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45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此页尚未校对

王植之集注張、杜舊律,合為一書,凡一千五百三十 條。事未施行,其文殆滅。法度能言之,於是以為兼尚 書刪定郎,使損益植之舊本,以為《梁律》。天監元年八 月,乃下詔曰:『律令不一,實難去弊。殺傷有法,昏墨有 刑,此蓋常科,易為條例。至如三男一妻,懸首造獄,事 非慮內,法出恆鈞。前王之律』」,後王之令,因循創附,良 各有以。若遊辭費句,無取于實錄者,宜悉除之。求文 指歸,可適變者,載一家為本,用眾家以附;景丁俱有, 則去丁以存景。若景丁二事,注釋不同,則二家兼載, 咸使百司議其可不,取其可安,以為標例。宜云「某等。 如干人同議,以此為長」,則定以為《梁律》,留尚書比部, 悉使備文。若「班下州郡,止撮機要,可無二門侮法之 弊。」法度又請曰:「魏、晉撰律,止關數人。今若皆諮列位, 恐緩而無決。」於是以尚書令王亮、侍中王瑩、尚書僕 射沈約、吏部尚書范雲、長、兼侍中柳惲、給事黃門侍 郎傅昭、通直散騎常侍孔藹、御史中丞樂藹、太常丞 許懋等參議斷定,定為二十篇:一曰《刑名》,二曰《法例》, 三曰《盜劫》,四曰《賊叛》,五曰《詐偽》,六曰《受賕》,七曰《告劾》, 八曰《討捕》,九曰《繫訊》,十曰《斷獄》,十一曰雜,十二曰戶, 十三曰《擅興》,十四曰《毀亡》,十五曰《衛宮》,十六曰《水火》, 十七曰《倉庫》,十八曰廄,十九曰《關市》,二十曰《違制》。其 制刑為十五等之差:棄市已上為死罪,大罪梟其首, 其次棄市;刑二歲已上為耐罪。言各隨伎能而任使 之也。有《髡鉗》五歲刑,笞二百,收贖絹,男子六十疋。又 有四歲刑,男子四十八疋。又有三歲刑,男子三十六 疋。又有二歲刑,男子二十四疋,罰金一兩。已上為贖 罪。贖死者,金二斤,男子十六疋。贖髡鉗五歲刑,笞二 百者,金一斤十二兩,男子十四疋。贖四歲刑者,金一 斤八兩,男子十二疋。贖三歲刑者,金一斤四兩,男子 十疋。贖二歲刑者,金一斤,男子八疋。罰金十二兩者, 男子六疋。罰金八兩者,男子四疋。罰金四兩者,男子 二疋。罰金二兩者,男子一疋。罰金一兩者,男子二丈, 女子各半之。五刑不簡,正于五罰;五罰不服,正于五 過,以贖論。故為此十五等之差。又制九等之差,有一 歲「刑,半歲刑,百日刑,鞭杖二百,鞭杖一百,鞭杖五十, 鞭杖三十,鞭杖二十,鞭杖一十。有八等之差:一曰免 官,加杖督一百,二曰免官,三曰奪勞,百日杖督一百, 四曰杖督一百,五曰杖督五十,六曰杖督三十,七曰 杖督二十,八曰杖督一十。」論加者上就次,當減者下 就次。凡繫獄者,不即答款,應加測罰,不「得以人士為 隔。若人士犯罰,違扞不款,宜測罰者,先參議牒啟,然 後科行。」斷食三日,聽家人進粥二升,女及老小一百 五十刻乃與粥,滿千刻而止。囚有械杻,升械及鉗,並 立輕重大小之差,而為定制。其鞭有制鞭、法鞭、常鞭, 凡三等之差。制鞭生革、廉成法鞭生革去廉,常鞭、熟 靻不去廉,皆作鶴頭紐,長一尺一寸,梢長二尺七寸, 廣三寸,靶長二尺五寸。杖皆用生荊,長六尺。有大杖、 法杖、小杖三等之差:大杖,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圍 八分半;法杖圍一寸三分,小頭五分,小杖圍一寸一 分,小頭極杪。諸督罰大罪無過五十、三十,小者二十, 當笞;二百以上者笞半,餘半後決。中分鞭杖老小,於 《律令》當得鞭杖罰者,皆半之。其應得法鞭杖者,以熟 靻鞭、小杖,過五十者稍行之。將吏已上及女人應有 罰者,以罰金代之。其以職員應罰,及律令指名制罰 者,不用此令。其問事諸罰,皆用熟靻鞭、小杖。其制鞭、 制杖、法鞭、法杖,自非特詔,皆不得用詔。鞭杖在京師 者,皆於雲龍門行。女子懷孕者,勿得決罰。其謀反、降 叛、大逆已上,皆斬。父子同產,男無少長皆棄市;母妻 姊妹及應從坐棄市者,妻子女妾同補奚官為奴婢, 貲財沒官,劫身皆斬,妻子補兵。遇赦降死者,黵面為 「劫」字,髡鉗補冶鎖士終身,其下又讁運配材官、冶士、 尚方鎖士,皆以輕重差其年數,其重者或終身。士人 有禁錮之科,亦有輕重為差。其犯清議,則終身不齒。 「耐罪囚八十已上、十歲已下及孕者、盲者、侏儒當械 繫者,及郡國太守、相、都尉、關中侯已上、亭侯已上之 父母妻子,及所生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已上 非檻徵者,並頌繫之。丹陽尹月一詣建康縣,令三官 參共錄獄,察斷枉直。其尚書當錄人之月者,與尚書 參共錄之。」大凡定罪二千五百二十九條

天監二年春正月。詔敕「諸州折獄。月一臨訊。」夏四月。 詔班《新律》。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二年春正月甲寅朔,詔曰:「三 訊五聽,著自聖典,哀矜折獄,義重前誥。蓋所以明慎 用刑,深戒疑枉,成功致治,罔不由茲。朕自藩部,常躬 訊錄,求理得情,洪細必盡。末運弛網,斯政又闕,牢犴 沈壅,申訴靡從。朕屬當期運,君臨兆億,雖復齋居宣 室,留心聽斷,而九牧遐荒,無因臨覽,深懼懷冤就鞫」, 匪惟一方。可申敕諸州,月一臨訊,博詢擇善,務在確 實。夏四月癸卯,尚書刪定郎蔡法度上梁律二十卷, 令三十卷,科四十卷。 按《隋書刑法志》:「二年四月癸 卯,法度表上新律,又上《令》三十卷,科三十卷。帝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