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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6 (1700-1725).djvu/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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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大中祥符七年二月丙寅,詔天地壇非執事輒臨者

斬。六月乙卯,禁文字斥用黃帝名號故事。十二月丁 巳,詔川、峽、閩、廣轉運、提點刑獄官「察屬吏貪墨慘刻 者。」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大中祥符八年五月壬辰,禁金飾服器。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按《燕翼貽謀錄》:「大中祥符八年三月庚子,又詔自中 宮以下衣服,並不得以金為飾,應銷金、貼金、縷金、間 金。」請幫助識別此字。金《圈金》,《解金》,《剔金》,《撚金》,《陷金》,《明金》,《泥金》「《搒金》《背 金》《影金》《闌,金》《盤金》織金、金線皆不許造。」按此云三月庚子與本紀

不同

大中祥符九年,增定《編敕》,頒行。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大中祥符間又 增三十卷,千三百七十四條,又有《農田敕》五卷,與敕 兼行。

按《玉海》,六年,以三司編敕條目煩重,令彭年等重詳 定增損,九年八月己卯上之,名《重定編敕》。翰林學士 彭年等詳定新舊編敕并三司文卷、續降宣敕,盡祥 符七年六千二百二道,千三百七十四條,分為三十 卷,儀制、赦書、德音別為十卷,目錄二卷。九月乙巳,彭 年等三人加階、勳。《會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編敕 所止刪定《編敕》《議制》《赦書》《德音目錄》四十三卷,詔頒 行。《稽古錄》:「八月己卯,行《新編敕》。」

天禧元年六月上在京三司敕七月請頒行新編敕八月禁採狨十月諭不以災沴上聞者論罪十一月禁漁採

按,《宋史真宗本紀》:天禧元年七月「丁丑,禁採狨。十月 壬申,諭諸州,非時災沴不以聞者論罪。十一月壬寅, 詔淮浙、荊湖治放生池,禁漁採。」

按《玉海》。天禧元年七月「壬寅。判寺李虛已。請以新編 敕鏤板頒行。從之。」元年六月甲戌,上《在京三司敕》 共十二卷。

天禧二年,議定法官因緣為奸,輕重其法罪制。又敕 「命官犯贓刻舉,徒以下勿論。」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天禧二年,上 封者言,「今斷天下之獄皆在大理,詳天下之法總在 審刑。二者海內之準繩也。且今之律令則具有明文。 制敕則常有更改。凡定罪之要,言敕則多指故失,言 罪則皆坐公私。四者定刑,重輕殊邈,配情輕而法重, 則近侮文;按狀重而處條輕則又失實。此之審克,尤 在盡心。入私則犯徒追官,為公則贖金記過,稱故則 不得末減,稱失則例有降差。承前斷公、私、故失之名, 止是法官臨時裁處,既無著定,深慮差殊。欲望令經 應歷刑法司定公私罪名,參詳畫一。其違制稱失者, 亦須審詳,失錯情重者明件條奏,使不能因緣為奸, 輕重其法,杜其萌漸,實在於斯。」詔審刑院、大理寺、刑 部、開封府同議定以聞。既而法官參詳:「自今捕盜,掌 獄官不稟長吏而捶囚不甚傷而得情者,止以違制 失公坐;過差而不得情,挾私拷決,有所規求者,以違 制私坐。又捕盜官承前有捕捉,稽時不即聞州者,咸 以違制論,罪涉太重,望令犯者以違制失論。又《律》分 公、私罪云私,謂不緣公」事,私自犯者。雖緣不吐實情, 心挾隱欺,亦同私罪。公謂緣公事致罪而無私者。雖 私曲相須,公事得正,違法猶以公坐。望令斷獄並以 上文審定。又《律》有被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徒二年, 失錯者杖一百。今請法官斷罪,除《海行條貫元敕》指 定違制外,自餘情輕失錯者,止從違制失論,其公私 相半而私情重者奏裁。從之四月敕「命官犯贓。不以 輕重。並劾舉之。私罪杖以下勿論。」

天禧四年二月。上《新編敕》。十一月又上《刪定編敕》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天禧四年二月辛 卯。參政李迪等上《一州一縣新編敕》五十卷。十一月 甲子。迪等上《刪定一司一務編敕》三十卷。賜銀帛。《實 錄》云。《一司一務》三十卷。先是,元年七月庚戌,詔迪與 呂夷簡等詳定。至是上之。

仁宗天聖元年夏六月乙卯禁毀錢鑄鐘秋九月辛巳詔凡舉官未改遷而坐贓者舉主免劾閏月丁未禁彭州九隴縣采金丁巳禁伎術官求輔臣宗室舉

薦。十一月,丁酉,詔「諸州配囚錄具獄與地里,上尚書 刑部詳覆。」禁兩浙、江南、荊湖、福建、廣南路巫覡挾邪 術害人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二年八月丙辰,詔:「舉官已遷改而貪污者,舉主 以狀聞;聞而不以實者坐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天聖三年春二月戊寅,詔「陝西災傷州軍,盜《廩穀》傷 主者刺配鄰州牢城,徒減一等。」夏五月己酉,禁臣僚 奏薦無服子弟。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燕翼貽謀錄》:「國初奏薦之制甚寬,不拘服屬遠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