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十八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四
北魏〈昭成帝建國一則 道武帝天興一則 太武帝神麚二則 延和一則 太延一
則 太平真君一則 正平一則 文成帝興安一則 太安四則 和平三則 獻文帝天
安一則 皇興二則 孝文帝延興四則 太和十七則 宣武帝景明二則 正始三則
永平二則 延昌三則 孝明帝熙平一則 神龜一則 前廢帝普泰一則 後廢帝中興
一則 出帝太昌一則 東魏靜帝天平二則 元象一則 興和一則 西魏文帝大統四
則〉
北齊{{Annotation|文宣帝天保四則 武成帝大寧一則 河清二則 後主天統一則 武平二則
北周〈閔帝一則 明帝一則 武帝保定一則 建德二則 宣政一則 宣帝大象一
則 靜帝大定一則〉
隋〈文帝開皇十一則 煬帝大業六則〉
祥刑典第十八卷
律令部彙考四
北魏
昭成帝建國二年制當死者聽贖及犯大逆男女不以禮交相殺及盜官物之法
按:《魏書昭成帝本紀》,不載。 按《刑罰志》:「昭成建國二 年,當死者,聽其家獻金馬以贖。犯大逆者,親族男女 無少長皆斬;男女不以禮交,皆死。民相殺者,聽與死 家馬牛四十九頭及送葬器物以平之,無繫訊連逮 之坐。盜官物一備五,私則備十。法令明白,百姓晏然。」
太祖天興元年冬十一月命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申科禁
按《魏書道武帝本紀》云云。 按《刑罰志》:「太祖幼遭艱 難,備嘗險阻,具知民之情偽。及在位,躬行仁厚,協和 民庶。既定中原,患前代刑網峻密,乃命三公郎王德 除其法之酷切于民者,約定科令,大崇簡易。是時天 下民久苦兵亂,畏法樂安,帝知其若此,乃鎮之以元 默,罰必從輕,兆庶欣戴焉。然于大臣持法不捨。季年 災」異屢見。太祖不豫,綱紀褫頓,刑罰頗為濫酷。
世祖神麚三年夏五月戊戌詔有故違軍法私離幢校者以軍法行戮自今以後不善者可以自改其宣敕內外咸使聞知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云云。
神麚四年。冬十月戊寅。詔司徒崔浩。改定律令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云云。 按《刑罰志》。「世祖即位。以 刑禁重。神麚中詔司徒崔浩定律令。除五歲四歲刑。 增一年刑。分大辟為二科。死、斬、死入絞。大逆不道腰 斬。誅。其同籍年十四以下腐刑。女子沒縣官。害其親 者轘之。為蠱毒者男女皆斬而焚其家。巫蠱者負羖 羊抱犬」沉諸淵。當刑者贖,貧則加鞭二百。畿內民富 者燒炭于山,貧者役于圊溷,女子入舂槁。其固疾不 逮于人,守苑囿。王官階九品,得以官爵除刑。婦人當 刑而孕,產後百日乃決。年十四已下,降刑之半;八十 及九歲,非殺人不坐。拷訊不踰四十九。論刑者,部主 具狀,公車鞫辭,而三都決之。當死者,部案奏聞,以「死 不可復生」,懼監官不能平,獄成皆呈,帝親臨問,無異 辭怨言,乃絕之。諸州國之大辟,皆先讞報乃施行。闕 左懸登聞鼓,人有窮冤,則撾鼓,公車,上奏其表。
延和元年春正月己巳詔蠲除煩苛更定科制務從輕約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云云。
太延元年冬十二月甲申詔亡匿避難羈旅他鄉皆當歸還舊居不問前罪民相殺害牧守依法平決不聽私輒報者誅及宗族鄰伍相助與同罪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云云。
太平真君五年詔私養沙門師巫及私主學校者門誅少傅游雅請減死罪徙邊不果
按《魏書太武帝本紀》:太平真君五年「春正月戊申,詔 曰:『愚民無識,信惑妖邪,私養師巫,挾藏讖記、陰陽圖 緯、方伎之書。又沙門之徒,假西戎虛誕,生致妖孽,非 所以壹齊政化,布淳德于天下也。自王公已下,至于 庶人,有私養沙門、師巫及金銀工巧之人在其家者, 皆遣詣官曹,不得容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過期不 出,師巫沙門身死,主人門誅。明相宣告,咸使聞知』。」庚 戌,詔曰:「自頃以來,軍國多事,未宣文教,非所以整齊 風俗,示軌則于天下也。今制,自王公已下,至于卿士, 其子息皆詣大學,其百工伎巧騶從子息,當習其父 兄所業,不聽私立學校。違者師身死,主人門誅。」 按 《刑罰志》:真君五年,命恭宗總百揆。監國。少傅游雅上 疏曰:「殿下親覽百揆,經營內外,昧旦而興,諮詢國老, 臣職沗凝承,司是獻替。漢武時,始啟河右四郡,議諸 疑罪而讁徙之。十數年後,邊郡充實,並修農戍,孝宣 因之,以服北方。此近世之事也。帝王之于罪人,非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