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筴》,執筴從中宰。尊中于大正之前。太祝以王命 作筴筴,告太宗王命。〈闕二字〉祕作筴。許諾,乃北向繇書 于內楹之門。王若曰:「宗揜大正,昔天之初」,〈闕〉作二后。 乃設建典命赤帝,分正二卿,命𧈪尤于宇少昊,以臨 四方,司〈闕二字〉上天末成之慶。𧈪尤乃逐帝,爭于涿鹿 之河,九隅無遺。赤帝大懾。乃說于黃帝,執𧈪尤殺之 于中異,以甲兵釋怒,用大正。順天思序,紀于大帝,用 名之曰絕轡之野。乃命少昊,請司馬鳥師,以正五帝 之官,故名曰「質。天用大成」,至于今不亂。其在殷之五 子,忘伯禹之命,假國無正,用胥興作亂,遂凶厥國。皇 天哀禹,賜以彭壽,思正《夏略》。今予小子,聞有古遺訓, 予亦述朕文考之言,不易。予用皇威,不忘秪天之明 《典令》。〈闕〉我大治,用我九宗正、州伯教告于我相,在大 國,有殷之〈闕〉《辟自其作》。〈闕〉于古是威,厥邑無類于冀 州,嘉我小國,小國其命余克長國王。嗚呼,敬之哉!如 木既顛厥巢,其猶有枝葉。作休,爾弗敬恤,爾執以屏, 助予一人,集天之顯。亦爾子孫,其能常憂恤乃事,勿 畏多寵,無愛乃嚚,亦無或刑于鰥寡。「罪,惠乃其常, 無別于民。」眾臣咸興,受《大正》書。乃降大史,筴《刑書》九 篇,以升授大正。乃左還自兩柱之間。〈闕〉箴。《大正》曰:「欽 之哉!諸正,敬功爾頌,審三節,無思民因順爾臨獄無 頗,正刑有掇,夫循乃德。式監不遠,以有此人。保寧爾 國,克戒爾服,世世是其不殆,維公咸若。」太史乃降,大 正坐舉書乃中降,再拜稽首。王命太史正升拜于上, 王則退。是月,士師乃命太宗序于天時。祠大暑,乃命 少宗祠風雨百享,士師用受其胾,以為之資邑,乃命 百姓,遂享于富,無思民疾。供百享,歸祭閭率里,君以 為之資。野宰乃命家邑縣都,祠于太祠,乃風雨也。宰 用受其職胾,以為之資采。君乃命天御豐穡,享祠為 施,大夫以為資。箴太史乃藏之于盟府,以為歲典。
景王九年鄭鑄刑書
按《春秋》不書。 按《左傳昭公六年》三月,「鄭人鑄刑鼎。」
〈注〉鑄《刑書》於鼎,以為國之常法。
叔向使詒子產《書》,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則已矣。昔先 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猶不可禁 禦。是故閑之以義,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 之以仁,制為祿位,以勸其從,嚴斷刑罰,以威其淫。懼 其未也,故誨之以忠,聳之以行,教之以務,使之以和, 臨之以敬,涖之以彊,斷之以剛。猶求聖哲之上,明察」 之官,忠信之長,慈惠之師,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 生禍亂。民知有辟,則不忌于上,並有爭心以徵于《書》, 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 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 世也。今吾子相鄭國,作封洫,立謗政,制參辟,鑄刑書, 將以靖民,不亦難乎?《詩》曰:「『儀式刑文王之典,日靖四 方』。又曰:『儀刑文王,萬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爭 端矣,將棄禮而徵于書,錐刀之末將盡爭之,亂獄滋 豐,賄賂並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肸聞之,國將亡,必 多制。其此之謂乎!」復《書》曰:「若吾子之言,僑不才,不能 及子孫,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士文伯曰: 「火見,鄭其火乎?火未」出而作火以鑄刑器,藏爭辟焉。 火如象之,不火何為?
敬王七年冬晉鑄刑鼎
按《春秋》不書。 按《左傳》昭公二十九年:冬,晉趙鞅、荀 寅帥師城汝濱,遂賦晉國一鼓鐵以鑄刑鼎,著范宣 子所為《刑書》焉。仲尼曰:「晉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晉國 將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經緯其民,卿大夫以序守 之,民是以能尊其貴,貴是以能守其業。貴賤不愆,所 謂度也。文公是以作執秩之官,為被廬之法,以為盟 主。」今棄是度也,而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貴?貴何 業之守?貴賤無序,何以為國?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 也,晉國之亂制也,若之何以為法?蔡史墨曰:「范氏、中 行氏其亡乎?」中行寅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 為國法,是法姦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趙氏, 趙孟與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
敬王十九年,鄭作《竹刑》。
按《春秋》不書。 按《左傳定公九年》:「鄭駟歂殺鄧析,而 用其竹刑,君子謂子然,於是不忠,苟有可以加於國 家者,棄其邪可也。」
威烈王十九年魏李悝著法經
按:《通鑑前編》云云。 按注撰次諸國法,著《法經》,以為 政莫急于盜賊,故始于《盜律》。盜賊須劾捕,故著《囚、捕》 二篇。其「輕狡、越城、博戲、借假不廉、淫侈踰制,以為《雜 律》一篇,終以《具律》。具其加減凡六篇,商君受之以相 秦。」具律,今之名例律也。
顯王十年秦定變法之令
按《史記商君傳》:秦孝公以衛鞅為左庶長,定變法之 令,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不告姦者要斬,告姦 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姦者與降敵同罰。為私鬥者各 以輕重被刑。于是太子犯法,衛鞅曰:「法之不行,自上 犯之。太子君嗣,不可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