乙卯,詔申飭中外, 有儒吏兼通者各路舉之,廉訪司每道歲貢二人,省 臺委官立法考試,中程者用之。所貢不公,罪其舉者, 職官坐贓論斷,再犯者加二等。倉庫官吏盜所守錢 糧,一貫以下笞之,至十貫杖之,二十貫加一等,一百 二十貫徒一年。每三十貫加半年,二百四十貫徒三 年,滿三百貫者死。計贓以《至元鈔》為則。
元貞二年二月,詔「罪不歸金銀符者。」嚴禁軍擅易家 奴代役之法。又定軍卒擅更逃歸之罪。五月,詔輕徒 役罪。六月,制有司徇情之律。降官吏受贓條格。十月, 定坐贓再犯之律。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二年二月「乙亥,詔奉使及軍 官歿而子弟未襲職者,其所佩金銀符歸於官,違者 罪之。丙午,禁軍將擅易侍衛軍,蒙古軍以家奴代役 者罪之,仍令其奴別入兵籍,以其主產資之半畀之。 軍將敢有縱之者,罷其職。庚戌,詔軍卒擅更代及逃 歸者死。五月己丑,詔諸徒役者,限一年釋之,毋杖。六」 月己亥,御史臺臣言:「官吏受賂,初既辭伏,繼以審覈, 而有司徇情,致令異辭者,乞加等論罪。」從之。甲寅,降 《官吏受贓條格》,凡十有三等。十月壬子,職官坐贓,經 斷再犯者,加本罪三等。
大德元年三月禁捕獵五月分定強盜罪六月詔僧道犯重罪聽有司鞫問十二月禁奪民田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元年春三月「丁亥,禁正月至 七月捕獵,大都八百里內亦如之。夏五月戊辰,詔強 盜姦傷事主者,首從悉誅,不傷事主,止誅為首者,從 者刺配,再犯亦誅。六月丙辰,詔僧道犯姦盜重罪者, 聽有司鞫問。十二月戊戌,禁諸王駙馬并權豪毋奪 民田,其獻田者有刑。」
大德二年二月。禁縱牧損農,定惰農及《有司失勸律》。 三月,定僧人犯《姦盜詐偽律》。六月,禁擅行令旨及越 例開讀。七月詔罪奏事不經中書者。十二月。詔罪不 和市價者。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二年「二月癸未,申禁諸路軍 及豪右人等,毋縱畜牧損農。乙酉,詔諸郡凡民播種 怠惰及有司勸課不至者。命各道廉訪司治之。三月 戊子,詔僧人犯姦盜詐偽,聽有司專決。輕者與僧官 約斷,約不至者罪之。六月庚申,禁諸王擅行令旨。其 越例開讀者,併所遣使拘執以聞。七月壬寅,詔諸王 駙馬及諸近侍,自今奏事不經中書,輒傳旨付外者, 罪之。」十二月辛巳,詔和市價直隨給其主,違者罪之。 大德三年三月,更定律令,定軍官受贓罪。四月,申私 鹽禁,又禁和林戍軍竄名他籍。六月,申禁海商鬻人 馬兵杖於諸蕃及福建民,規免門役。十一月,禁和林 釀酒。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三年三月「甲午,命何榮祖等 更定律令,詔軍官受贓罪重者罷職,輕者降其散官, 或決罰就職,停俸期年,許令自效。四月庚午,申嚴江 浙兩淮私鹽之禁。辛未,禁和林戍軍竄名他籍。六月 戊午,申禁海商以人馬兵杖往諸蕃貿易者。禁福建 民冒稱權豪佃戶規免門役。十一月庚辰,禁和林釀 酒。」
大德四年正月,定惡少不法刑制。二月,詔早定律令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四年春正月丙申,申嚴京師 惡少不法之禁,犯者黥刺,杖七十,拘役。二月壬戌,帝 諭何榮祖曰:「律令,良法也,宜早定之。」榮祖對曰:「臣所 擇者三百八十條,一條有該三四事者。」帝曰:「古今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