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之與少府李彊議,以為:「民函陰陽之氣,有好義欲 利之心,在教化之所助。堯在上,不能去民欲利之心, 而能令其欲利不勝其好義也;雖桀在上,不能去民 好義之心,而能令其好義不勝其欲利也。」故堯桀之 分,在於義利而已,道民不可不慎也。今欲令民量粟 以贖罪,如此則富者得生,貧者獨死,是貧富異刑,而 法不一也。人情貧窮,父兄囚執,聞出財得以生活。為 人子弟者,將不顧死亡之患,敗亂之行,以赴財利,求 救親戚,一人得生,十人以喪。如此,伯夷之行壞,公綽 之名滅,政教壹傾,雖有「周召之佐,恐不能復。古者臧 於民,不足則取,有餘則予。《詩》曰:『爰及矜人,哀此鰥寡』。 上惠下也。又曰:『雨我公田,遂及我私』。下急上也。今有 西邊之役,民失作業,雖戶賦口斂,以贍其困乏,古之 通議,百姓莫以為非,以死救生,恐未可也。陛下布德 施教,教化既成,堯舜亡以加也。今議開利路,以傷既 成之化,臣竊痛之。」於是天子復下其議,兩府丞相、御 史以難問張敞。敞曰:「少府、左馮翊所言,常人之所守 耳。昔先帝征四夷,兵行三十餘年,百姓猶不加賦而 軍用給。今羌虜一隅,小夷跳梁於山谷間,漢但令罪 人出財減罪以誅之,其名賢於煩擾良民,橫興賦斂 也。又,諸盜及殺人犯不道者,百姓所疾苦也」,皆不得 贖。首匿見知,縱所不當得為之屬,議者或頗言其法 可蠲除,今因此令贖,其便明甚,何化之所亂?《甫刑》之 罰,小過赦,薄罪贖,有金選之品,所從來久矣,何賊之 所生?敞備皁衣二十餘年,嘗聞罪人贖矣,未聞盜賊 起也。竊憐涼州被寇,方秋饒時,民尚有饑乏,病死於 道路,況至來春將大困乎?不「早慮所以振救之策,而 引常經以難,恐後為重責,常人可與守經,未可與權 也。敞幸得備列卿,以輔兩府為職,不敢不盡愚望之 彊。」復對曰:「先帝聖德,賢良在位,作憲垂法,為無窮之 規,永唯邊竟之不贍,故《金布令甲》曰:『邊郡數被兵,離 饑寒,夭絕天年,父子相失,令天下共給其費,固為軍 旅卒暴之事也。聞天漢四年,常使死罪人入五十萬 錢,減死罪一等。豪彊吏民請奪假貣,至為盜賊以贖 罪。其後姦邪橫暴,群盜並起,至攻城邑,殺郡守,充滿 山谷,吏不能禁。明詔遣繡衣使者以興兵擊之,誅者 過半,然後衰止。愚以為此使死罪贖之敗也,故曰不 便』。」時丞相魏相、御史大夫丙吉亦以為「羌虜且破,轉 輸略足相給」,遂不施敞議。
黃龍元年詔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請
按《漢書宣帝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云云。
元帝初元 年詔議律令有可蠲除減省者條奏
按《漢書元帝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元帝初立,迺下 詔曰:「夫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難犯而易避也。 今律令煩多而不約,自典文者不能分明,而欲羅元 元之不逮,斯豈刑中之意哉!其議律令可蠲除輕減 者條奏,唯在便安萬姓而已。」
初元五年夏四月,詔省刑法七十餘事。除光祿大夫 以下至郎中、《保父母同產之令》。
按:《漢書元帝本紀》云云。
按:《晉書刑法志》:「梁統疏元帝初元五年,輕殊刑三十 四事。」
成帝河平 年詔減死刑審核律令
按:《漢書成帝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成帝河平中,下 詔曰:「《甫刑》云:『五刑之屬三千,大辟之罰,其屬二百』。今 大辟之刑千有餘條,律令煩多,百有餘萬言,奇請它 比,日以益滋。自明習者不知所由,欲以曉喻眾庶,不 亦難乎!於以羅元元之民,夭絕亡辜,豈不哀哉!其與 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 可」蠲除約省者,令較然易知條奏。《書》不云乎:「惟刑之 恤哉。」其審核之,務準古法,朕將盡心覽焉。
鴻嘉元年春三月遣諫大夫舉三輔三河弘農冤獄減未七歲死罪
按《漢書成帝本紀》,鴻嘉元年春二月詔曰:「朕承天地, 獲保宗廟,明有所蔽,德不能綏,刑罰不中,眾冤失職, 趨闕告訴者不絕。是以陰陽錯謬,寒暑失序,日月不 光,百姓蒙辜,朕甚閔焉。《書》不云乎?『即我御事,罔克耆 壽,咎在厥躬。方春生長時,臨遣諫大夫理等舉三輔、 三河、弘農冤獄,公卿大夫、部刺史明申敕守相,稱朕 意焉。其賜天下民爵一級,女子百戶牛酒,加賜鰥寡 孤獨高年帛。逋貸未入者,勿收』。」 按《刑法志》:鴻嘉元 年定令,年未滿七歲,賊鬥殺人及犯殊死者,上請廷 尉以聞,得減死。
綏和二年六月詔諸王列侯及諸民田宅奴婢過品者以律論除任子令及誹謗詆欺法禁獻名獸
按:《漢書哀帝本紀》:「成帝綏和二年六月,詔諸王、列侯 得名田國中。列侯在長安及公主名田縣道,關內侯、 吏民名田,皆無得過三十頃。諸侯王奴婢二百人,列 侯、公主百人,關內侯、吏民三十人,年六十以上,十歲 以下,不在數中。賈人皆不得名田為吏,犯者以律論。 諸名田畜奴婢過品,皆沒入縣官。除任子令及誹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