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書刑部曹明法,州縣律生,並可停廢。」自是諸曹決 事,皆令具寫律文斷之。
開皇六年,敕「長史、參軍並習律,集京師試之,除孥戮 相坐之法。」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六年敕「諸州長 史已下,行參軍已上,並令習律,集京之日,試其通不。」 又詔免尉迥、王謙、司馬消難三道逆人家口之配沒 者,悉官酬贖,使為編戶,因除孥戮相坐之法。又命諸 州囚有處死,不得馳驛行決。
開皇十年,始令殿內去杖。
按《隋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高祖性猜忌,素 不悅學,既任智而獲大位,因以文法自矜,明察臨下, 恆令左右覘視內外,有小過失,則加以重罪。又患令 史贓汙,因私使人以錢帛遺之,得犯立斬。每於殿廷 打人,一日之中或至數四。嘗怒問事,揮楚不甚,即命 斬之。十年,尚書左僕射高熲、治書侍御史柳彧等諫, 以為朝堂非殺人之所,殿廷非決罰之地。帝不納。熲 等乃盡詣朝堂請罪,曰:「陛下子育群生,務在去弊,而 百姓無知,犯者不息,致陛下決罰過嚴,皆臣等不能 有所裨益,請自退屏,以避賢路。」帝於是顧謂領左右 都督田元曰:「吾杖重乎?」元曰:「重。」帝問其狀,元舉手曰: 「陛下杖大如指,棰楚人三十者,比常杖」數百,故多致 死。帝不懌,乃令殿內去杖,欲有決罰,各付所由。後楚 州行參軍李君才上言:「帝寵高,熲過甚。」上大怒,命杖 之。而殿內無杖,遂以馬鞭笞殺之,自是殿內復置杖。 未幾,怒甚,又於殿廷殺人。兵部侍郎馮基固諫,帝不 從,竟於殿廷行決。帝亦尋悔,宣慰馮基,而怒群僚之 不諫者。
開皇十三年。春二月。制官坐流年限。禁藏讖緯。夏五 月。禁撰集國史。是年。改徒流為配防。
按《隋書文帝本紀》。開皇十三年春二月己丑。制坐事 去官者配流一年。丁酉。制私家不得隱藏緯候圖讖。 夏五月癸亥。詔人間有撰集國史臧否人物者,皆令 禁絕 按《刑法志》。十三年,改徒及流並為配防。 開皇十五年春二月,詔私造兵器者坐。冬十二月,詔 盜邊糧一升已上皆死,家口沒官。
按《隋書文帝本紀》。開皇十五年春二月丙辰。收天下 兵器。敢有私造者坐之。關中緣邊不在其例。冬十二 月戊子。敕「盜邊糧一升已上皆斬並籍沒其家」 按 《刑法志》:「十六年有司奏合川倉粟少七千石。命斛律 孝卿鞫問其事。以為主典所竊。復令孝卿馳驛斬之。 沒其家為奴婢。鬻粟以填之。是後盜邊糧者一升已 上皆死,家口沒官。」〈按志作十六年與本紀互異〉 開皇十七年春三月,詔諸司論屬官罪,聽律外決杖。 是年又制,「盜一錢已上棄市,聞見不告者至死。」未幾, 罷一錢棄市之法。
按《隋書文帝本紀》,開皇十七年「春三月丙辰,詔曰:分 職設官,共理時務,班位高下,各有差等。若所在官人, 不相敬憚,多自寬縱,事難克舉。諸有殿失,雖備科條。 或據律乃輕,論情則重,不即決罪,無以懲肅。其諸司 屬官,若有愆犯,聽於律外斟酌決杖。」 按《刑法志》:十 七年詔「又以所在官人,不相敬憚,多自寬縱,事難克 舉,諸有殿失,雖備科條,或據律乃輕,論情則重,不即 決罪,無以懲肅。其諸司屬官,若有愆犯,聽於律外斟 酌決杖。」於是上下相驅,迭行捶楚,以殘暴為幹能,以 守法為懦弱。是時帝意每尚慘急,而奸回不止,京市 白日公行掣盜,人間強盜亦往往而有。帝患之,問群 臣斷禁之法,楊素等未及言,帝曰:「朕知之矣。」詔有糾 告者,沒賊家產業,以賞糾人。時月之間,內外寧息。其 後無賴之徒,候富人子弟出路者,而故遺物於其前, 偶拾取則擒以送官,而取其賞,大抵被陷者甚眾。帝 知之,乃命盜一錢以上皆棄市,行旅皆晏起晚宿,天 下懍懍焉。此後又定制,行署取一錢以上,聞見不告 言者,坐至死。自此四人共盜一榱桷,三人同竊一瓜, 事發,即時行決。有數人劫執事而謂之曰:「吾豈求財 者耶?但為枉人來耳,而為我奏至尊:自古以來,體國 立法,未有盜一錢而死也,而不為我以聞。吾更來,而 屬無類矣。」帝聞之,為停盜取一錢棄市之法。
開皇十八年夏五月辛亥。詔:「蓄猫鬼蟲毒厥魅。野道 之家,投於四裔。」秋九月庚寅,敕「舍客無公驗者。坐及 刺史縣令。」
按:《隋書文帝本紀》云云。
開皇二十年。冬十二月。禁毀天尊佛及神像。
按《隋書文帝本紀》:開皇二十年「冬十二月辛巳,詔曰: 『佛法深妙,道教虛融,咸降大慈,濟度群品。凡在含識, 皆蒙覆護。所以雕鑄靈相,圖寫真形,率土瞻仰,用申 誠敬。其五嶽四鎮,節宣雲雨,江河淮海,浸潤區域,並 生養萬物,利益兆人。故建廟立祀,以時恭敬。敢有毀 壞偷盜佛及天尊像、嶽鎮海瀆神形者,以不道論。沙 門壞佛像,道士壞天尊。者,以惡逆論』。」 按《刑法志》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