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象刪定,至是上之。」
景祐三年七月丁亥,禁民間私寫《編敕》、刑書。八月己 酉,班民間冠服、居室、車馬、器用犯制之禁。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景祐 年。詔配沙門島者配廣南。廣南者配嶺北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罪人貸死者。舊 多配沙門島。至者多死。景祐中。詔當配沙門島者。第 配廣南地牢城。廣南罪人乃配嶺北。然其後又有配 沙門島者。
寶元元年九月戊申詔應祀事已受誓戒而失虔恭者毋以赦原十月丙寅詔戒百官朋黨十二月甲戌禁邊人與元昊互市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寶元二年五月己亥,禁皇族及諸命婦、女冠、尼等非 時入內。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康定元年八月戊戌禁以金箔飾佛像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元年十一月丙寅弛京東八州鹽禁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二年正月癸亥,詔「磨勘院考提點刑獄功罪為 三等,以待黜陟。」五月戊辰,禁銷金為服飾。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燕翼貽謀錄》:「大中祥符八年,詔衣服不得以金為 飾。仁宗繼統,儉朴躬行,於慶曆二年五月戊辰,申嚴 其禁。上自宮掖,悉皆屏絕,臣庶之家,犯者必置於法。 慶曆三年八月乙未朔,命官詳定編敕。」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玉海》自景祐二年至「慶曆三年,又增四千七百六 十五條。八月丁酉,復命官刪定。戊戌,宰臣殊參政昌 朝提舉。十月丁巳,命王質、曾公亮詳定。」
慶曆四年五月,令依律門分見行《編敕》《續降編敕》為 十二編。八月,以范仲淹領刑法事。十一月,禁朋黨相 訐、恣為苛刻、肆言行怪者。
按《宋史仁宗本紀》:慶曆四年八月辛卯,命范仲淹領 刑法事。十一月己巳,詔戒朋黨相訐及按察恣為苛 刻、文人肆言行怪者。 按《刑法志》:仁宗深憫夫民之 無知也,欲立贖法以待薄刑,迺詔有司曰:「先王用法 簡約,使人知禁而易從。後代設茶酒鹽稅之禁,奪民 原利,刑用滋章。今之編敕皆出律外,又數改更,官吏 且不能曉,百姓安得聞之?一陷于理,情雖可哀,法不 得贖。豈禮樂之化未行,而專用刑法之弊與?漢文帝 使天下人入粟于邊,以受爵免罪,幾于刑措。其議科 條非著于律者,或冒利犯禁,奢侈違令,或過誤可憫, 別為贖法。鄉民以穀麥,市人以錢帛,使人重穀麥,免 刑罰,則農桑自勸,富壽可期矣。」詔下,論者以為富人 得贖而貧者不能免,非朝廷用法之意。時命輔臣分 總職事,以參知政事范仲淹領刑法,未及有所建明 而仲淹罷,事遂寢。
按《玉海》,「四年五月癸酉,司勳郎呂紹寧請以見行編 敕、續降宣敕,令大理檢法官依律門分十二編頒天 下,以便檢閱無誤出入刑名。從之。」
慶曆五年九月庚寅,詔:「文武官已致仕而舉官犯罪 當連坐者,除之。」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慶曆六年,詔「不得擅刺罪人。」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六年又詔曰:「如 聞百姓抵輕罪而長吏擅刺隸他州,朕甚憫焉。自今 非得於法外從事者,毋得輒刺罪人。」
慶曆七年正月己亥,頒《慶曆編敕》。六月乙巳,詔禁畜 猛獸害人者。七月辛丑,禁貢餘物饋近臣。九月丁酉, 詔刪定《一縣一州敕》。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按《刑法志》:編敕至慶曆又 復刪定,增五百條,別為總例一卷。後又修「一司敕二 千三百十有七條,一路敕千八百二十有七條,一州 一縣敕千四百五十有一條。其麗于法者,大辟之屬 總三十有一,流之屬總二十有一,徒之屬總百有五, 杖之屬總百六十有八,笞之屬總十有二,又配隸之 屬」總八十有一,大辟而下,奏聽旨者總六十有四,凡 此又在《編敕》之外者也。
按《玉海》,七年正月己亥,編敕成,凡十二卷,定千七百 五十七條,別為《總例》一卷,目錄三卷,視《天聖敕》增五 百條,詳定官張方平等賜器幣。〈又〉七年九月丁酉詔 刪定一州一縣敕。
慶曆八年四月,上《刪定編敕》,詔頒行。
按《宋史仁宗本紀》。不載 按《玉海》。八年四月二十八 日。宰臣賈昌朝。樞副吳育。上《刪定編敕》《赦書》《德音》。附 令敕目錄二十卷。詔崇文院鏤版頒行。〈又〉初令陳大 素等刪定,張方平等詳定,昌朝育提舉。